1、 合同编号:幕墙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签约日期鉴证编码鉴证日期楼盘名称组团楼号合同主题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幕墙工程承包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1节 工程项目第1条 工程名称:第2条 工程地点:第3条 工程内容:包括: 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第4条 承包范围: 第5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 %的总包配合费、包保修、包验收、税费。第2节 工期与进度第6条 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过的总工期
2、为: 个日历天(包含节假日在内);开工日期为: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本工程工期节点控制见附件,关键节点的工期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均不予顺延,非关键节点的工期原则上不予以顺延,如确需顺延的,则由甲方项目总经理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顺延。第7条 如因甲方原因推迟开工日期的,则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为准,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并按时进场开工;乙方未按本合同开工日期或甲方发出开工令中开工日期开工超三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将工程发包委托给第三方。第8条 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或其他甲、乙双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在三天内
3、向甲方提出书面工期顺延,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工期可作相应顺延,如乙方未按时提出顺延工期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工期签证的权利。第9条 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3节 工程质量标准第10条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合格标准,并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第11条 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第4节 合同价款与支付第12
4、条 合同暂定总价为:¥元(金额大写:元);具体详见“下表”,结算按实调整: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综合单价合价备注01合计大写元整(小写¥元)第13条 付款方式:支付期数工程款支付节点支付时限支付基数支付比例累计支付比例01020304注:1、乙方在申请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时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发票,甲方通过银行划账或支票方式支付款项,以支票支付时,乙方须由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2、工程款分为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乙方应按支付的进度节点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时,甲方才支付工程款。3、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度报表,经甲方审核后支付。4、否则,由于乙
5、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款项支付而导致款项无法按本合同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5节 计价与计量第14条 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 第15条 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总包配合费、利润、规费、税金、政府有关消防验收收费以及本工程所测算的风险费以及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本合同所确定的单价,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第16条 工程计量规则: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以为计量标准。第6节 最终结算第17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执行甲方之结算管理规定。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并向甲方移交竣工验收备案
6、所有资料(以备案管理机关要求为准)后,乙方应按照甲方预结算工作规程向甲方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报告以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最终结算申请报告及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后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乙方,由双方共同完成最终结算后,由甲方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性文件。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造成工程最终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18条 乙方的最终结算送审,无论是经甲方还是经甲方委托的单位审核,若审核的核减幅度超过5%(含5%)时,甲方可将该项目的结算工作顺延60天,以便详细调查,若
7、甲方委托监理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审核的,该项目的审核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第19条 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该报告经各方审批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各审批人未全部签字或各审批人已全部签字但未加盖双方公章,最终结算审核报告都未生效,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合法依据。第7节 现场签证的约定第20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执行甲方之签证管理规定。第21条 签证范围:除了设计变更、隐蔽工程中图纸无法预料到的变化及图纸外增加工程的部分外,其他问题均不得办理签证。第22条 办理签证,须以甲方下发经甲方及监理公司盖章的完整施工图作为依据。第23条 办理签证的增减工程须为原图纸以外的工程。第24条 签证
8、项目不能出现以项、宗为单位;单项工程造价(估算)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签证项目不能以台班或工日为计量单位;可以用图示计算工程量的,不能拆分成材料、人工、机械分项签证,没设计变更图者,需在签证单或者其附件中提供详细变更图,此图需经监理和甲方共同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第25条 图纸清单漏项的或者本合同约定不给予签证者,不予以办理签证,即使办理了签证在结算时也将不被认可。第26条 设计变更发生,但原设计未进行施工的,不发生签证,结算时以竣工图及设计院发出的正式设计变更为结算依据。第27条 施工同期记录签证的内容与合同内容重复的签证无效;违反合同条款的签证无效,缺少项目总经理审批签字的签证
9、无效。第28条 签证时效:所有施工现场签证手续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不予签认。工程完成交付后或结算时后补的签证及相关补签一律不予认可。第29条 签证表格:凡施工现场签证单表格必须统一按甲方规定的现行有效的现场签证单填写,且原件一式五份,即乙方一份,甲方四份(项目部、合同预算部、财务部、审计部各一份)。第30条 现场签证单必须实事求是,如有证据显示乙方实施舞弊行为,作无效处理,并另赔偿合同暂定总价的1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第31条 签证的签名(盖章)顺序: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公司盖章 甲方盖公章。 第32条 甲乙双方明确所有经济签证均需经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
10、审批顺序审批认可后方有效,以上手续缺任何一项的签证文件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第33条 设计变更引起的签证或非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现场签证,单笔签证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且年累计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由甲方项目总经理签字审批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非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现场签证,单笔签证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且年累计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由甲方集团成本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非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现场签证,单笔签证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且年累计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由甲方集团分管技术的副总裁签字审批并加
11、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年累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甲方集团常务副总裁签字审批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符合上述条件的签证方为有效签证,上述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签字人如有变更的,以甲方最新通知为准。第34条 本签证管理约定如有变化,以甲方现行签证管理规定为准。第8节 材料设备第35条 材料要求: 第36条 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购材料的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出厂合格证书。第37条 乙方进场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牌均应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用于施工,没有经甲方认可自行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无条件返工或重新使用经甲方认可的材料施工。第38条 材料、设备须附有出厂合格证明。
12、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的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第9节 甲方责任第39条 甲方委派 为代表,负责监督乙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验收等事宜,但该代表的签字须加盖甲方公章后才有效。除非本合同有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委托,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其他人员的签字都视为个人行为,甲方不予确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40条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源接驳点,配合提供现场施工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第41条 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报表及相关文件。第42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第10节 乙方责任第43条 选
13、派 为乙方施工现场代表,并于开工前书面通知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本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承包工程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事宜。第44条 自行解决施工临时设施的搭建以及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第45条 负责从甲方提供的水电源接驳点至乙方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的接驳并承担接驳费用;负责施工期间用水用电费用, 水电费的计取标准按相应施工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发布的结算文件规定执行,每月25日前按实结算并在当月付款中扣回。第46条 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竣工和交付。第47条 遵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卫生
