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节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xxx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公租房一期工程(1-7#楼、8-12#楼)
工程地点: xxx
工程内容: 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工程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节 通用条款(略)
具体详见(GF-1999-0201)
第三节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及修改、补充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报价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汉语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验收规范、标准。(以上规范或标准在实行过程中若有新版,以新版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设计要求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于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施工期间不外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业主代表
职权:施工现场管理及外部关系协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畅 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办妥。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前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于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安全防护等,并负责安全保卫。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保护措施由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审核批准后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县级文明工地要求,做好场地清理及相关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根据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要求定期地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并运出场外。交工前,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七天提供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计划、劳动力计划;每月28日前提交下月的月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时间:接申报后七天内审核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计划、劳动力计划;48小时内审核确认月进度计划。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同通用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1、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承包人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周边及主要通道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其它有关法规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发包人代表和现场监理批准后实施。
3、工程施工前和施工中,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进行交底。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下述约定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影响工程造价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外的所有风险。
超出约定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价格差价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本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中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现场签证,需经现场监理、发包人代表共同签字认可,经有权部门审定后确认后计算。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工程量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不予计量,不得支付工程款。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付款基数的3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一年内付付款基数的30%;余款除留审计价5%的保修金外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结清。
付款基数=合同价-暂列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所有材料均由施工单位采购。承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应有向监理报验的程序,并见证抽样送检。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抽查发现使用的材料无报验手续或不合格,可指令停工,要求返工剥离。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1)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并下浮(下浮率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的定额预算价的下浮比率)后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执行。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中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中标价格折算成的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并下浮(下浮率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的定额预算价的下浮比率)后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前14天向发包人和现场监理提供全套竣工图及工程资料一式三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合同工期为考核工期,每推迟一天扣除承包人500元/天作为违约金,超过15天则加倍扣除。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一次性竣工验收通过。如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不能一次性竣工验收通过,其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当采取第 (1) 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向 南通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 如东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一切险、工程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如不办理,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
47.补充条款
47.1供承包人使用的场地踏勘现场时以发包人规定的现场为界,凡需要使用该区域之外的场地,必须事先获得发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或罚款。
47.2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一致,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次,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且发包人有权视情况终止合同。
(2)项目负责人不准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按通建工[2003]375号文的规定实行押证。
(3)项目负责人驻现场时间每天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发包人将不定期进行考核,项目负责人离开现场必须请假,一天向监理请假,二天以上向发包人请假。
47.3当发现下列任一情况,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调换施工管理人员直至终止本合同:
(1)施工管理人员资历和能力不足以胜任所担负的职责时。
(2)驻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时。
47.4承包人应遵守的规定:
(1)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无条件接受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造价等的监督管理。
(2)派驻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保持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
(3)承包人无权变更设计图纸。
47.5夜间施工、排水、排污、环保、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有关证件,承包人自行办理,涉及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工作。
47.6竣工资料:
(1)竣工资料是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承包人应设专人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发包人将作不定期检查。
(2)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资料也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3)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发包人有关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和规定。
第四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xxx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xxx公租房一期工程(1-7#楼、8-12#楼)(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2. 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2)装修工程为 2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设计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2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审定价的 5% 。
4.3发包人在5年质量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将剩余的保修金(利息不计)返还承包人。
5. 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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