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5月6日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1.2承包方式: 1.3工期: 开工日期:_年_月_日; 竣工日期:_年_月_日 合同工期:_天(按总日历天数计)。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书面通知为准,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变。若消防局审批核准日期迟于开工日期,则工期相应顺延。1.4
2、质量等级: 合格 。1.5合同价款:(人民币)¥: 元金额(大写): 1.6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方式确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结算方法为:合同内施工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上涨与下调,结算时单价一般不与调整;材料存在差价时,可按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调整,按实际发生的施工项目及工程量进行结算,依据原有取费标准编制结算书,由甲方代表与乙方代表共同核实签字确认。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a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的价格,按预算书已有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b预算书中已有类似于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c预算书中没有适用
3、或类似于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调整价格,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乙方编制工程结算书,报甲方审核并确定其结算价。结算书应附下列资料: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量确认表、材料价格确认单、设计变更、洽商、签证、材料验收单及甲乙双方往来联系单等相关资料。施工过程中, 合同内施工项目甲方提出自行施工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应给予乙方原预算书中该施工项目价款8%的经济补偿;施工过程中, 合同内主要材料设备甲方提出自行采购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应给予乙方原预算书中该材料设备价款10%的经济补偿。采用“固定总价 + 洽商、变更”合同,合同价款结算方法:合同实施中的施工项目与施
4、工图、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界定的工程范围如无变化,结算时总价款一般不与调整;材料存在差价时,可按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调整,按实际发生的施工项目及工程量进行结算,依据原有取费标准编制结算书,由甲方代表与乙方代表共同核实签字确认。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a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的价格,按预算书已有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b预算书中已有类似于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c预算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调整价格,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乙方编制工程结算书,报甲方审核并确定其结算价。结算
5、书应附下列资料: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量确认表、材料价格确认单、设计变更、洽商、签证、材料验收单及甲乙双方往来联系单等相关资料。施工过程中, 合同内施工项目甲方提出自行施工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应给予乙方原预算书中该施工项目价款8%的经济补偿;施工过程中, 合同内主要材料设备甲方提出自行采购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应给予乙方原预算书中该材料设备价款10%的经济补偿。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结算方法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发生的施工项目及工程量进行结算,依据原有取费标准编制结算书,工程结算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版)的规定及北京市造价处颁布的有关造价文件,装饰工程
6、的人工单价按 元/工日进入结算调整,安装工程人工单价按 元/工日进入结算调整,材料单价按双方确认价格进入结算,无认可价的材料价格参照北京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 期)及北京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行情调整,机械费按照定额价格不予调整。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a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的价格,按预算书已有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b预算书中已有类似于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c预算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调整价格,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乙方编制工程结算书,报甲方审核并确定其结算
7、价。结算书应附下列资料: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量确认表、材料价格确认单、设计变更、洽商、签证、材料验收单及甲乙双方往来联系单等相关资料。施工过程中, 合同内施工项目甲方提出自行施工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应给予乙方原预算书中该施工项目价款8%的经济补偿;施工过程中, 合同内主要材料设备甲方提出自行采购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应给予乙方原预算书中该材料设备价款10%的经济补偿。1.7 付款方式:款项名称付款时间款项比例首期款合同签定之日合同总价 %二期款水电管线隐蔽验收后三日内合同总价 %三期款竣工验收结算后七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尾 款竣工验收壹年后七日内结算总价的剩余款项一次付清第
8、二条 图纸 甲、乙方选择下列第 方式提供施工图纸: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贰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全部设计。乙方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贰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甲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乙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双方一般责任、义务 3.1 甲方代表 3.1.1 甲方代表姓名:_;职务:_。
9、3.1.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通知乙方。 3.1.3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小时内做
10、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4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3.
11、2 乙方代表 3.2.1 乙方代表姓名:_;职务:_。 3.1.2乙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通知甲方。 3.2.3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3.2.4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
12、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3.3 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3.3.1 合同开工日期前3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3.3.2 合同开工日期前3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3.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3.3.4 甲
13、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3.3.5 合同开工日期前3天,办理施工所需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批件、临时用地、物业管理部门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3.3.6 合同开工日期前3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7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4 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3.4.1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
14、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3.4.2 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4.3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4.4 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造
15、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3.4.5 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4.6 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3.4.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16、3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3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2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在2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2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请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同意延
17、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六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
18、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工期顺延 7.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7.1.1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7.1.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7.1.3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7.1.4 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7.1.5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7.1.6 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
19、,拖延了工程进度。 7.1.7 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7.1.8甲方负责办理的施工所需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批件、临时用地、物业管理部门等的申请报批手续造成工期延误; 7.1.9 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7.2 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7.3 非7.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
20、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工程质量 9.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9.2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
21、承担。 第十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0.2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0.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
22、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一条 合同价款之调整 11.1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增减;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签证;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或材料更换; 合同双方确认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11.2双方在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2
23、.1 乙方于隐蔽验收前2天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2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12.2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2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3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12.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12.4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第十三
24、条 乙方提供材料 13.1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它设备、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乙方供应的主要材料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13.2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
25、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甲方提供材料 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材料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小时前将通知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并另付材料价款2的管理费给乙方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材料乙方不负责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4.1 材料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14.2
26、 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14.3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14.4 供应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违约 15.1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它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
27、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支付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给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5.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给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5.4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天内做出答复,超过天不予答复视
28、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 16.1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16.2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及分包工程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16.3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7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7天后每3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16.4 投保后的受益,由投保者享有。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结算 17.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在
29、工程竣工7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壹套。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3天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7.2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3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17.3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7.4甲方不能按期申请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工程保管费的计算,每天按承
30、包工程造价的万分之八计取。 17.5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7.6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后3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在3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在3天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3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17.7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3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第4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拖欠总额的万分之八的罚金。 17.8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
31、满后7天内结清。 第十八条 保修 18.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8.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8.3 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 年。 18.4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派人
32、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九条 争议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向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或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持_份,均具同等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_ 月_日合同订立地点: _附件一:效果图、施工图附件二: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