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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众制度管理.docx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462141 上传时间:2023-10-1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0.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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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16页 共16页    物业公众制度 公众制度:   1.业主公约   2.住户手册及装修规范   3.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4.消防管理规定   5.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6.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7.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        xx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xx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共建标志性、园林式住宅区,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在入住时依法检验房屋室内工程、设施的质量,对不合格有权要求整改;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所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管理费、工本费等方可按规定施工。装修期间应随时接受管理人员的装修巡查,如有追加工程应提前申报,违章工程应立即停止,并限期恢复原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和工期损失。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自用面积内天面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隔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扩、搭、建;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用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设施管线、位置及使用功能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包括自用面积内部分);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人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要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纠纷;协调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栋    号 商业用房:      栋     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      (宅)         (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00一年  月   二、        住户手册及装修规范 一、前  言 尊敬的业主:     欢迎您入住由盘锦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综合一体化管理与服务的xx小区。     盘锦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盘锦市政府批准成立,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壮大,公司管理的永祥小区相继分别获得市、省、部、国优称号。一九九八年,公司被评为“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     为了使您充分享受优雅、宁静、舒适、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本手册专门为您介绍了小区的各种服务、设备、管理规章及安全措施等,使您更清楚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手册,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及时提出,我们将尽力为您解决。     本手册中所列条款及事项乃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政策编写,均出之有据,纯为业主利益考虑,恳请各位合作。                           盘锦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住户手册     1、管理机构及职能:     1.1、小区管理处是由盘锦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派出具体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为业主(住户)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及代表全体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有关事务。     