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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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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24页 共24页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严格执行,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安全副矿长 成员:采掘队长、机运组长、技术组长、安检组长、办公室主任 安全办公会每月至少一次,有组长主持。 二、安全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听取安检组和各业务组对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处理问题的措施,讨论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违章人员,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各单位汇报内容 1、安检组汇报上次安全办公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动态,进行事故通报,传达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提出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2、机运组汇报全矿机电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3、技术组汇报当前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采掘井队汇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处理措施和结果。 四、注意事项 1、各单位应提前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考勤和记录。 3、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请假、迟到、早退。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生产、安全副矿长为副组长,安检组组长、技术组组长、机运组组长、采掘队队长为成员的事故隐患排查小组。安检组具体负责本矿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 二、各业务组对本单位和所管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三、采掘队队长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其他科(队)干部负责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业务组解决不了的,须矿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采掘队解决不了,须由业务组解决的隐患。 C级:区队、业务组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五、事故隐患的确认和上报:各基层区队、业务组在本单位安全检查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确认,每月28日前报安检组,由安检组按级别和类别处理,经矿事故隐患排查小组认可后,于下月3日前报矿,事故隐患在未整改以前,必须每月都报,直至事故隐患彻底整改解决。 六、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业务组组长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全矿井事故隐患整改,采掘井队的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全面负责,井队副职、各业务组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 七、事故隐患的管理:安检组负责全矿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统一报表进行管理。 八、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得生产。 九、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保证我矿职工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培训每年有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报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全员培训: 1、全矿每两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天。 2、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 法》、《采掘安全技术》、《岗位工操作规程》等。 3、培训内容必须进行试卷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 4、培训内容及考试成绩记入个人培训记录并存档。 三、新工培训: 1、进矿新工人要进行不少于七十二小时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至少三个月的现场培训。 2、培训内容:煤矿法律法规、矿各种规章制度、采掘技术基础知识、入井须知等。 3、采用理论试卷考试和现场打分两项进行考核,理论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入井,入井后三个月实习期内综合打分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有帮带老工打分)。 四、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积极组织特殊工种的培训。 五、任何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职工学习本施工地点的《操作规程》与《作业规程》。 六、其它培训: 1、违章人员的再培训。 2、安全月、安全周的培训、学习。 3、利用班前会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学习。 4、利用橱窗进行宣传学习。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生产技术组编制,矿长、生产、安全副矿长、技术组负责人、安检组负责人集体会审,签署会审意见,全部同意后方准下发施工单位,贯彻学习后执行。 2、变更设计,增添作业及措施内容,必须有矿长、生产、安全副矿长、安检组负责人、生产科技术组负责人、编制人集体会审同意签字后,下发执行。 3、井下动火作业,必须有动火单位到安检组填写动火申报单,由安检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报安全副矿长审批签字,方准作业。作业时必须指定操作人员、瓦斯员、安监员三人联合作业。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检查“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经常性地对井下生产过程的各环节,按照标准和规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清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矿安全检查组是矿安全检查的常设机构,安全检查组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一线,检查、监督井下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要责令其生产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评定。 3、安全检查组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必须随生产一线工人跟班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要在现场监督生产单位,限期整改,并每班上报安检组负责人。 