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虾米(海米)加工小作坊(加工业户)的加工规范为加强虾米(海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提高我省虾米(海米)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虾米(海米)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业户)行为规范如下: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虾米(海米)生产小作坊(加工业户)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严禁销售不合格产品。各虾米(海米)生产小作坊(加工业户)要立即对库存产品进行风险排查,对加工工程中超范围使用了苯甲酸、亚硫酸盐、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自行销毁。对相同批次的问题产品要采取措施主动召回,主动召回情况要及时报当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三、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虾米(海米)小作坊(加工业户)应严格执行GB276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禁在海米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苯甲酸、亚硫酸盐、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等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工业盐等非食用物质。四、规范包装标识标注。虾米(海米)小作坊(加工业户)生产的虾米(海米)产品应简单包装并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加工作坊)登记号、联系电话、生产地址等信息。五、规范产品销售记录。虾米(海米)小作坊(加工业户)要全部使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票通”专用票据,实现销售流向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