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三、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2、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3、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离;4、零售场
2、所必须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5、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量存放,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经发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变更经营场所时,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变更事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依法从严查处。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不得转证、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