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MC-YZGC-20101001
兖州***************银座工程
银座精品城幕墙、石材干挂制作、安装工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2010年 10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玻璃幕墙、一层不锈钢地弹门及门联窗、石材幕墙、保温工程的制作安装工程的所有工作内容(图纸、招标文件规定、招标答疑的所有施工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玻璃幕墙、不锈钢地弹门及门联窗、外墙保温、石材干挂制作、安装工程(含打胶及门窗后塞缝等)全部工作内容。其中外墙保温、石材干挂工程由中标人总包,招标人确定主材样品。包含材料加工、制作,安装,运输,包装,搬运,卸车、二次倒运,现场保管,成品保护,检测试验,质保、培训,税金,质保、二次招标费(代理费及中标服务费)、总包配合管理费(3%,甲方代扣)等一切费用。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发包人和监理共同下发通知进场之日
合同工期: 配合总体施工进度,总工期工期暂定为 60 日历天。
竣工日期: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及现行国家、本地区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按施工图及以上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暂定为(大写): 。
¥:具体单价详见附件。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合同来往信函、承诺书及双方盖章确认的会议纪要
5、招投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图纸及规范
9、工程量清单中标价格表
10、发包人指定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合同来往信函、承诺书及双方盖章确认的会议纪要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招投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8)合同图纸及规范
(9)工程量清单中标价格表
(10)发包人指定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或发包人选择指定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现行的国家、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采用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和要求。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能遗失、泄露、转让,工程竣工后原则上全部收回。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代表
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其余按本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按通用条款第5.3条执行,同时以发包人任命中的规定的权限为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职权: 按承包人授权书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7.2承包人的要求、通知的处理形式: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给监理人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并转交发包人,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7.3承包人项目班子: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应按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到位。承包人派往本公司项目经理部全部管理人员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项目经理部人员以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为准。如承包人需对人员、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按每次人民币20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6天,每少一天扣罚工程款3000元,月累计缺勤5天以上(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每天扣罚工程款4000元,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当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能力不足以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36小时内无条件更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直至发包人满意,承包人逾期未更换的,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承包人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上述违约金或罚款,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7.4承包人的证件: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件并积极参加当地主管部门举办的与工程有关的培训活动(费用承包人自理);全力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项证件,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办理各项证件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7.5工程例会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参加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监理人总监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总监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给与承包人 500元/人次罚款。
7.6对承包人工作人员的要求:对于下列承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人次;同时,承包人应在48 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1)分部分项工程经两次验收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主要责任者(指施工员、班组长、质检员、工长);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和发包人的管理工作的人员;
(4)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高空抛弃建筑垃圾者及随地大小便者;
(6)无证上岗者;
(7)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8)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6.7承包人项目经理离开现场2天以上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并指定代理人员。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到位、或不向发包人请假离开施工现场,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0元;以上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若有不畅通情况,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七天发包人负责将满足施工要求的水、电接口引至施工场地,水、电费用及施工场地内的水电线路安置和牵引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向承包人收取水、电费用,承包人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5日内按时缴交。逾期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异议。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并已满足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七天以书面形式交由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校验后,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并承担责任。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第9.1(8)条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
(2)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A、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整体工程的总进度及月形象进度施工计划表及机械设备、劳务安排计划表。B、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进度报表并附有工程量、单价及价款计算表一式陆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施工照明、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担施工场地的交通、噪音、排污吸纳与处置手续和费用以及当地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相关手续。
(6)检测费用:承担本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制品的检测费用。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所有已完成工程在交付发包人之前均应保护,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其他单位的已完工程,承包人亦应协助保护。
(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必须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特别是供水管线、军用光缆、通信光缆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发包人的要求搭建临时设施,材料机具堆放应规范,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文明施工章节执行,并做到:①设置、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②收集和处理所有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域的所有垃圾,直到交工为止;,此处“收集和处理”是指承包人应将其产生的所有垃圾清运至发包人工地外的政府指定垃圾堆放地点并承担费用,或者清运至发包人指定工地堆放地点,并承担该部分垃圾从发包人指定工地堆放地点清运至政府指定垃圾堆放地点的相应费用;③交工时应将其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协议的除外)并清理至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满意。④交工时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协议的除外)并清理至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满意。否则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予以清理,相关费用由承包方人承担。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缺的问题及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及时完成图纸报审。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B、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工程的有关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有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的需要,承包人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若承包人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发包人而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而任何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承包人承担。
C、承担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所有由承包方负责的政府性收费。
D、承包人应保证所得工程进度款优先付清工人或劳务工人工资报酬,否则,发包方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如工人或劳务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资报酬,发包人凭承包人确认的工资款先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承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有权先行支付,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E、发包人每星期按发包人制定的考核制度对承包人进行考核。
F、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文明施工专篇,以利在施工中创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达标条件按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G、承包人须负责因更正自己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引致的费用。
H、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如判断设计可能存在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书面报告给发包人。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负责任。如承包人面对设计缺陷,未及时向书面发包人报告,亦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缺陷,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I、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和发包人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J、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 25%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K、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L、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
