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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软件企业认定
1、新老软件企业以什么标准来界定?
以国务院18号文件发布之日为界限划分新老软件企业,即2000年6月24日前注册成立的软件企业为老软件企业,在此之后注册成立的软件企业为新办软件企业。
2、如何对新办软件企业进行认定?
新办软件企业的认定,原则上和软件企业的认定是一致的。只是在提供财务报表方面,各地可根据自身情况,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协商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对新办软件企业经营期限可作适当缩短,比如半年或三个月;必须要有自产软件销售收入。
3、什么样的企业可申请办理软件企业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办理软件企业认定: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4、申报软件企业应提交那些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5、企业申报软件企业认定时,如何填写申报表格?
一、凡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条件、并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单位,均须如实填报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应按信息产业部统一制作的表格使用计算机填写。报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与产品认定委员会申报表一式二份,报地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
三、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所的名称应填写该单位的全称。外商投资企业应同时填写外文名称。
四、表中选取项目,请在□中划√,要求排序的项目请在□中填写所排序号。
五、所有注明需要复印件的项目,须提供相应复印件材料,并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
六、申报材料中要求签章的地方,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
6、如何编制软件企业认定受理号和认定号?
根据软件企业申请认定的时间和地点,软件企业认定受理号、认定号(即认定证书号)由一位汉字、一位汉语拼音字母和八位阿拉伯数字顺序组成。
1、一位汉字代表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及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简称;
2、一位汉语拼音字母代表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或认定证书;
S--受理
R--认定
3、第一到四位数字代表软件企业申请受理或认定通过年份;
4、第五位至第八位数字代表软件企业申请受理或认定通过的证书序号。
5、举例:
(1) 冀S-2000-0001 为河北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2000年受理的软件企业认定申请第0001号;
(2) 京R-2000-0001 为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2000年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第0001号。
7、软件企业的认定程序?
(1)由申请企业向当地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4)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5)公告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并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8、软件企业的年审程序?
(1)由企业提出年审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对软件企业的年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4)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9、年审不合格的软件企业应该怎么办?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确有特殊原因的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诉,在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由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对当年未通过年审的企业进行书面警告,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达到软件企业的各项指标要求,同时,保留其一年软件企业资格。
10、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如提供虚假材料如何处理?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11、企业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怎么办?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12、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该怎么办?
经认定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答: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现我公司购买一套软件系统,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以前是17%,37号文件中的营改增应税范围中: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那么销售软件产品,不也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按照6%?
购买了软件只能说对方同意你使用了这个软件,是要按照销售软件按照17%交税的。销售方并没有将这项技术卖给你,人家没有转让这项技术啊,这个技术依然是他们的。不要偷换概念了。销售软件不是这次营该增的范围,人家还是按照17%交税的。
销售,是17,转让才是6,你自己也说了,是销售软件产品给你,当然是17,只是对方可以超过3%的税负退税而已
财税[2011]100号: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的这个文件还是有效的,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税率,还是要分
1.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17%,可享受即征即退
2.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有的,按6%
最近碰到了一件事情,一个软件企业销售给我公司软件,开具了17%的增值税专票,这几天打电话想把发票要回去换成6%的专票。借此机会将软件相关增值税政策进行总结,不知道全面不全面。请大家批评指正并补充!
1、销售软件产品不转让著作权:
属于销售货物,按照17%缴纳增值税(与销售软件产品一并收取的软件服务费按照混合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
2、销售软件产品转让著作权,或受托开发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
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
3、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
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相关解答——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有关疑问: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销售软件产品时,不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应缴纳增值税;销售软件产品,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缴纳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服务费应依具体情形判断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与销售软件产品一并收取的,应缴纳增值税;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服务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2013]106号文:研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的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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