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 道路修缮工程 发 包 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 承 包 方: 签 订 日 期: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
2、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道路修缮工程。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按照北京丰台区建筑市政设计所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1.2工期: (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开工日期:2004年_月_日 竣工日期:2004年_月_ _日 1.3工程做法: 1.4质量等级:_ _1.5合同价款: 元(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人民币(大写)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第二条 甲方责任: 2.1甲方负责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2.2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做好会审、交底纪要,并按图纸的份数发给乙方。 第三条
3、甲方驻工地代表 3.1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2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后生效。 3.3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_ _ 第四条 乙方工作 4.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或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并送交甲方; 4.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和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3做好施工记
4、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等文件移交甲方; 4.4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治,做到“工完场清、道路畅通”。 4.5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 4.6在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的_三_天内无条件进行保修。属设计或甲方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7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五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5.1乙方任命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
5、前七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后生效。 第六条 工期顺延 6.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设计变更,工程量大量增加; (2)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6.2上述情况发生后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并答复。 6.3非6.1条款所列出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
6、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4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每延误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7.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 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7.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8.1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 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增减; 8.2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报送工程造价审查部门审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第
7、九条 工程预付款及竣工结算 9.1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 % 为工程预付款;铺装铺油前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甲方付至95%;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款的5%,质保期满后20天内支付。 9.2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 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十条 竣工验收 10.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_肆_份)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提出修改意见
8、,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0.2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日期,若要修改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修改后乙方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10.3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验收完毕后,若乙方在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10.4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乙方不得任何理由而拒绝交付。 第十一条 保 修 11.1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沥青砼路面及人行道为 年。 11.2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
9、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损坏、脱落、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1.3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1.4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结算总价款的 5% ,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所截留保修费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11.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11.6保修期满后二十天内,甲方将剩余保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双方就合同条
10、款的解释、执行及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履行地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13.2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_%的违约金。 13.3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
11、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13.4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 13.5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利。 第十四条 安全施工 14.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4.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4.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
12、表批准后实施。其防护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1) 六度以上的地震; (2) 六级以上的持续一天台风; (3) 3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 (4)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5)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 15.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15.3因15.1所列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 人
13、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工、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16.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关于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废除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