4、由安全检查组带头,生产技术组配合,每月15日、30日为矿法定安全生产质量检查日,在法定安全生产检查日,生产、技术、安全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检查,无故不参加者,按违纪论处。 5、除矿法定的每月两次安全检查外,每月至少进行三次不定期安全、生产质量检查。 6、安全、生产质量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确保质量地完成。整改期间,安全检查组要进行监督,防止生产单位拖延整改时间,或不进行整改。 7、生产单位对在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中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不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的,按考核细则进行处罚。 8、安全生产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整改后,由安全检查组进行验收评定,并填写整改验收单。 安全奖惩制度 1、为了全面落实矿制定的安全目标和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度,保证各项指标的实行,制定本制度。 2、依据矿年初制定的安全目标,层层承包,责任到人,使每个员工都有安全生产责任,并根据责任目标和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承包协议》的奖惩办法兑现。 3、对“三违”人员,根据违章性质,可能产生的后果,除处以20-300元经济罚款外,并进行3-5天的安全再教育培训。 4、对检举揭发“三违”现象或制止“三违”人员的人,可给予100-500元的奖励,并对检举揭发者予以保密。 5、对在事故隐患排除或发生事故进行积极抢救的有功人员,可给予表扬奖励。奖励办法有矿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6、在安全隐患排除或安全事故处理中,不听调度的人,可根据性质、情节,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和处分。 7、对有意破坏安全通风设施、设备的人,可根据情节给予经济罚款、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矿每年评选若干名安全标兵,给予表扬和一定的奖励。 9、矿每季评选若干名安全标兵,给予表扬和一定的奖励。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为确保矿山安全管理目标,并确定每个职工在目标体系中所处的地位、责任和作用,制定本制度。 2、矿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实现矿安全目标。 3、安全副矿长必须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条例、法规,抓好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4、生产副矿长必须及时、准确安排生产计划,抓好工业卫生控制的各项指标。 5、矿不发生死亡及重伤以上事故,轻伤事故每年不超过两起。 6、矿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其他事故,500——5000元的其他事故,每年不超过一起。 7、矿确保“四五”指标,(无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因民事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重大案件、无判刑劳教人员),消除“黄、赌、毒”违法行为。 8、完成以下安全生产条件控制指标。 (1)、采掘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85%。 (2)、机电设备质量合格率达到90%。 (3)、通风系统设施合格率达到90%。 (4)、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质量合格率达到90%。 (5)、安全技术措施装备质量合格率达到95%。 (6)、完成工业卫生控制指标。 (7)、产尘点粉尘浓度合格率80%。 (8)、有毒、有害作业点毒物浓度合格率90%。 (9)、基层队伤亡,事故控制指标: A.死亡、重伤事故均为0起; B.轻伤事故不超过2起; C.直接经济损失500——5000元的其他事故不超过1起; 9、其他指标: (1)、下井人员最少入井天数必须遵守: 矿长6天;副矿长18天;队长25天。 (2)、下井管理人员每月抓违章次数必须遵守: 副矿长1;队长1;安监员2。 10、完成或突破安全指标,按每年“承包协议”及矿相关制度奖罚条款进行奖、罚 。 11、伤亡、事故指标以及其他安全指标有矿办公室监督执行。 防矿尘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的减少矿尘对人体危害,预防煤尘爆炸,降低因矿尘引起的其它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尘的有关条款,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下采掘工作面、主运输巷、溜爆眼、主运输井筒。 第三条 本制度由矿安检组负责监督。 第二节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生产井队防尘设施的设置必须经矿安监组、生产技术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 采掘井队正职负责人为本单位防尘负责人,全面负责辖区的防尘管理工作,并对矿安监组负责。 第六条 井队负责人应定期总结防尘工作,实施奖惩。 第三节 防尘措施 第七条 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并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对煤尘较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要设置防尘洒水管路,否则不得生产。对有淋水和潮湿的煤层不受此限。 第八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爆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果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爆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的漏斗闸扳必须关闭,并必须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九条 产生煤尘的地点,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在岩层或半煤岩和煤巷中开凿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炮泥、装岩(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采煤工作面应采用水炮泥、洒水、个体防护和其它防尘措施。 三、井下所有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 四、井下煤仓、溜煤眼,井筒等容易积聚煤尘的地方,要进行喷雾洒水。 第十条 矿井的综合防尘措施及组织与管理制度,由矿长组织编制和实施,并安计划对井巷定期进行清扫。 巷道中的浮煤每半月至少清扫运出一次。 第四节 奖惩 第十一条 对防尘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按年度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矿组织人员每半月对各单位综合防尘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实施或不按规定实施防尘措施的单位,对承包负责人和责任人罚款20--500元。 