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传统孝道的几点思考论文关键词传统孝道二重性孝道式微孝道立法论文摘要先秦儒家孝道与后期儒家孝道是有很大差异的,故必须将二者加以区别。当前我们重新审视传统孝道时,理应采取历史、辩证的态度。对“孝道式微”的局面我们不应过于惊诧,而应看到现象背后的必然性。孝道主要还是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为孝道立法的主张有待商榷。中国的孝文化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初始意义指尊敬祖宗,报本返初,生儿育女,延续生命。最早的汉字“孝”,则出现于距今约3千余年前的殷商时代。不过,当时“孝”字仅见于卜辞一处,用于地名。所以,现在还不能断定殷商时代的“孝”字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孝”字,与当代“孝”字含义完全一致的“孝”。根据现有资
2、料,较早的见于尚书酒诰篇,其中有言日:“肇牵牛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意思是说,人们于农事完毕之后,赶着车出外做些生意,用以孝敬奉养自己的父母。伦理学大辞典对“孝”的解释是:中国最基本的传统道德规范之一,有三层含义。一是必须孝敬自己的祖先,按时恭敬地祭祀祖先,继承祖先的事业,按照祖先的规定办事;二是绝对服从父母的意志,恭谨地侍奉父母;三是立身行道,效忠君主,立业扬名,以显父母。这一解释是对古代孝道的概括,而在现代生活中,孝道的表现形式可能已经有了一些变化。比如,祭祀祖先没那么勤勉庄重了,服从父母没那么绝对了,光宗耀祖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了。但如果核心的原则没有变,孝道的现代意义到底在哪里呢?诸
3、如此类问题,无论对传统孝道是采取弘扬重建还是怀疑批判的态度,都必须予以深入思考。在此,笔者略陈己见,以资探讨。第一,对先秦与后期儒家的孝道应予以区别。孝的问题是儒家整个伦理学说的组成部分,与其他部分以及整个思想体系有内在联系,不可人为地分割开来。同时,孝道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自发自觉到强化定型的轨迹。先秦儒家孝道自孔子创立,曾子继承和完善,孟子、苟子等人的进一步补充后,成为儒家最基本的伦理价值信条。其内涵包括家庭伦理和国家政治伦理两部分。到了汉代,由于统治阶层对其加以改造利用并逐渐法律化,其内涵已发生了很大变异,在许多方面甚至背离了先秦儒家的原始初衷。至宋明清时期,孝道在理论上更出现
4、了论证哲学化、教化通俗化、义务规范极端化的新特点,最终成为封建家长制专制统治的思想基础和后世愚孝的根源。可见,先秦儒家孝道与后期儒家孝道是有很大差异的,故必须将二者加以区别认识。毋庸置疑,先秦孝道从根本上来说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宗法观念的产物,一旦形成又反过来为维护宗法社会服务。就先秦孝道而言,确实存在着重葬祭之礼、讲究爱有差别、过分强调父母长辈的权威和尊严、肯定“无违”和“父子相隐”等片面愚昧落后的缺陷,这是应当认真分析并将之加以剔除的。但不可否认,与后期孝道相比,先秦孝道更具平等性、相互性、合理性,其中包含着可资借鉴的合理因素,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宁、促进人际关系和实现代际关系的和谐、提高公民
5、的道德素质以及培养人们的爱国精神都具有积极的现代意义。第二,对传统孝道应采取历史、辩证的态度。在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上,孝道在社会生活中有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一方面,它在一定时期内有力地维护着中华民族的和谐发展,凝聚着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关系,维系家庭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长期等级制度的社会中,“愚孝”被当作道德楷模,把牺牲子女的基本权利作为道德教条,把压抑人性作为“孝”的必然归宿。故而随着西方启蒙思想的涌入,在新文化运动暨五四运动时期,陈独秀、胡适、吴虞、鲁迅等思想家以新青年为主要阵地,猛烈地抨击了传统孝道的残酷性、保守性、虚伪性及其危害。与此同时,梁漱溟、冯友兰等
6、现代新儒家则对孝道持肯定态度并给予积极评价,认为孝的伦理可以为今所用,可以进行现代转化,综合创新,弘扬发展。建国以后,受左倾思潮的影响,以二十四孝图为代表的传统孝道,又遭到了全盘否定。因此,传统孝道在社会文化和民众实践中,呈现出继承、弘扬与挫折并存的历史命运。当前,我们重新审视传统孝道时,理应采取历史、辩证的态度。要看到孝道本身具有二重性,即人民性和封建性并存,精华和糟粕共生。所谓人民性,指的是孝乃基于人类自然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对父母亲人的亲爱之情、敬忠之行。这是一切仁心善德的基础,也是人类对亲子关系普遍规律的合理认识。只要人类亲子关系存在,那么这种伦理感情和伦理义务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且作为
7、人类伦理文化的精华而具有某种永恒的价值而具有继承性。而封建性,是指孝道在封建社会中被统治阶级拿来作为其宗法等级统治的精神基础,并对此不断加以极端化、专制化、神秘化、愚昧化,从而使人形成愚忠愚孝。以巩固他们的专制统治。诚然,中国传统孝道有过时之处,有维系宗法社会等级制度的痕迹,但讲孝不等于“封建”与“落后”。无人性的孝道要彻底破除,但是孝道精华也不能抹杀和抛弃。我们在评价传统孝道时,一定要对这些有清醒的认识。第三,对“孝道式微”应持理性的认识。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传统道德体系的瓦解,“啃老、虐老、遗老”现象层出不穷,传统孝道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然而,对“孝道式微”的局面我们不应过于惊诧,而应持理性的