1.2、管理处人员包括:管理处主任、住户管理人员、机电设备工程师、维修人员、保洁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直接为业主(住户)提供各项服务,并乐意接受业主、住户的批评,诚心采纳有益建议。     1.3、管理处负责小区内的房屋本体、给排水、供电、保安、消防、代收代缴水电费、清洁卫生、道路、绿化、娱乐设施等的管理。     1.4、管理处除做好小区内的管理工作外,并代表业主(住户)就日常生活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公共事务进行联系和协助解决。     1.5、业主(住户)如不按时付清本体基金、管理费、水电费等,管理处有权对业主(住户)提出奉劝、警告,甚至停止该户之水电供应。     1.6、管理处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7:30AM--11:30AM  14:00PM--17:30PM    周一至周五的下班时间和周六、周日全天:为值班时间,管理处均安排有管理及维修人员随时准备为业主(住户)服务。     1.7、业主(住户)如欲对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或建议,可用写信、电话或亲自前往的方式向管理处提出,并敬请告知具体联络方式,以便及时予以回复和解决。     1.8、管理处电话:     2、管理费     2.1、管理费     管理费是为保障各业主(住户)之物业的长远利益,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而收取的。各住户须依法承担日常的保养维修和日常管理开支。管理费将用于管理处对本小区内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用电、公共用水等能源消耗及其有关的设备、工具的使用折旧和材料使用消耗、管理人员工资及其他杂费等。       2.、管理处每月向业主(住户)收取管理费。各业主(住户)应承担费用乃依据其拥有建筑面积计算所得。     3、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按规定预交管理费用,预交水电费周转金;周转金于业权更改或产权到期后无息退还。     3.1、为了方便业主,管理处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每月定期收取。     3.2、不论贵户是否空置,均须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交纳各项管理费用。      3、清洁卫生:     3.1、请勿将垃圾摆放在门口、走廊等任何公共场所,违者将可能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费用。     3.2、请勿于小区范围内任何公共地方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杂物,违者将可能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费用。     3.3、切莫把垃圾、菜叶、布屑、胶袋或废纸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堵塞或损坏,业主(住户)应及时通知管理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3.4、小区内任何公共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应负责清理、粉刷,如属小孩所为,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3.5、凡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标语、乱竖指路牌、广告牌者,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外,将可能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费用。     4、安全:     4.1、小区内二十四小时内均有人值班,热情地为各业主(住户)服务,并协助处理任何紧急事故。     4.2、人员管理     4.2.1、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小区工作、巡查,到各住宅单位走访、抄水、电表,皆佩带工作证。对无证人员和陌生人员来访,在未弄清身份之前,应谢绝进入。     4.2.2、遵守小区户籍管理条例,凡有客人到贵处留宿,及出租屋的承租人须到小区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违者责任自负。     4.2.3、切勿接待无证件客人及可疑人员,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2.4、业主有义务向管理处提供其住宅单位入住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及工作单位等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管理处。     4.2.5、为加强户内保安,楼栋之防盗闸门须经常关闭,防避陌生人士擅入;由于住户人数众多,常有搬迁,管理人员可能难以完全逐一记忆辨认,为避免错认外来人士而误启防盗闸门,故一般不能为住户提供开启服务,敬请住户使用对讲机与府上联络,以开启闸门。     4.2.6、由于职责所在,管理员在必要时,会查询进内陌生人士,请向贵亲友解释此乃加强小区内保安措施。各住户开启闸门进出时,请留意陌生人士跟随,提防随门而入,若有怀疑,请即通知管理员。     4.2.7、当遇见或听见任何可疑人士或声音,请立即通知管理处;切勿随便开启防盗闸门给陌生人士;凡遇见自称公共机构或政府人员,必须清楚查验其证件,若有怀疑,即时致电该机构查询;避免将贵重财物存放家中;外出时,将所有窗户关闭,黑夜最好留有适度照明灯光。     