瓦斯检查、管理和日报审查制度 1、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有安检组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瓦斯涌出量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其它采掘工作面,可以不设专人检查,但必须满足“三人连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米的胶管、温度计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工、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5、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瓦斯检查不得发生空班、漏捡、少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派班排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7、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8、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情况。 9、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向矿值班室汇报检查的情况。汇报的次数由矿长根据各井的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工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的区域,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订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11、矿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安检科应制订措施,报矿长批准后进行处理。 12、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安检科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测 风 制 度 第一条 为有效的控制矿井总进风道、总回风道、采区进风道和回风道、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道等处对风速、风量的要求,为满足通风对人员呼吸的需要;稀释排除有害气体及矿尘;改善井下气候条件;最大限度降低因通风不良对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带来的危害程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测风员有瓦检员兼职,安检组负责组织、管理、培训。 第三条 在矿井总进、回风道,采区进、回风道,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道等处选择一段没有漏风、支架齐全,断面变化不大的直线巷道作为测风站。测风员每十天进行一次测风。 第四条 测风仪表必须要准确可靠、定期校正。 第五条 每次测风后的结果必须及时汇报矿长或主管矿长。对被测结果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的地点,由矿长或主管矿长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通风对井下空气成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符号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 NO2 0.00025 二氧化硫 SO2 0.0005 硫化氢 H2S 0.00066 氨 NH3 0.004 三、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各项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井下各种巷道,工作面的允许风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井下巷道、工作面允许风速表 井 巷 名 称 允 许 风 速(m/s) 最 低 最 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 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它通风行人巷道 0.15 第八条 测风员必须测风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经矿管委会通过后执行。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防止生产作业人员酒后入井或将易燃物品携带到井下,特制定本制度。 2、各井口每班入井前,必须对所有入井人员要进行检身。 3、检身时,检身人员必须逐个人的进行检身,检身必须仔细,并将检身结果填写清楚。 4、检身时,如有酗酒人员时,检身人员有权制止其入井。如酗酒者强行入井,检身人员可通知保卫人员,强制其离开井口,如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可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经济罚款。 5、检身人员检身时,有权没收被检人员携带的烟草、火柴、打火机等易燃物品。 6、被检人员在入井前,必须戴安全帽、穿棉织工作服、绝缘胶靴,佩带矿灯,缺任何一项者,不准入井。 7、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由检身工、班长负责。 8、检身工在检身时,同时把被检身者姓名及人数登记在册 9、登记册的内容包括:入井人数、出井人数、姓名、有无携带违禁品、班长、检身工姓名。 10、人员升井时,检身工清点升井人员姓名、人数,如发现与入井人数不符时,应告知班长,班长负责查找。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矿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我矿质量全面达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生产、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生产技术组组长、机运组组长任成员,同时有办公室按照矿达标要求成立各项达标检查小组。 二、责任划分 各级领导分管达标项目: 生产副矿长负责采煤、掘进达标工作。 机运组组长负责机电、运输达标工作。 技术组组长负责通风达标工作。 三、达标规划 1、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消灭死亡及重伤事故。 2、采煤、掘进标准化得分在90分以上,优良率在60%以上,消灭死亡及重伤事故。 3、机电标准化得分在在80分以上,消灭机电专业直接责任死亡事故和特大机电直接责任事故,机房、硐室达标率70%以上,机电设备完好率85%以上,事故率2%以下,无失爆现象。 4、通风质量标准化得分在90分以上,巷道维修得分在80分以上,消灭一通三防责任事故。 5、运输质量标准化得分在80分以上,运输设备综合完好率达80%以上。 四、检查依据 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矿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查考核评级。 五、奖惩办法 1、实行月度考评,季度奖惩兑现。 2、月末检查验收,达到矿规定标准奖该井600元,通风达标将技术组200元,机电达标奖机运组200元,降级或不达标者罚该井该井600元,通风专业降级或不达标罚技术组200元,机电不达标罚机运组200元,矿季度检查验收达到规划标准,兑现本季度各月奖的总和,降级或不达标各月奖全部取消并罚该井1800元,通风专业因通风管理方面的问题降级或不达标罚技术组600元,机电、运输因管理方面的问题不达标罚机运组600元。 3、矿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及各分组参与验收人员,经上级检查考评矿井达到规划标准,可给予适当奖励;降级或不达标 根据降级原因和责任范围相应给予分管领导、检查组的成员以及基层达标领导小组成员的有关责任人员行政下浮工资的处罚,属矿外承包队的罚负责人300元,直至达到规划的标准后恢复工资。 4、不能达标的矿井或专业中重复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不能达标或整改不及时处罚300-500元。 5、在上级验收时,由人为造成的扣分项目,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6、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检查,有事要向生产矿长请假,否则缺参加一次罚款20元,检查时各专业组对该专业考核结果应作出准确结论,严禁弄虚作假,一次做不到或检查不认真经领导抽查与实际情况不符者,追究验收组长及所有小组人员的责任,对造成质量低劣、威胁安全的责任者,按规定经行处罚。