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案情简介:王晴与小张结婚。,王晴夫妇因购买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她离婚。但她们就房屋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以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以为其父母资助10万元房款必要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状况看,其父母为她俩购买房屋出资是在她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达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因而,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共同财产。可见,王晴观点没有根据。固然,有一种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证据,证明她对婚姻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
2、以享有优待。法律条款:依照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解决权。同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达赠与双方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但父母明确表达赠与一方除外。”本刊提示:在婚姻生活中,诸多财产上问题,例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局限性道,诸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
3、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某些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到“纸面”阐明,才干真正做到“分手后来也是朋友”融洽关系。案例二: 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是孙先生一种人名字。去年3月她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书面财产商定,收入依然是各管各,而房贷始终都是用孙先生工资在还。但近来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某些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以为房子应当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妻子主线没有权利分。律师解读:依照上海市高院关于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
4、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依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而,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上涨基于这一基本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财产有所商定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加了贷款清偿,尽管不变化个人财产性质,孙先生却应当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数额中一半。合用条款:依照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收入涉及工资(除双方有商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商定,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案例三: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案情简介: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公司老总。她和妻子刘娟过去是
5、大学同窗。毕业时,刘娟看到上海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前提下,张明家里拿出100000元赞助了所有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明同步把刘娟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张明常年在外,刘娟有了外遇,张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娟提出应当分得一半房产,张明则以为应当扣除当年自己支付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娟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娟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名字,因而没有任何证据。律师解读:刚接到案例时候咱们有些一筹莫展,由于房产证上登记是两个人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种人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日后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
6、行为,刘娟父母积极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首付款是张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出处。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后得到了调解。依照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是两个人名字,虽然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以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解决。同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因而应当将当前房价扣除掉张明100000元后来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尚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当前评估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
7、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本刊提示:这种案例在当前非常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取。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涉及平分房屋增值收益。房产证上增长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案例四: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案情简介:李坚与王明1994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李坚家中。由于种种因素,双方在寻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发展到妻子王明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由于紧张房子问题,两人关系
8、始终处在这样僵持状态。,实在无法忍受王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步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规定分得一半房款。李坚也批准离婚,孩子可归李明直接抚养,但她规定继续居住在本来住房,由于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产权房,与王明无关。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理解到,当事人李坚和王明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李坚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方式,获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形式变成了产权房。律师解读:当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有关。普通状况下,由于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而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也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在实际解决中,由于上海实际状况是,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方式上市交
9、易,具备一定互换价值,在这种状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依照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可区别情形解决:1、一方婚前承租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派获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互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派还附加了其她条件,例如要受配人必要服务一定工作年限、受配人因而丧失了一次性分房基金等,则依然要依照详细状况予以公平解决。2、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公房,原公房使用权互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
10、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解决。3. 一方婚前承租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获得,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获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某些拟定为当时承租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剩余某些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合用条款:依照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本刊提示:售后公房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有本质区别。在4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专门对售后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言之,婚前买下产权就是个人财产,反之就是夫妻双方
11、共同财产,一旦后来离婚话,该房子是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案例五:婚姻时间短可以不分拆迁费吗?案情简介:家住南市区杨某12月结婚,同步,妻子从静安区自己家中搬到杨家居住,同住尚有杨某父母。5月,杨某居住地区获得了动拆迁允许证,依照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获得拆迁费15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回绝支付。律师解读: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分割发生纠纷,普通要以与否同住人为核心要点。同住人指是在拆迁允许证核发之日,在被拆搬家住房屋处有我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我市无其她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人。杨某回绝支付拆迁
12、费根据也就是第二个条件,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但杨某还忽视了上海市高档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解答里此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虽然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法律条款:上海市高档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解答本刊提示:也许尚有人问,杨某前妻不是在静安区有住房吗?是不是不符合同住人第三个条件?事实上,“我市无住房”中“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所获得房屋,涉及原承租公有住房、筹划经济下分派福利房等,其前妻所有房子是商品房,固然属于同住人,应当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万拆迁款。有关链接核心词点击:夫妻共同财产夫
13、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获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夫妻以书面商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某些,即法定共同财产和商定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商定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受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五)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解决权。
14、” 这样一来,几乎两人婚后所有财产都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候进行平均分割。如果两人收入差别不大,如此平分也没有多大问题,但如果两人收入差别过大,这样分割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避免纠纷一大武器:财产商定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夫妻呢?如果你预计将来婚姻一旦浮现裂痕,而财产方面纠纷无法避免,或者你主线不想在离婚时与对方就财产问题纠缠不清,简朴办法只有一种,进行财产商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某些各自所有、某些共同所有。夫妻商定属于共同所有财产为商定夫妻共同财产。商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没有商定期
15、出路分割如果没有商定,夫妻任何一方又不乐意对财产让步,那么只有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夫妻如对共同财产有商定,按商定解决,但商定必要合法;没有商定,可依照共同财产实际状况,结婚时间长短,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以及财产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法律规定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和夫妻双方商定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合同解决,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照财产详细状况,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
16、则判决。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事前没有商定前提下,依然有某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畴。个人婚前财产。过去规定生活资料通过4年、房屋和其她生产资料通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个规定已通过时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婚后一方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等获得医疗费、补偿费,离婚时不适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解决。这某些费用与特定人身有密切联系,只能归身体残疾或受到损害人单独占有。 夫妻各自因荣誉得到奖品、奖金视为个人特有财产。此类奖金是因个人荣誉获得,有着特定人身性质,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值得提示是,婚姻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涉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收益,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也就是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都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