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6章 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主讲 李文江重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概念;职务发明。案例1:某医学院成立了CWG医疗仪器研究课题组,甲负责课题组的组织、召集、后勤、协调等工作;乙负责查阅已有的研究文献和收集、保管工作;丙负责打印、撰写、排版等文字处理工作;丁负责临床试验工作;戊提出了CWG医疗仪器的工作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在临床试验中,丁发现戊提出的方案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采纳,使试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在准备就CWG医疗仪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在谁是发明人、申请人的问题上存在有争议。那么谁是CWG医疗仪器的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呢?案
2、例2:某锅炉压力容器厂委托某电力试验研究院为其开发“节能型电力锅炉自动控制器”。容器厂向电力试验研究院提供了全部的研究开发经费和设施。研究院经过努力,终于圆满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研究院欲将此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而容器厂则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其享有和行使。双方发生争议。那么争议该如何处理?上述第一个案例涉及到发明人的判断标准,职务发明创造的构成条件及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第二个案例涉及到对于委托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这些都是本章“专利权的主体”的重要内容。一、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即享有专利权的人。但是本章研究设计专利权产生前后的法律主体,即包括产生前的发明人、申请人和
3、产生后的专利权人。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一)发明人1、概念: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完成作出实质贡献的自然人;设计人,是指完成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自然人。案例1中,戊提出了CWG医疗仪器的工作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是发明人;丁负责的临床试验工作,属于辅助工作,但是在临床试验中,丁发现戊提出的方案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采纳,使试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因此丁也是发明人。甲、乙和丙不是发明人。2、特点(7 7)1)发明人必须是实质参与发明活动和对实质性
4、特点有创造性贡献。2)发明人和设计人基于发明创造活动而取得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资格,是专利权最基本主体。3)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如不能将发明人一栏填写课题组等。法人或其他单位,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4)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发明权,发明权包括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和获得报酬权。5)如果发明创造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就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排名前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于共同发明创造而获得的专利权,共同发明设计人间的关系,应当依照民法中共同共有的原则来处理。6)个人接受他人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
5、委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共同发明与委托发明中,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7)一般而言,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发明创造这一无形财产的创造者,理应有权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但是,现代社会的发明日益复杂,大量的发明因为成本高昂,已经很少能由个人承担,单位法人成为许多发明创造的开发者,也成为许多专利权的所有者。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为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是有条件限制的,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有非职务(或非雇员)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才能作为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二)申请人1 概念 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具体的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6、其他组织或者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人。由此可见,专利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专利申请人的定义可知,专利申请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对某项具体的发明创造享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资格的人;2)已经就某项具体的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人。2 共同专利申请人 共同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具体的发明创造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已经就某项具体的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自然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7、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在此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自然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的,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自然人享有以下权利:1)表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身份的权利;2)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4、外国专利申请人 外国专利申请人,是指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某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专利法对外国人的发明创造在遵循巴黎公约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 情况作了如下具体的规定:(下页)一是在我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在我国有营业场所的外资企业,享
8、有与中国公民或组织同等的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享有国民待遇。二是在我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和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按中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处理。三)专利权人1 概念 专利权人,就是依据我国专利法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专利权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区别1)专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专利权人可以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如职务发明创造。3)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4)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
9、权的转让、继承、继受、赠与等方式变更,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不能改变的。二、专利权的归属一)职务发明创造二)非职务发明创造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四)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五)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六)权利继受人一)职务发明创造1 概念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本单位”即指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属的单位。但也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所在的临时工作单位。在专利法中,“单位”相当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2 构成职务发明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2)履行本单位交
10、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第二种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构成要件为:1)单位工作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也不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的任务,而是自动完成的;2)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才完成发明创造。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3、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1)我国专利法对第6条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11、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案例1中,CWG医疗仪器是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的第一种情形。因而,申请人应为某医学院。申请被批准以后,某医学院为专利权人。2)同条第3款又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条款是2000修改专利法时添加的,其目的在于鼓励单位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使得人力资源与发挥单位物质技术实现更好的结合。3)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署名权。专利法赋予发明人和设计人享受荣
12、誉和精神奖励的权利、取得物质奖励的权利。规定了享有权利单位的义务。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专门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做出了具体规定。二)非职务发明创造1、概念与种类: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所有发明创造。主要有三种类型:1)不属于任何单位的独立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2)在单位原有科研、开发任务的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以后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虽然是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13、,但在有关单位不是执行科研、开发任务,并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权利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如无相反的证明,专利局推定申请人是有权提出申请的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三)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1、概念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2、权利归属 1)合作完成的专利权归属适用合同优先原则。2)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申请权
14、和专利权属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四)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1、概念专利法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2、权利归属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适用合同优先的原则。2)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委托关系中,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情况下就是受托方。案例2中,研究院为受托方,是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容器厂为委托方,向电力试验研究院提供了全部的研究开发经费和设施,但并没有参与完成发明创造,因而既不是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也不是发明创造的共同完成人。如果二者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无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研究院。谢谢河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