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修订。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每年初由技术矿长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每季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制定补充措施。 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基本内容 1、预防和处理地面洪水及火灾措施; 2、预防和处理井下火灾措施; 3、预防和处理瓦斯超限和爆炸措施; 4、预防煤尘爆炸措施; 5、矿井水灾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6、井下避灾路线; 7、顶板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8、机电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9、提升、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三、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附图 1、井上井下对照图; 2、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 3、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 4、矿井供电通讯系统图; 5、防尘灌浆管路系统图; 6、井下压风管路系统图; 7、井下主排水系统图; 8、灾害处理表; 9、各工作面避灾路线示意图。 四、组织落实措施 1、矿领导和技术人员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学习《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考试,作好记录,并带领本单位的职工熟悉该工作面避灾路线。 2、没有参加学习考试,不熟悉避灾路线及有关《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内容的干部职工不准下井工作。 3、井下施工地点改变后,要重新组织干部职工熟悉新工作面避灾路线。 4、《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如有修改和补充,要组织干部、职工重新学习考试。 5、安检组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矿井灾害隐患和事故征兆,要立即汇报领导,以便及时处理。 6、井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操作,并做好自主保安,互保联保工作。 7、办公室负责器材、设备等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8、施工井队、机运组负责安装各类安全设施,并要及时检查维修,确保安全。 9、出现重大事故由矿值班领导负责召集灾害事故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立即组织处理。 10、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抢险救灾按照《煤矿安全规程》492条-532条执行。 安全技措资金的管理 1、应专用于维持矿井采掘正常连续,更新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顺利进行的资金。 2、应按要求提取固定设备修理费用,保证其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 3、应按照国家标准,按8元/吨提取安全技措资金。 4、应贯彻先提后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5、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技措资金专款专用。 6、技措资金的使用,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分清轻重缓急,解决关键问题,力求短期内收效。 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均衡生产,强化生产指挥系统,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生产矿长、井口队长为首的生产指挥系统。 二、每年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投入生产,都必须提前制定作业规程。经矿长批准,于开工前向职工贯彻,否则不能开工。 三、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现条件变化,需要修改时,由主管技术人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批准后再向职工贯彻,不得以任何借口,任意修改或不执行作业规程。 四、各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下达的任务、工作地点作业,并提出保证计划完成的措施。 五、开好班前会,班长在班前会一定要交清当班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和安全措施。 六、加强现场指挥,班长、安检员必须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安全。班长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请假,队长安排其他人代理(必须在五小时以前),否则,后果自负。 七、提倡现场交班制度,明确各级指挥人员的责任制。 八、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发生生产事故,矿上和井口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有权调动一切和处理有关事故的人、车辆、物资,事后要组织职工进行追查。 九、生产技术科负责全矿日常生产中的平衡,协调处理技术问题。 十、定期召开调度会议,专题研究处理复杂的生产问题,所定事项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十一、工程质量验收小组全权检查各项工作质量,没有该小组签发的质量验收单,不予结帐付款。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停产(除井下特殊情况外)。 雨季“三防”工作措施 一、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雨季出现水灾事故,特制定本措施。 二、雨季防水的主要任务时防止暴雨季节的山洪突然灌入井下,防止和减少大气降水和地表渗入井下。 三、对矿区的地貌、地质构道,降雨量以及山洪的水流分布、采空区、老窑的分布等都要作详细的调查,建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雨季“三防”工作指挥部,领导组织防水工程的施工以及准备防洪抢险的物资和设备。 四、矿井井口标高以及工业广场内的建筑物的地基标高,都应高于历年最高洪水值,以免雨季山洪爆发时地面洪水灌入井下或冲垮地面建筑物。如果受其他条件限制,井口标高在最高水位以下,必须修建防洪堤坝,排水沟,确保井筒和地面建筑安全。 五、为了截断山洪,防止大量雨水汇集矿区,必要时可在矿区边缘或漏水区的上方迎着来水方向修建人工河道和引水工程,把山洪引出矿区。 六、对漏水的池洪沟,采空区,老窑等,应及时堵漏或改道,采取以上措施确有困难时,可要用挖筑排水沟的方式予以解决。 七、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八、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采空区进水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如漏水量过大,不能立即堵塞时,必须尽快通知受水害地点作业的人员撤至地面。 九、矿井生产区、生活区产生的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必须定点堆放,严禁将上述杂物堆放在山洪沟内。 第 24 页 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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