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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基础施工合同.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626248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78.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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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基础施工合同.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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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XXXX有限公司XX工程储罐区油罐基础 工程地点:XX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XX大道 建设单位:XXXX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XX工程储罐区油罐基础 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XXXX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于XX年4月经邀标、评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当地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项目1.1 工程名称:XXXX有限公司XX工程储罐区油罐基础; 工程地点: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大道 ; 结构形式:预应力管桩和钢筋混

2、凝土; 资金来源: 自筹 ;1.2 承包范围:XXXX有限公司XX工程储罐区招标图纸(盖有XXXX有限公司报价图章)包含的所有内容,包含且不限于静压桩(包括供桩)、油罐基础、防溢堤、油罐区混凝土地面(含水沟及钢盖板)、防雷接地,以及施工范围、现场情况、工程量清单和本工程的技术要求等。1.3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甲方开具开工令之日;竣工日期:开具开工令后80个日历天。1.4 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合格 标准。1.5 合同价款:按定标价含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等 确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4,730,000.00 元 。(大写: 肆佰柒拾叁万圆整 )。其中安全生

3、产、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为人民币: 236,500.00 元。1.6 承包方式: 按合同价款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形式。(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a、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涨跌;b、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动引起的价格变动;(2)除合同工程范围内实体本身的造价外,合同造价还包括以下工作内容:a、已考虑乙方对工地现场条件进行过全面考察,故不因乙方忽视现场情况导致造价与工期的索赔;b、已包括承包人应缴纳的一切税金; c、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许可证的费用;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本合同书2.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附件)及招投标过程中来往

4、的函件;2.3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4 施工图纸(含变更图纸)、工程量清单、材料清单2.5 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第三条 图 纸3.1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式施工图纸 4 套。3.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3.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3.4 乙方必须做好图纸的保密工作,严禁将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自行深化设计的施工图交给与本工程无关的个人和单位,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工程师4.1 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及监理单

5、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但甲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不得相互交叉。甲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2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乙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

6、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合同价款变更,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3 甲方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2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 甲方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 4.5 总监理工

7、程师的姓名、职务、授权范围(监理委托合同附后): 4.6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4.7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第五条 项目经理5.1 项目经理:姓名: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5.

8、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5.3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5.4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如果本项目出现进度、质量和现场管理等达不到合同要求,经工程师发函要求整改后

9、仍无明显改观,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第六条 甲方工作6.1 甲方提供乙方施工用水和用电的联结点,划定施工区域;6.2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第七条 乙方工作7.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临时用水和用电应在联结点设置水表(乙方自备)和电表(乙方自备)。 开工前 3 天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

10、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每月25号后4天内向工程师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区域内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以及遵守甲方厂区对施工人员、作业安全、消防和施工环境保护等的规定,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用电、动火、加班等批准手续。 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作好自检工作; 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

11、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本工程建筑物周围2米内及2米以外余土、建筑材料、垃圾、临时设施拆除),做到工完场清; 办理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本项目施工中所有甲方所需的报建、报批手续均委托乙方代办,甲方协助提供资料,该项正式费用(注:指国家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文件明令由建设

12、单位支付的)由甲方支付; 必须配合本项目相关的油罐制作、机电安装、消防施工等专项施工,服从工程师的总进度计划及工序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拖延和不提供工作面等。如果乙方因配合以上专项施工、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经工程师书面确认后,甲方予以补偿(费用增加纳入合同价款变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2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延期开工8.1 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8.2 乙方不能

13、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第九条 暂停施工9.1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

14、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2 因政策调整而停、缓建的工程,乙方必须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由甲方赔偿给乙方。第十条 工期延误10.1 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 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已造成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必须由工程师书面正式确认);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以工程师签证认可为准)

1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如停水、停电、下大雨)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以工程师现场记录为凭证);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6级以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0.2 乙方在10.1 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0.3 如果乙方未能在第10.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形式报告,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乙方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10

16、.4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 壹 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伍仟元。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11.1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甲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罚金。11.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1.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XX市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十二条 检查和返工12.1 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

17、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合同价款变更,由甲方承担。12.3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如:钢材理化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或原件(均需加盖乙方公章或质量检验章),向工程师

18、报验并经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因材料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对乙方进场材料进行材料的物理化学检验,该检验必须在甲方指定的试验室进行,由此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工程师监检的差旅和食宿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内。12.4 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1 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9、。13.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3.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十四条 重新检验14.1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合同价款变更,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

20、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五条 安全施工15.1 乙方应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15.2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5.3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交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

21、可后实施。15.4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15.5乙方必须健全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制度,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做好自检记录。15.6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5.7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十六条 合同价款及变更16.1 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16.2合同价款在下列情况可作变更:

22、设计变更; 甲方正式发文变更(包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加和减少); 甲方正式发文委托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16.3 乙方在16.2款情况发生后,按照合同第18条款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17.1 双方约定:本工程无需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十八条 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进度款支付18.1乙方于每月25号后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表(包括合同第1.2条款约定且已完工的工程和合同第16.2条款约定且已完工的变更工程,要求分别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工程师接到报表后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