4.3、火灾防范     4.3.1、私人地方     a、任何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b、请留意市政府禁止市内燃放烟火,爆竹之规定,以免引起火灾;小区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品以及剧毒物品,违者将可能受到有关处罚;。     c、注意安全用电,应使用适当插头,不可超负荷用电,不可在同一插座接驳太多电器,避免电线负荷过度; 不可将电线直接驳插座,不乱拉接电线;府上各成员应知道电源总掣之所在,当紧急时,即时关截。     d、不可储存过量易燃物品,如汽油、石油气等;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燃、危险物品,应远离儿童。     e、使用石油或燃气时,请将窗户打开,以保持空气流通,万一气体泄漏时,亦可免积聚于室内;停止使用时,应关闭所有燃煤气总掣。     f、外出时,倍加小心,非常小心处理燃烧中香烛,烟蒂及火柴等,留意火种是否完全熄灭,即时清理灰烬,关闭所有门窗。     g、定期检查及更换电线和电器,注意接驳燃气之橡皮管是否老化。       4.3.2、公共地方     a、请紧记所有楼梯及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为个人及公众安全,切勿阻塞公众地方,任何公众地方摆放的物品将会被搬走,其相关费用将由有关住户(业主)负责。     b、小区内任何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它废弃物品。业主(住户)应教育小孩不要玩火,免生火警。     c、公共地方均安装有灭火器及其防火设备,请各住户敦促子女切勿移玩此等设备。     d、防火门应经常关闭,但切勿上锁。     5、设施及维修、养护责任     5.1、小区楼宇自交付使用时(以入住通知单签署日期为准)起,根据有关规定,凡因施工原因所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包括人为损坏),由发展商负责对土、木建筑保修一年,水、电设施保修半年,管理处负责代为住户(业主)进行联系。     5.2、由于属自然灾害、自然损耗, 或业主(住户)使用不当所致的质量问题需维修,不在保修范围内,管理处将尽力为业主(住户)提供有偿服务;业主(住户)自行装修中涉及结构、管道、电路及卫生间、厨房间等的设施,管理处不予保修,凡这类房屋的维修,费用均由业主(住户)承担,管理处尽可能提供有偿服务。     5.3、保修期之后的日常房屋维修,根据《辽宁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及规定,业主(住户)可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处,在管理处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维修及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5.4、承重结构部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墙体及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公用部位,以及公用上下水道、落水管、供电线路、公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整体性的共用设备产权为全幢住宅业主共有,其维修,更新由全幢住宅业主共同承担。     5.5、住宅建筑以外管理区域以内的道路上下水管道、井、化粪池、路灯照明、绿化等公共设施由所有使用者共同承担修理、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处管理、维修,费用在管理费中支出。     5.6、住宅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以及公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负责修复,并承担有关费用。     5.7、住户(业主)自用单位日常维修由住户(业主)负责;如需管理处提供维修服务,可通知管理处,填写维修申请单,管理处将尽可能提供有偿服务,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服务,其费用由有关住户(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将与管理费一并交纳结算。     5.8、公共及康乐设备     5.8.1、本物业内各花园、平台花园、树木、草坪均经统一规划设计,皆为住户所建设,所有住户均有责任爱护花草和保持清洁卫生。     5.8.2、请万分小心敦促孩童千万不可攀登园内树木及跨越各处栏杆、围墙,以免发生危险。     5.8.3、请勿在花园、平台玩耍球类、脚踏车、滑板及其他一切会碰撞、伤害他人或设施之各类游戏。     5.8.3、请勿在花园、平台之坐椅及草坪睡卧及晾晒衣物,损害或采摘花卉、树木,违者可能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费用。     5.9、所有使用小区设施之人士,必须遵守政府所制定之有关法规及管理处所定的守则。如业主(住户)需进行二次装修,请遵守本手册之装修守则。     6、车辆与交通管理:     6.1、小区是全体业主(住户)公共场所,为保证停车场的使用能满足业主(住户)的需求,请业主(住户)遵守、服从管理员的指挥;所有外来车辆未经管理处许可,不得进入小区。     6.2、凡经许可进入小区之所有车辆,遵照指示、规定的行车路线及停车位置,并按规定交纳车位使用费或道路占用费。     6.3、停车区域内所有车辆请勿装载、存放汽油桶、气瓶,否则不得在小区内乱停乱放,违者将可能受到处罚并承担有关费用。     6.4、业主(住户)车辆在小区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设施之损坏,应按规定承担有关费用。    