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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限额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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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限额管理规定 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公务接待费限额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在开展公务或者接待本市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履行公务活动中需要合理开支的招待费和会议费管理;上级指定本办事处接待的客人。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限额管理的原则:年度限额、单独核算、总量控制、超额处罚、年度审核。 第四条 在每年1月31当前,向上级廉自办申报本年度本单位招待费、会议费计划,廉自办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五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招待费、会议费财务科目单列,不得将招待费、会议费在其它费用中列支,不得在招待费、会议费中列支其它费用。 (二)实行招待费、会议费支出会审会签制度。严格按照会审会签要求及程序,对招待费、会议费票据审核把关。未经会审会签的招待费、会议费一律不得入账报销。 (三)规范招待费、会议费票据核销。招待费的核销,要有:“三单一票”,即:派餐单、点菜单、会审会签单和原始发票;会议费的核销,要附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销毁原始票据。 (四)各部门的招待费、会议费必须当年结清,并在年终决算中如实反映。对当年未能付款的,要先入帐,做暂存款处理。 (五)实行招待费、会议费公示、报告制度。各部门招待费、会议费支出情况每季度要以张榜公布、召开通报会等形式在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职工范围进行公示,每次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同时,在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前向上级廉自办书面报告招待费、会议费的支出及公示情况。 (六)实行财务监督员制度。从会审会签小组中确定一名同志为本单位财务监督员,每季度向廉自办报告一次本单位执行该规定情况,发现违规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一)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范围,提倡合并召开会议。禁止以召开会议之名发放、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二)在公务接待活动中,要本着不奢侈、不浪费原则,节约接待经费,降低接待成本。要严格接待标准,严禁大吃大喝。 (三)在本市范围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应“抽河南烟、 喝本地酒、吃信阳莱”不追求奢华名贵。 (四)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允许安排到娱乐休闲等高消费场所,娱乐休闲场所消费票据不得入账报销。 第七条 对违反年度限额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超出核定限额20%以下的部门,责 令其进行整改,对招待费、会议费支出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纳入年度考核。 (二)对违反规定,超出核定限额20%一50%的部门,责令分管领导对接待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整改,并在党政联席会议中作出整改报告,同时,由纪工委书记对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三)对违反规定,超出审批限额50%以上的部门,由纪 检监察和财政、审计部门组织专项小组,对该部门账目进行清查,帮助查找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对严重违反规定或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加强对各部门执行公务接待费年度限额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健全相关财务制度,督促各部门实行招待费、会议费财务科目单列,并严格对各部门招待费、会议费报销票据的审核把关。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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