23、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完成合同第1.2条款约定且已完工程量报表作为工程价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乙方报表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表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完成合同第1.2条款约定且已完工程量报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如果乙方迟于约定日期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表,则视为乙方放弃本月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师不予受理。18.2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18.3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经核实的月工程进度款额的85%支付。18.4 双方约定:符合合同第16.2条款约定且已完工的变更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按照合同

24、条款第21.2条款执行。18.5 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14天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14天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此期间,乙方必须保持施工连续,不得停工以及要求工期延误。18.6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85% 时,甲方不再支付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提交符合建档馆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不少于2套),以及双方签署正式结算书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修金。每次付款,乙方凭开具的正式发票收取工程款,当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时,乙方应提供结算总价款的全额发票。第十九条 材料

25、设备供应19.1 本 工程全部建安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由 乙 方自行采购供应至 施工 工地现场(仓库)。19.2乙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负担。若工程师对检验或试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由甲方负担,否则,由乙方负担。19.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9.4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第

26、二十条 变 更20.1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按通知无条件立即实施变更。甲方提出的变更、修改、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或工程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乙方在接到变更通知后3天内对变更不实施或延误,从第4天起,甲方将对乙方每天处以5000元罚款。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以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0.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或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和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

27、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款变更21.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增加按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相应子目报价的已审核综合单价(含合同价与投标价的差额下浮)乘以增加的工程量;项目减少按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相应子目报价的已审核综合单价(含合同价与投标价的差额下浮)乘以减少的工程量。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变更综合单价,按(1)条规定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

28、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但其变更价格不得高于参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和变更发生时期的XX市材料信息价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算出的综合单价,并经工程师审核后且下浮5执行。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但在此期间乙方不得停止施工。 甲方代表确认的拆除工作,单价按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相应子目报价的已审核综合单价(含合同价与投标价的差额下浮、不含主材费)乘以0.4计算; 因甲方原因要求对乙方提供材料进行代用,其代用材料单价须经甲方确认后乙方进行采购,安装费单价仍按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相应子目报价的已审核综合单价(含合同价与投标价的差额下浮、不含主材费)计取;21.2 所有

29、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纳入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合同第18.6条款执行。21.3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2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申报,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2.2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甲方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22.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

30、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在15天内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经XX经济开发区质监站和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准、予以接收的全部竣工资料(不少于2套)。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则处合同总价0.5%的罚款。22.4如果合同范围内整个工程尚未竣工,甲方要求先使用部分已完工的工程,验收程序按22.1至22.3款办理。乙方在中间交工的工程验收后20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甲方签收,按合同第23条款办理。22.5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甲方强行使用

31、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竣工资料不合格,不符合城建档案馆的存档要求造成工程无法验收时,甲方可以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22.6乙方在施工现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若竣工验收合格后不清场,甲方以每日 1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地租费,此费用在工程结算款或余留款中扣留。第二十三条 竣工结算2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

32、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23.2 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双方正式签署结算书,甲方按第18.6条款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3.3 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2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保修24.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给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4.2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2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

33、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24.4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4.5除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

34、、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24.6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费为合同总价款的 5 %,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质量保修费,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24.7 保修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在质量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支付。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24.8 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双方无费用争议后,甲方将剩余保修费(不计利息)一次支付给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第二十五条 违 约25

35、.1 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均属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25.2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需经工程师确认),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5.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5.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5.6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

36、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或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后中止或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25.7 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第二十六条 索 赔2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6.2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

37、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相同。26.3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26.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第二十七条 争 议27.1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向甲

38、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28.1 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否则,一经查实,甲方将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按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乙方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副本送工程师。28.2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一经查实,甲方将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

39、金。2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责任。28.4 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29.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6 级以上的地震; 8 级以上的持续 2 天的台风; 250 以上的持续 24 小时的大雨、暴雨;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2 天的高温天气;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

40、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41、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三十条 保 险30.1 乙方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0.2 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三十一条 担 保31.1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交,合同生效。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符合达到建档馆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后退还。第三十二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2.1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

42、,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2.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第三十三条 合同解除33.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3.2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超过,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

43、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3.3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执行。33.4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3.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3.6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

44、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3.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三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34.1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乙方按规定时限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34.2 除本合同第24条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第三十五条 合同份数35.1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贰份。第三十六条 补充条款36.1本工程安全生

45、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分段支付方式:当工程承发包合同签定后15天内,支付50%;当所有油罐基础浇注完成,支付50%。对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70%,多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36.2 本合同附件为:(1)招标文件、关于我司XX工程油罐区基础工程招标文件 修改事宜传真、XX工程油罐区基础工程澄清及承诺函;(2)XX工程油罐基础工程招标答疑回复函;(3)投标文件、XX工程油罐区基础工程澄清及承诺函回函;(4)中标通知书; (以下无正文)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合同订立时间:XX年 X月 X日合同签定地点:XX经济开发区XX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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