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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制度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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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制度特别规定
第一条 聘任职称
确定等级工资采用的是聘任职称。聘任职称的确定以外部职称为主要依据, 参考员工个人绩效和学历。对于绩效优异者能够破格聘任, 对于表现不佳者降级使用。
第二条 工作年限
实行本方案对原有工资体系进行调整时, 考虑员工工作年限相应调整级别。
(一) 取得当前职称5年以上( 含5年) 者晋升一级, 以上( 含 ) 者晋升两级。
(二) 在同类管理岗位上任职5年以上( 含5年) 者晋升一级, 以上( 含 ) 者晋升两级。
(三) 在管理岗位上的任职年限, 自参与组建单位起开始计算。
(四) 若其工资等级已经达到该类岗位最高档次, 则不考虑晋升。
(五) 本方案正式实施后, 不再考虑工作年限对薪酬的影响。
第三条 试用期工资标准
(一) 试用期间专科以下( 含专科) 毕业生按照同岗位助理( 初级) 职称等级工资的50%发放, 本科毕业生按照同岗位助理( 初级) 职称等级工资的60%发放, 研究生按照同岗位中级职称等级工资的50%发放。
(二) 试用期满后到获得正式职称之前本科生以下( 含本科生) 按照同岗位助理( 初级) 职称等级工资的80%发放, 研究生按照同岗位中级职称80%发放。
第四条 加班费
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加班, 而且不能安排调休者, 公司发放其加班费。每月按21.5个标准工作日计算, 计算基数为等级工资。
加班费 = 劳动法规定系数 * 加班天数 * 等级工资 / 21.5
第五条 病事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经公司批准请病事假者, 根据请假天数在工资中进行相应的扣除。每月按照21.5个标准工作日计算, 计算基数为等级工资与绩效工资。
病事假工资扣除=请假天数*( 等级工资+绩效工资) /21.5
第六条 副职代正职的情况, 其等级工资按正职岗位的等级下调一级处理。
第七条 分公司同类岗位人数较多时, 能够指定组长级员工。组长级员工的工资等级在该岗位原有工资等级上向上浮动一级。
第八条 对于待岗员工只发放固定工资中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部分。
第九条 对于公司外派培训的员工, 每月发放其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考核系数根据外派时间长短决定。
(一) 三个月以内, 考核系数按照0.8计算;
(二) 三个月到六个月, 考核系数按照0.7计算;
(三) 六个月到一年, 考核系数按照0.6计算;
(四) 一年以上的, 考核系数按照0.5计算。
第十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 奖励公司绩效表现优异的员工。具体数额由董事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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