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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的操作规范
发表日期:2011年12月20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杨中华 本页面已被访问 10013 次
众所周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对于明晰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我们在湖北省远安县58家合作社的调查中发现:大部分财务人员对成员账户的作用了解甚少,内容记录不齐全,核算方法不统一等等。其根原于对成员账户的相关业务知识了解不糸统、不全面,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所致。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合作社成员账户的操作规范呢?笔者建议应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成员账户的作用
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成员账户的作用,才能抓住实现成员账户的操作规范的关键部位。成员账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为每个成员设立的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作用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的变化情况,为合作社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因各种原因在解散而清算时,成员如何分担合作社的债务,都需要根据成员账户的记载情况来确定。
(2)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合作社只有对每个成员的交易量和出资额进行分别核算,才能确定各成员在总交易额中的份额或在出资总额中的份额,来确定本社附加表决权的分配办法。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3)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因此,合作法只有为成员设立单独的账户,才能在退社时确定其应当获得的公积金份额和利润返还份额。
二、成员账户的内容
在实践中,合作社的成员账户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记录成员的出资情况,包括成员的基本股和投资股。二是记录量化给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及捐赠财产量化份额。三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情况。四是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这些内容,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成员账户,在成员账户上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成员账户的配套账薄
成员账户除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外,合作社还应当根据需要配套设置成员账户的辅助性账簿,包括《成员股份明细账》和《成员产品交易登记薄》等。成员股份明细账应分类设专项,便于转账、核对与记账一致; 成员产品交易登记薄,应在产品交易时及时进行登记,或者凭工作人员填制的过砣单逐笔登记。根据成员股份明细账和成员产品交易登记簿定期汇总后登记成员账户。如远安县莲花贡米合作社的成员股份明细账的内客包括:记账日期、摘要、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其他资金份额、余额等。又如远安县大自然食用菌合作社的成员产品交易登记簿的内客包括:登记日期、交易地点、摘要、产品(数量、单价、金额)、交易金额等。由于这家合作社交易频繁业务量大,因而实行10日一汇总,每月登记三次成员账户。
四、成员账户的核算方法
(一)核算标准
成员账户的内部往来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双重账户。凡是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业务关系,都必须通过成员账户进行核算。具体说,既核算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应收及暂付业务,又核算应付及暂收业务。
1、公积金的核算。合作社的公积金应从当年盈余中提取,比例由本社章程或成员大会自主决定。只有当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和税收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提取比率可为当年盈余的10-35%之间。主要用途:一是用于弥补亏损;二是扩大生产经营;三是转为成员的出资。在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并将成员所占份额转为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与公司企业不同的一个重要特征。量化标准:为了鼓励成员更多地利用合作社,在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量(额)来确定。然而,也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标准来进行量化:一种是以成员出资为标准进行量化;另一种是以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结合起来考虑,两者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定的比例进行量化。如远安县鹿苑茶叶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以成员出资、交易量(额)分别为60%、40%比例的方式分配盈余。
2、国家财政补助和其他捐赠形成财产的核算。为建立明确清晰的产权关系,防止合作社的这些财产受到不当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一份额也作为合作社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依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因为国家财政的补助或者社会捐赠都是针对合作社这个“大集体”的,而不是补助给合作社的某个人或者某些成员的。因此,合作社成员在中途退社时,不能带走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财产,合作社在解散时也不能分配给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特别是公司企业领办的合作社,要及时从产权归属和财务划分上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以防合作社“两栖”、“ 两不像” 的出现。
(二)会计分录
涉及上述成员账户核算的会计分录,应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结合实际,现列出如下常见的会计分录:
1、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股金(投资)、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项项时,会计分录:
(1)收到成员交来的入股资金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股金(投资)——各户成员
(2)收到财政部门的补助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基金——财政补助
(3)收到他人捐赠款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专项基金——各户成员
2、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以加工厂房、无形资产作为股份入社时,会计分录:
(1)收到以加工厂房作为股份入社时(必须经全体设立成员同意,并评估与协商意见一致方可)
借:固定资产
贷:股金——各户成员
资本公积金
(2)收到无形资产作为股份入社时(以雪花牌商标为例,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价值方可)
借:无形资产——雪花牌商标
贷:银行存款
专项基金
3、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增资和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时,会计分录:
(1)收到成员增资后时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各户成员
(2)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时
借:资本公积——各户成员
贷:股金——各户成员
4、合作社提取公积金和盈余分配的核算时,会计分录:
(1)按比例提取公积金时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提取公积金
贷:盈余公积
(2)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额比例返还盈余时(根据成员账户记录的成员交易额比例,分别计算出应返还给每个成员的金额和总额),会计分录: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盈余返还
贷:应付盈余返还——各户成员
(3)在分配剩余盈余时(根据成员账户记录的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别计算出应分配给每个成员的金额和总额),会计分录: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分配剩余盈余
贷:应付剩余盈余——各户成员
(4)结转各项分配剩余盈余时
借: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
贷:盈余分配——各项分配
五、成员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在具体操作中,还应当注意把握下列相关事项:
1、成员账户的账薄要统一印发。合作社的成员账户格式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以县或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农合办、经管局)为单位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其目的在于方便核算,形成规范,以防“五划八门”。
2、成员账户的核算应划分会计年度。合作社的《成员账户》、《成员股份明细账》和《成员产品交易登记薄》均属于合作社会计核算的内容。因而,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成员账户的会计分录,要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由于目前合作社会计人员奇缺,业务素质极低,会计基础脆弱。因此,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农合办、经管局)要注重抓好培训,力求做到先培训,再上岗。
4、成员账户的账目要结旧建新。合作社的成员账户有余额的要结转下年进行核算,成员账户的账目要一个年度装订成册,应遵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同合作社其他账目一样,实行专人专柜妥善保存,以便备查。
5、成员账户的情况要公开,接受合作社成员的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薄”的权利。因此,合作社要利用会议、社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使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得到有效保障和充分发挥。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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