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监控运行制度
1、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
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2、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
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
置图。
3、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
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4、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
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
锁。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
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
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
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
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 台,台备用。
安全监控运行制度(二)
1.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
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
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
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2.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
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3.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
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
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
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4. 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
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
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5. 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
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
6.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
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
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7.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
换。
8.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9.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
感器应由现场班组长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
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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