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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赣人发[]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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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赣人发[]10号 资料仅供参考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赣人发[[ ]10号) 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必须获得一次“优秀”等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她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三)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高中教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结合学科实际形成教育特色。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胜任班主任工作。 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过学科小循环教学或从事初三或高三年级的教学3年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须指导和参与一个实习场所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教研员、电教教师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进行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的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须每年承担3次公开课,并主讲培训课或组织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取得显著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县(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并获县(区)级以上奖励,或获校级奖励2次以上。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二等以上奖励;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须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县(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并获市级以上论文评比二等奖2篇。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1篇论文获省级以上论文评选三等奖并在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四、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2篇论文获县级论文评选三等奖。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并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本人或指导学生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一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2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学一级教师须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必须获得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职称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她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且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高中教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三)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的每年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教研员、电教教师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胜任班主任工作。 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过学科小循环教学或从事初三或高三年级的教学1年以上。进行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的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须每年承担公开课,主讲培训课或组织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学校有较大影响,并获校级以上奖励。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二等以上奖励;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须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教育教学论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2篇论文获市级论文评选二等奖。 三、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须1篇论文获县级论文评选三等奖。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学业绩显著,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一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作者之一,或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4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小学高级教师须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够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获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她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四)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五)1966年(含1966年)以前高中毕业一直从事教学工作的小学教师以及1967年后高中毕业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或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的小学教师,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六)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三)、(四)、(五)点规定学历,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小学教师平均周课时数: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每周听课1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6节以上,每周听课1节;校级领导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   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   教研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能运用良好的普通话进行教学,胜任大、小循环教学或各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须承担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任现职以来承担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的教学或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教研员每年须承担公开课的教学,并举办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能独立开展课外活动,培养年轻教师。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小学教育的教师   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胜任班主任工作。教学效果显著:教师具有科学的教育理念、较强的教学能力和创新意识,本人或指导学生在教育主管批准举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县(区)级二等奖。   二、从事幼儿教育的教师   教育效果显著:具有科学的教育理念,注重幼儿身心素质健康、和谐的发展,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和健康活泼的个性,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形成良好风气,被评为园级以上先进班集体。   教学效果显著: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创新意识,所教班级幼儿心情愉快,学习举趣浓,求知欲望强,具有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和健康活泼的个性,求知欲望较强,能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身体素质明显增强,各种能力得到全面发展。本人或指导幼儿在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县(区)级二等奖。   三、 教研员   开展教研活动成绩显著,进行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一定成果,指导当地学科教学取得成效,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教育教学论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2篇论文获市级论文评选二等奖(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须2篇论文在县级论文评选中获奖。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学教学业绩显著,参加优质课竞赛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或县(区)级一等奖,并承担过县(区)级以上公开课或观摩课。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刊物发表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教学工作,掌握教学基本功,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关爱学生,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一定业绩。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械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符合考核定员人员除外)。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1、员级: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2、助理级: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发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她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 员级: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二) 助理级:小学一级教师、中学级二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硕士学位; (2) 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3) 大学专科毕业后,任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 (4)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任小学二级教师四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教书育人。具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够辅助或独立开展一般性教育教学工作,能够完成一般性教学大纲、教育教学总结的撰写工作。      附则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二、市级以上:指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三、第二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教师进修学校、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3、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4、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宝;5、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    四、第三条第二款"学历、资历条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件有关条款执行;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五、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县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以及经评委会认定与上述荣誉称号相同层次的荣誉称号。   六、省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省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教育学会的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市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指市级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其创作的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等专业艺术活动;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可视为相应层次论文数;艺术体育类教师直接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演出、比赛等活动中获个人或团体一等奖以上的,视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个人或团体二、三等奖的,视同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多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3名)。    七、省、市、县级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八、市、县级以上教研会议:指由市级、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九、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论文是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包括教育教学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   十、教育科研成果以教育教学论文的形式获奖的,是作为评审的业绩条件,还是作为评审的论文、论著条件,可由申报者本人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作为业绩条件和论文、论著条件参评。   十一、校级领导在申报时,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还须在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成绩突出,经县(区)有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为良好以上(附有关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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