14、环保守则,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如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48条 乙方负责购买施工人员(含临时工在内的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场财产和设备的保险并自行承担费用。否则,发生任何事故,无论事故原因如何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49条 乙方需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人数能满足节点工期的需要,现场施工人数不得少于施工组织计划中的要求,如人数不能满足甲方节点工期完成需要,乙方应负责增加施工人数,如乙方不增加,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自行增加施工人数,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予以直接扣除。第50条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供符
15、合国家档案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份,交总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审定、整合并归档,配合总包单位造册。第11节 工程验收、交付及保修第51条 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要求以及国家及省市的现行验收规范进行工程验收。第52条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1、竣工验收时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承包工程全部完工;(2)竣工资料完备、合格。2、具备上述条件时,乙方应在七天内向甲方和监理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接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十天内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监理公司及参与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在竣工验
16、收报告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之日。3、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七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计取违约金的标准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第53条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详见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12节 工程监理 第54条 甲方已委托 公司进行本工程的监理,工程监理权限为,监理公司现场代表为,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工程管理文件须经监理公司审核确认,但该确认除非本合同有约定外,须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才生效。
17、监理公司发给乙方的工程管理文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甲方不予确认。第13节 违约责任第55条 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中途毁约或因乙方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第56条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节点工期逾期,其中非关键点工期虽逾期但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的不逾期的,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非关键节点工期逾期同时也导致关键节点工期逾期的,则非关键节点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0.5的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关键节点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
18、定总价款1的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无论非关键节点工期还是关键节点工期,逾期超过五天或无故停工超过三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57条 因乙方原因,工程出现安全、防火、质量事故、工程形象进度延误五天以上,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两天内仍未采取措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58条 乙方在施工中不按规范组织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或返工,如不停工或返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59条 工程竣工后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返工以使工程达到合格所发生
19、的一切费用。在工程未达到验收合格前,甲方有权不予结算。第60条 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无条件完成退场,并与甲方进行现场清理,核对已完工程量,移交相关资料,否则,乙方按 元/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并视为乙方放弃证据保全等相关权利,已完工程按甲方单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未完成的工程,第三方的进场,不视为破坏现场之行为,且第三方完成工程前,甲方不予支付结算款给乙方。第61条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和乙方接触到的甲方技术图纸及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
20、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第62条 因乙方的工程质量原因造成工程需返工的,或因乙方不作为原因导致甲方工期进度受到或将受影响的,如乙方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不予处理的,甲方有权委派第三方进行施工,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实际扣除金额以甲方及第三方的结算金额为准;同时,乙方承诺另行支付甲方本返工工程结算造价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可连同上述费用从工程款中一并扣除。第63条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甲方逾期付款期间不超过30天的,乙方不得停工。第14节 解决争议的方式第64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
21、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第15节 其它约定第65条 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对甲方工地实际状况进行了考察,了解并知悉施工现场的各种状况及存在问题,并确认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就本合同含义向乙方作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愿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第66条 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及其工期要求、非关键节点及其工期要求详见附件。第67条 如果乙方在承揽本工程有贿赂甲方有关人员的,一经查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作为罚款,直接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第68条 如甲方有关工作人员主动向乙方索取贿赂(包括但不限于金钱、财物及其他一切利益)而乙方被迫给予贿赂或甲方有关工作人员
22、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的,则乙方可直接反馈至XX信访邮箱(邮箱地址为 )。第69条 当甲方出现违约情形时,乙方有义务在甲方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并须分别同时抄报甲方上级集团公司(即中国XX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负责人、集团公司成本控制中心负责人,送达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汉溪大道XX集团办公楼,邮政编码为XX。乙方同意: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的,则乙方的行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乙方承诺在以后任何时候不再就同一事项向甲方提出追究违约责任的请求。第70条 乙方承诺当甲方款项累计支付到本合同总价的70%时,乙方必须支付完雇工
23、的工资;同时保证乙方雇工及相关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到甲方场所闹事,如有发生闹事行为,乙方承诺每发生一次,向甲方交纳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本违约金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第71条 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图纸、预算书或报价函、甲方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制度(甲方之签证管理规定)、甲方工程部根据合同发出的书面指令等均为本合同附件,如本合同条款与上述附件内容相矛盾的,除另有约定外,以更有利于甲方的约定为准。第72条 甲方发给乙方的文件或传真均以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为准,若乙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E-mail将被视为有效,甲方
24、按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或E-mail发给乙方的文件或传真视为甲方履行了传递文件的义务。如因合同中乙方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没有书面通知造成送达不能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乙方现场项目部人员的签认手续亦视为有效的日常函件往来途径。第73条 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规定按甲方提供的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使用的最新规定执行。第74条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十级或十级以上台风、百年一遇的洪水、六级或六级以上的地震等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为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或政府普遍性的临时强制力或其他双方
25、在签约时不可预见的因素。第75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机构,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和监理机构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和监理机构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和监理机构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76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第77条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16节 合同份数、生效第78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79条 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且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职责后失效;如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后,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开工的,则本合同自动失效。第80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签定。(以下无合同正文)签约页:甲 方乙 方单位名称(印章)单位名称(印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及邮编地址及邮编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传真电话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