8、认识,看到现象背后的必然性:其一,传统孝道的经济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我国古代社会是以农业生产为其基本生产方式的,中华文明也是以发源于黄河流域的农耕文明为主的,农耕文明的稳滞性与传承性决定了先人认同耕作经验的权威性。因此,老年人在农业生产中日积月累而获得的生活知识、生产经验、生产技能、智慧,对于年幼晚辈都是极为宝贵的财富。这种“出于对劳动经验的崇拜的祖先崇拜”,一定程度而言,就是农业社会尊敬老人的经济基础和思想的根基。现代知识和经验的获得,已不主要靠老年人的身教口授。年龄已不是权威的象征和一笔宝贵无比的财富了。老年人在整个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中下降,使得“孝文化”基础变得更脆弱了。换言之,我国古代孝
9、道在很大程度上是与长辈的绝对权威结合在一起的。当晚辈的知识结构、资源财富、权力声望都超过他们的长辈时,角色敬重也就转移了。其二,传统孝道的社会功能已经日趋微弱。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带来家庭结构的变迁,联合大家庭解体,核心家庭占主体,家庭结构趋向于小型化、松散化。两代之间的关系更多地靠亲情力量来维系,“孝”的伦理道德已不再强有力。人们学业、事业的成功,除主观因素外,家庭因素也在社会化过程中更多地让位于社会因素。同时,大家庭的解体与重组,使家庭部分功能弱化,部分功能转向社会。在社会转型中,家庭小生产功能向社会大生产功能转移,家庭教育功能向幼儿园、学校及社会教育功能转移,家庭经济赡养功能向社会保障功能
10、转移,家庭生活照料功能向社区服务功能转移,老年人养老方式也从单纯依赖血缘网走向依赖社会网。由此,传统家庭血缘网络结构的分化减少了人们对传统孝道的依赖程度。其三,传统家庭观念与尽孝观念已经日渐淡化。由于提倡尊重个人独立人格,现代人趋向于事业认同,以个人成就为价值取向,家庭意识逐渐弱化。家庭本位让位于个人本位,使得“孝”的意识慢慢淡化。同时,现代劳动力的流动就业方式,使家庭成员就业区域扩大,人们在职业与地理位置上的分散性,拉大了亲属问的生活距离。多数子女与老人分居,难以像传统农业社会时一样在家中尽孝。此外,不同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造成了两代人之间沟通的障碍,“行孝”也更加不容易了。在尽孝问题上
11、,许多年轻人认为,目前社会资源流向已向老年人倾斜,如果在家庭中还要赡养老人,那么老龄社会的发展是以牺牲中青年的利益为代价的。因为中青年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他们为赡养和照顾老人而付出时间和精力。势必影响其学业和事业,甚至导致下岗。影响其子女的教育和成长。而不少老年人也认为,现代社会的家庭代际重心转移,要求子女尽孝的时代已结束。第四,为孝道立法的主张尚有待商榷。当前面对“孝道式微”的危险,一些人忧心忡忡,努力呼吁通过立法等多种手段维护传统孝道,这种迫切心情是不难理解的。然而,如果对孝道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就会发现它主要还是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需要从亲情、习惯、
12、风俗、舆论等角度加以培养与约束,而不适合运用刚性的法律进行强制规范。其实在孝道当中,有一些内容已经进入了法律的领地,现行的宪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后辈的赡养义务和老人的受赡养权利都做出了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这些规定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但我们应该注意,赡养父母是基本的法律义务,回报父母则是个人的情感选择。而一个人是否值得尊敬和报恩,更应该看其品行是否值得人们去尊敬和回报,而不应该依据亲疏远近和长幼尊卑。“孝道式微”的危险或许已经存在,但没有证据证明这是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惩戒力度不够显着所致。主张为孝道立法者过高地估计了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法律完全应该在孝道问题上管得更
13、多、更严,或者退而求其次,哪怕只是把这些散见于多项法律的规定集中起来,他们也希望能“组成”一部新的法律,以显示国家和社会对孝道的高度重视。一遇到问题就条件反射似的想到要立法,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和惩罚,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法治是一种进步的制度文明,但同时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这些因素都不可缺少,又都各有其局限性。大量历史教训和现实经验证明,本该由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不宜动不动就用法律手段取而代之,那样做往往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理性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过程。如果贸然为孝道立法,只会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误区。综观孝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孝是在农业经济、家族社会的基础上,适应满足维护家族制度稳定和协调父子关系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后来又被封建统治者以“移孝作忠”的机制引以为自己的专制统治服务,走向了服务专制统治的极端。这也是近代以来,孝道受到长期批判的原因,以至于建国后把孝道简单地视为封建道德而全盘否定。今天,人们对孝道的认识要客观得多。虽然对孝道的论述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一般都会承认,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孝道都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们要认真反省近百年来国人对于孝道的偏见与成见,用“与时俱进”的观点,进行积极的现代转化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