M、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主体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指挥,当使用主体承包单位的设备及人员时,必须与主体承包单位协商施工中承担所有的费用,包括总包管理费及施工配合费(合同总价的3%),均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N、所有幕墙、不锈钢地弹门及门联窗、石材干挂及其构件加工制作前,应对照建筑、结构施工图及现场实物进行核对,并对现有洞口、预埋件进行精心测量,调整偏差,因承包人工作疏忽或失误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O、所有进场的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才能进行制作加工。加工时应采取有效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成品/半成品若有损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P、承包人应负责建筑安装材料检验费、技术措施费、检测实验等所有检测费用。
Q、承包人承担洞口的水泥砂浆塞缝.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七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发包人每月考核一次,如承包人在考核期内未能完成当月工程进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在当月进度款中抵扣;若承包人通过加快施工进度,使上月延误的工期在次月得到弥补(即承包人在次月顺利完成上月及当月的全部施工进度),则发包人应将上月收取的违约金全部返还。
承包人应当严格控制工期,并确保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工期每拖延一天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
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比计划工期超过20天(含20天,日历日),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方必须在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撤走承包方全部人员,且承包方给予发包方本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的经济补偿,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在发包方书面通知后的21日内若工程现场仍有承包方留置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则发包方有权任意处置,对承包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通用条款13.1条第(4)项所指的设计变更,原则上工期不予顺延。如需顺延应为发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且工程量较大变化,且应由工程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审核,并交由发包人同意;通用条款13.1条第(5)项变更为连续停电超过10小时(不包括10小时)的;通用条款13.1条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窝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的,应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条进行签证,并经发包人同意。未签证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除上述因素外,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停止施工。否则,每停工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
四、质量与验收
16、检查和返工
16.2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处罚: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的各阶段检查中发现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如偷工减料、违反施工工艺标准、施工顺序、工程实体的质量不符合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未按图施工等),承包人除应按要求无条件拆除和重新施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外(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每发生一例,发包人有权从检查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0万元作为违约金。
施工工艺标准:指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当地省级施工工法的施工工艺标准。
施工顺序指:指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顺序、施工工序。
工程实体:指工程实体及隐蔽工程。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验收规范要求的中间验收和隐蔽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第20、21、22条执行。 但防护措施费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投标的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暂合同总价包死,(结算时,结算总价与本合同总价相差2%以内,发包人予以承认,超出本合同总价2%以上时,发包人不予认可。)不因数量、图纸变更、材料涨价等因素变化而变更。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综合单价具体风险因素含:
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一切项目价格变化;
②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③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错漏项目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再增补费用;
④因二次设计不当造成造价的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该费用的计算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因发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实物工程量,可按下列原则取用单价,调整投标报价以外的实物工程量和相关费用。
①变更项目子目与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子目相同的,采用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
②变更项目子目有类似于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子目的,可以参考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价格确定工程变更项目子目变更单价;
③若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部分的单价时,则按承包人投标时的定额、费用标准,参照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间(指变更项目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信息形成新的综合单价,并按投标时的优惠比例确定单价;
④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结算工程量:不锈钢地弹门及门联窗以固定的综合单价为依据,按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洞口面积为准;
幕墙、石材干挂以固定的综合单价为依据,按竣工验收合格的外形尺寸为准;
外墙保温以固定的综合单价为依据,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温展开面积为准;
不锈钢地弹玻璃门以固定的综合单价为依据,按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洞口面积为准。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前,按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报给监理和发包人审核、批准、签证。
26、工程进度款支付:
26.1.1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当月25日前上报,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款的70%于次月5日前拨付;
26.1.2若该月进度未按月计划完成则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款的50%拨付,进度补上后再付余下的20%;
26.1.3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70%,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结算完毕并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后,两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26.1.4拨付工程款之前进行质量阶段巡视验收,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图纸要求或不符合规范,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款的50%拨付,整改合格后再付余下的20%;
26.2 在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发包人方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承包人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由承包人采购、供应,需要发包人选型、认定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承包人需提前1个月报发包人批准认可,否则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用于本工程的特殊物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均需提交质量资料供发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院审批同意或确认封样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其他材料均须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认可。
(3)承包人在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计、施工工艺完全满足国家及当地相关规范及环保方面的要求。
(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或发包人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厂家进行采购,所购材料设备必须是原厂、正品、全新的产品。若承包人将非指定品牌、厂家的材料设备或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则每发生一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该款项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无需经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并应无条件负责修复、拆除并将所购材料设备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确实由于某些原因需要更换品牌等,均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八、工程变更
1、设计变更及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更改、现场签证按实调整。设计和施工变更项目的结算方式按第23.2条的规定执行。
2、在发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报批程序。
3、本合同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包括发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以及非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核增承包人应及时进行签证,并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该事件发生后超过14日(不含14日)未办理签证确认的视为放弃,发包人过后不再进行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签证后14日内予以答复。
4、因承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一切项目价格上涨价差应由承包人承担。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1)、按通用条款第32条、第33条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每次巡视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图纸要求或不符合规范、成品/半成品保护不力,视情节严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1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理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后3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不通过的,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3)、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并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承包人损坏的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交付或撤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1万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4)、当每个单位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立即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签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两个月内应完成审核工作。(6)、(7)、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2.1条执行,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技术内业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肆份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按有关竣工验收规范和当地档案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条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赔偿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承包人应按每拖延1日向发包方支付10000计取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未按时交付所引起经济损失,需赔偿其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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