6.5、如业主(住户)使用之车辆有屡次违反有关规定之记录,管理处有权拒绝该车进入小区。 、应急程序:     7.1、紧急事故可能随时发生,管理处必须为处理这些情况作好准备,以尽量减低人员及财产的损失,以下所提供的资料,是特别为协助业主(住户)预防和处理紧急事故而设。     7.2、单位内物品处理。业主(住户)请定期检查单位内存放之物品,以免阻塞危急时逃生之通道。任何可能引起或促成火警或危害安全之物件如旧布、报纸或其他易燃物品等,均不应随处放置在室内。     7.3、当发生意外或紧急医疗问题:     7.3.1、尝试尽可能获取有关损伤的资料;     7.3.2、使伤者处于温暖舒服的状况,并加以安慰;     7.3.3、拨电话要求急救医疗服务,市急救中心电话:120;     7.3.4、通知管理处详述意外情况,包括所属单位、地点、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目击者等;     7.3.5、在任何情况下,应尽量保持镇定。     7.4、罪案与安全     7.4.1、为防止偷窃、其他不法行为甚至抢劫或更严重的罪案,以下的建议对你可能有所帮助:     a、如遇偷窃或经常性盗窃,即向警方报告。匪警电话:110;     b、如遇到抢劫、骚扰、袭击或其它严重罪案,即向警方报告;     c、所有案件均须向管理处报告,并把已采取的行动告知管理处工作人员;     d、遇到任何不寻常的事情,皆应通知公安部门及管理处;     e、如于本小区范围内遇到形迹可疑之人、物,应立即通知管理处。     7.5、火警     7.5.1 业主(住户)必须熟悉小区内的灭火器、警报系统与及消防部门的电话号码:119。     7.5.2若是轻微失火,尽可能将火扑灭,但切勿冒险。     7.5.3、如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而火势亦不能即时受到控制,可将通往失火现场的门窗关闭,以隔离及控制火势。     7.5.4、发生火警时,若情况许可时尽量尝试进行下列各项重要步骤:     a、通知小区管理处,依照的指示,尽可能通知所有用户。     b、通知消防部门说出有关单位的名称、地点;火警蔓延的范围及位置;说出燃烧物质;你的电话号码、姓名。     c、如被火焰或高热所围困,有可能的话,致电管理处、消防部门求助;打破玻璃警报系统之玻璃片,使警报讯号能发出,把门关闭,将火热的源头隔离;紧记烟和热空气都是向上升,接近地面的空气含氧气量较高,温度亦较低,故应蹲着身子或爬行逃生;如有需要,打破窗子以求空气流通。     7.5.5、身处火场上层的人,应向天台方向逃生,如身处火场下层者,则向外走,前往最邻近的出口逃生。     7.5.6、所有逃离火场的人,须在小区管理处指定之空旷地方聚集。     7.5.7、发生火警时,管理处工作人员会协助、消防员和公安阻止公众人士进入有关单位,在管理人员或消防部门未宣布有关单位安全之前,任何人等不得进入。     7.6、地震     7.6.1、保持镇定,切勿离开处身地方。     7.6.2、躲在桌子或坚固的结构下寻求掩护。     7.6.3、远离窗户,玻璃隔板、架或悬挂的物件。     7.6.4、地震时不要躲在楼梯底下。     7.6.5、准备应付接连更多次的余震。     7.6.6、如单位受到破坏,立即通知管理处。     7.6.7、切勿散播谣言或夸大的报告。     7.7、水浸     a、遇有可能发生水浸时:     a、把有可能受损的贵重物品移往较高处;     b、在水浸出现前,切断电器用具的电源;     c、提防通电的电线。     7.7.2、水浸之后:     a、检查财物以鉴定损失;     b、委派及监督负责清洁的员工;     c、逐渐抽出积水,以减少对楼宇结构造成的更大损害;     d、清除单位内,家俱及其他地方的积水,避免破坏环境卫生;     e、做好提防抢掠的措施,须加强安全,防止盗贼进入单位。     7.8、联络     8.8.1、用电话报案时,请提供以下所有资料:     a、报案人的姓名;     b、紧急事故的位置;     c、小区的名称及地址;     d、所住楼栋单位编号;     e、有无人员受伤;     f、紧急事故的种类如:火警、罪案等。     7.8.2、待对方确定了资料后,方可挂断电话。     7.9、楼宇撤离程序     7.9.1、当发生火警或任何其他紧急事故,所有人都应该完全撤离火场,不能有所例外。     7.9.2、在撤离火场或进行火警演习时,业主(住户)的贵重物品须自行负责,另外,最后离开的人须负责锁上室内所有进出的门。     7.9.3、开启由单位通往街外的大门前,先弄清楚是否烫手,如发现该门是热的,须慢慢开启,若情况许可,应前往预先指定的楼梯然后随撤离程序逃生。     7.10、结语     7.10.1、没有任何物业可以完全避免天灾人祸之发生,制定紧急程序计划可避免人员和财物损失,以及万一发生意外时,将损失减至最低,以上仅提供尽可能系统和周全的步骤,以应付意外或灾难之突然来临。     7.10.2、通过熟悉紧急情况应变措施及程序指引,再加上业主(住户)的合作,当万一发生紧急事故时,管理处有信心能应付,纵使遇上从未预计的紧急情况,仍有一套基本的应变程序可以协助管理处及业主(住户)作出即时反应,以保障人员及财物安全。     7.10.3、制定和贯彻执行紧急事故应变措施及程序计划,可以保护人身安全,保障业主(住户)的投资。然而,请必须紧记,无论以上指引或应变措施如何周详,仍需业主(住户)熟悉运用及时刻保持高度警觉,才可尽量避免意外发生,及达到本应急程序之目的。     7.11、紧急电话号码:     a、火警电话:119     b、匪警电话:110     c、急救中心电话:120     d、管理处:     8、其他     8.1、禁止饲养宠物。     在本小区内养猫、狗及其它宠物,不单会妨碍公共卫生,并引致邻户不满,因此禁止饲养猫狗及其它宠物;根据市府有关规定,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敬请各住户留意,违者将受到处罚。     8.2、物业用途限制。     本小区乃根据政府所拟之计划及条款进行使用,业主(住户)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用途。 