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2、科学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民主决策原则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
2、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4、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定义和范围 重大经济事项是预算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涉及单位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等经济事项。其包括的项目如下: 1.大额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设备的购置;2.大型修缮工程 3.大型会议的举办 4.大额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处置 5.大额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采购 8.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 9.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 10.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方案的制订 11.重要科研项目 12.对外经济合同签订 13.对外投资 14.对外担保 15.业务收费的项目变
3、动 16.中长期规划、发展计划的制订 17、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三条 咨询论证。 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第四条 会前通报。 单位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综合部负责进行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虑酝酿。 第五条 充分讨论。 会议由单位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六条 事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
4、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第七条 作出决策。 对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单位负责人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单位负责人做出决定。 第八条 形成纪要。 综合部负责形成会议纪要,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需要印发的,报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将决策情况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第九条 会议纪律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
5、不得外泄。 第十条 各下属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十条 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由领导班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遇有分工交叉的,可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部门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局纪委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
6、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及程序进行行政问责,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报告的。 (2)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3)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4)相关人员未向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5)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贻误工作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 (6)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7)监督人员发现监督对象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不提出意见、建议或隐瞒不报的。 (8)其他原因违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