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西**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建筑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实际开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元(暂定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CG2009G3-114-WF协议
2、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CG2009G3-114-WF)中标通知书(当项目独立招标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其他相关资料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区南宁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 包 人: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合同订立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行业标准或施工企业标准。
4. 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订立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伍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除施工单位及审计单位外,不得向其它单位或个人泄露。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 。
5.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6. 项目经理
6.1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7. 发包人工作
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开工前3天。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水、电、电讯接入于开工前3天完成;接入的位置到施工范围内即可;水的供应管径应达到DN25以上,电为三相工用,功率不于20KW。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按现有道路使用。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开工前3天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开工前3天。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开工前3天由业主提供。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开工前3天由业主负责。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无。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无。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无。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开工前5天。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每月25日前。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无。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施工期间未完工验收的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护,相应费用由业主另行签证。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的安全及文明卫生工作。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4) 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
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 进度计划
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3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5日内 。
9.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0. 工期延误
10.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10.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的原因。
10.2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 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0.3 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10.4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
11. 工程质量
11.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1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
1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待定。_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3. 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合同价款: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0元(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13.2合同价款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则按双方签证确认的工
程量为准。其单价按:1、在合同附件的清单报价中已有单价的,按清单报价单价计算;2、同附件的清单报价中没有该单价的,按当时当地信息价计算。3、既无按清单报价,又无信息价时,按双方协商价计算。若发生以上三项,增加的工程量合并计入合同约定的清单报价内作为工程最终总价。
14. 工程量确认:
14.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14.1.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14.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4.3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14.4 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5.1工程开工建设前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成80%时再支付60%工程进付款。其余待结算审定之日起30天内支付至工程总额的98%,留2%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竣工之日起满一年后7日内一次性返还。发包人必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所有工程款(进度款)转入本合同指定的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内。
15.2建设单位按工程价款的2%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
六、材料设备供应
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l)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立即补救改正。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竣工验收日起7个工作日内。___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待定。___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无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延误一天按应付金额的0.4‰支付给承包人违约金,相应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发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同时每延误一日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额的0.4‰的违约金。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__
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工期的每天应付违约金按合同价的0.4‰给发包人,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责任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20、争议
20.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21. 工程分包
21.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21.2 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21.2.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1.2.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1.2.3 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1.2.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22. 不可抗力
22.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23. 保险
23.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自行负责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4. 担保
24.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无。
24.2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25 合同份数
25.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副本肆份。
26. 补充条款
无。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广西**区公安厅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静兰收费站警务室修缮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土建工程为 1 年;
3.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2年;
4.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1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1 年;
6. 装修工程为 1 年;
7.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8.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9. 绿化工程为 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
10. 市政工程为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2 %。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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