二次装修程序          业主在内部装修开展前需留意并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装修申请表     业主与装修施工单位需填妥附页的“装修申请表”及“治安责任书”并交回管理处,以便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 2、装修图纸及更改工程     2.1、为保护小区公共设施,业主必需呈交3份其单元之装修图纸、装修用料及机电技术资料与管理处审阅,未得到管理处以书面批准装修图纸及颁发《装修施工许可证》前,任何有关之二次装修工程不得开展。     2.2、小区之消防系统、公共给排水系统及空调系统将不被批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加接驳等工程,有关业主(住户)单位内加装设施亦不得干扰及毁坏上述之公共设施,否则有关业主须负赔偿责任, 承担有关恢复费用。     2.3、装修工程要求交审图纸及内容如下:     2.3.1、室内平面布置图(1:50)     室内间隔或墙高度至吊顶天花或结构天花; 任何保险柜或重型装置重量达到或以上并标明有关装置之尺寸,重量等详细资料; 任何提高地面工程,以便安排有关管线。     2.3.2、室内装饰大样图(1:50)     2.3.3、电力分布图及简图(1:100)     总配电盘,分区配电盘之位置,类别和功率;总配线图并具备详细技术资料;总耗电量之计算。     2.3.4、其他有关图纸     2.4、户外加装设施     2.4.1、走道已装有足够灯光,请勿在贵单位外加设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观瞻。     2.4.2请业主(住户)勿在贵单位外(包括户外门、走道、外墙、外窗等)加装标牌、商业机构的名称、广告及标识;如属必要,请报管理处批准。如未经批准加装标牌等,业主(住户)将可能受到处罚,并承担有关费用。 3、空调安装之特别提示:     3.1`业主(住户)安装窗式或分体式空调机,应依管理处指定位置安放,并将滴水管引入自家下水管道中,不得向外排放。 4、装修管理费及押金     4.1.装修施工单位需在装修工程开展前交纳费用。     4.1.1装修管理费(100M2以下的,1500元/户;100M2-150M2的,2000元/户;150M2以上的,2500元/户)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以及屋型面积具体规定     4.1.2装修押金(¥2000元-5000元/户)     4.1.3及其它有关费用(费用标准由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4.2装修管理费所包含以下各项工作之开支:     a、审阅装修图纸和技术资料及提出建议     b、额外之安全及清洁安排     c、临时电力及水之安排     d、装修期间工程之监察     e、施工人员之管理     4.3、装修管理费及押金以批准装修期30天计算,超过批准装修期30天之装修管理费(逾期金30元¬¬¬¬¬¬¬¬-50元/天.户)及押金,由业主(住户)另行缴付后,方可继续进行装修工程。     4.4、装修完工后1个月内,经管理处审核、验收,半年考验期满后,押金将不计利息返还予有关业主(住户)。 5、聘用承造商     5.1、业主(住户)需保证及指示所聘用之工人在执行装修工程时与管理处工作人员充分合作,以免影响日常操作。     5.2、业主指定聘用之装修承造商必须持有盘锦市有关部门认可的有效施工营业证明文件,方可展开其装修工程。 5.3、装修工作开展前,所有施工人员需向管理处申请工作证。在进入小区范围时,施工人员必需佩带工作证,但管理处有最终决定权可以不批准持证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工作。     5.4、业主(住户)自行装修或亲属代为装修,也须按上述程序进行。 6、指定承造商     为确保所有公共设施能正常使用及避免系统受到有意或无意破坏,所有有关电力分布系统,公共天线系统,电话线路之增加,删除及改动等工程或其他和小区系统连接上的工程都必需由管理处批准或指定承造商进行。 7、总结     管理处再次提醒各业主,只在下列情况下,装修工作方能展开。     a、管理处已书面发出批准装修许可证     b、所有有关费用已经缴付     c、所有工程并没有和国家法律有任何抵触     d、消防机关已发出批准文件。 五、装修规范     业主(住户)必需留意并遵守以下装修规例及条款 1、工作时间     1.1、规定可进行装修工程之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时至下午六时,如需超时加班工作,必须向管理处事先提出申请。     1.2、管理处有权随时停止一切产生噪音,震荡,强烈气味或对其他业主(住户)滋扰的工程。凡这类工程都应在非办公时间或管理处指定时间内或地点进行。 2、后加设施,物件等   在未得到管理处事前批准之前,业主(住户)不得在贵单位外(包括户外门、走道、外墙、外窗、屋顶等)加装标牌、商业机构的名称、广告及标识,安装任何空调机,天线或雨蓬等物件。 3、更改、还原工程     管理处保留要求业主对所有装修工程进行更改或还原的权利,如该工程影响小区设施,装修结构,管理处会发出书面通知,业主(住户)须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对此等工程要求,并负责一切费用。如业主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完工,管理处会安排该项工程,而所需费用将会由业主(住户)承担。 4、小区设施     业主(住户)必须保持小区内所有设备及消防设施都不得封死以致不能维修或检查。所有检查活门、渠盖、门、百页等都不能安装或放置任何物品以影响正常开启。 5、政府法例     业主需对其装修设计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应自行申请并遵守各部门所发出之指引及规定。 6、保险     管理处建议业主(住户)及其聘用之承造商,购买足够之保险如;火险、劳动赔偿等,以防意外造成损失。任何因业主(住户)装修工程所造成之责任,将由相关业主(住户)承担。 7、施工人员操守     业主(住户)需对其聘请之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作出的行为而负责。业主(住户)需对此装修规范熟悉及遵守。管理处有权对违反规定者要求停止工作,截断其单元之电力供应或将施工人员逐出小区外。管理处不会对此行动所引致的后果而负责。 8、规范之实施     物业管理公司在需要时可对此手册之项目作出修改,并对此手册有解释之权。 三、        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为搞好小区精神文明建设,使广大住户享有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公约,敬请遵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与小区的有关规定及本住宅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居民。     二、住户邻里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三、不把违禁品、黄色淫秽的书刊、画片、影碟等带入小区。     四、养成讲道德、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的生活习惯。     五、爱护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果壳、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往室外抛物和倒污水,共同维护住宅区公共卫生。     六、不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占用公共场所、阻塞通道;不在建筑物上乱图乱画乱张贴及乱坚路牌、广告等,保持建筑物的原貌和美观。     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设施,共同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四、        消防管理制度     一、熟悉使用小区防火设备、线路、性能、使用方法,如有疑问询问专职管理消防工作人员或公安消防部门。     二、经常检查防火设备,如有损坏、失效,应及时修理。     三、设法使住户了解、熟悉如何启用防火设备,可利用通告、标贴。     四、每日上班时检查前后楼梯,走廊等走火通道,严禁有阻塞通道情况。     五、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     六、制止儿童在住宅区范围内玩火。     七、注意收听电话,如有异常,应即派人修理。     八、严禁住户擅自将住宅改为工厂,尤其是原料制品容易酿成火灾者,或发现住户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皆应迅速向上级报告。     九、切勿将防火门打开,以免万一火警发生时浓烟散播及火势蔓延。     十、如发现某住家有浓烟冒出或火烧焦味,而又无人开门,应即与管理处联系,并作紧急处理。     十一、若发现火警须通过网络与市消防中心联系,同时按动警报通知住户疏散,在安全情况下使用灭火器或水喉设法灭火。     十二、劝告住户小心燃点香烛,禁止住户在走廊燃烧元宝纸等。     十三、报警时必须清楚说明火场地址,报案人姓名及电话。     十四、所有消防装置应由认可的消防处最少每年检查维修一次。 五、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住宅区住户及商户的整体利益,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此规定。     一、凡在住宅区内营业的单位、店主应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     二、任何商业网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不得在走廊堆放物品或扩大营业场地,违者要限令搬回,恢复原貌。     三、各网点必须按规定挂招牌,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标语、乱竖指路牌、广告牌等。     四、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及环境清洁,做好门前"四包",如不能保持清洁,有蚊蝇孳生,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或中止租赁合同。     五、任何商业网点不得容留与商场经营无关的人员。商场夜间留宿人员数目须报物业管理处保安队办公室批准。     六、凡在住宅区内营业网点装修,应严格按规定审批装修申请,特别强调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七、所有营业单位、店主均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得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八、任何营业单位、店主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必须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灭火器1只。 六、        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确保住宅区安全,保障业主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检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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