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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的缺陷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构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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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有限责任的缺陷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构想关键词:有限责任/法人人格独立/法人人格否认内容提要: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是法人制度的价值所在,然而有限责任在促进经济发展、吸收股东投资的同时也不可回避其致命的弱点。文中从有限责任固有的缺陷着手,结合我国公司人格滥用之现实和国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分析,提出构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有限责任是公司长盛不衰的奥秘所在。这种有限责任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分离,减少投资风险,激励出资者投资、节约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正如美国学者巴特尔所言,“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蒸汽和电的发明。”1然而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如同

2、一把双刃剑,有限责任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假借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刺穿公司面纱,追究股东无限责任成为一种必要。然而我国公司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人格独立的障碍与滥用人格相伴而生。本文试图从有限责任固有的缺陷着手,结合我国公司人格滥用之现实和国外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运用,构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有限责任的产生和利弊分析纵观国外有限责任制度发展史可以看出,股东有限责任在企业制度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很漫长的时期。在该制度产生以前,合股公司的成员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起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这种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使股

3、东对公司责任深重,一旦投资失误,不仅影响其投进公司的财产,而且也可能波及到投资者所有的其他财产。这种担心和忧虑影响了人们将闲散资金投于经营的积极性,迫切需要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出现。有限责任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甚至在法律中就有关于有限责任的清晰的概念。但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形式一般认为最早起源于英国。早在15世纪的非贸易性公司中,就存在公司成员不对公司债务负责的组织形式。然而这种组织形式没有能够迅速发展和繁荣,随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直到18世纪才逐渐繁荣,并占有主流地位。有限责任的产生,弥补了无限责任对投资者责任过重的缺陷,使公司人格与出资者的人格进行了分离,最终确立了独立的法人

4、人格。从一定意义上讲,有限责任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从经济学角度,有限责任具有极大的优势。首先,有限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无论是从企业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11还是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点”来看,企业的产生无疑节约了交易成本。但在不同责任机制下对交易成本的节约是有差异的。在无限责任形式的企业中,交易相对人为确保交易安全需要投入许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无限公司股东的资金状况,以此防止交易风险。有限责任的产生,企业的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分离,使公司具有法定的人格。这种人格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诸如登记审批等法定程序,才能够产生。而这种登记的公示效力使债权

5、人信息大致对称,从而减少大量的交易成本。其次,有限责任降低或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在有限责任的公司中“股东权益被分散在价值相对小的股票12,使它能在公司较大的情况下有组织的市场上进行交易。公司组织形式使投资者能进行小股本的投资,通过投资多样化而减少风险和迅速廉价地转移其投资。”因此,有限责任的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或者企业承担风险。风险较小和股份或出资的可转让性,又将风险降低到更小。最后,有限责任激励投资。基于交易成本节约和降低投资者风险的优势,许多人乐于将闲置资金投入到企业中来,这样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和融资渠道的畅通,使资本的运用更加有效。对公司的发展、甚至是整个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有限

6、责任的发展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它也有自己的缺陷。这种缺陷也就是股东对公司或者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减少股东风险的同时加重了债权人风险,从而导致一些人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致使公司债权人遭受很大的损失。二、我国公司有限责任的发展及弊端显露有限责任制度在中国始于清朝末年,在民国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有所发展。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但为了维护国民党政府登记的包含有限责任制度的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鼓励私人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先后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4、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5对有限责任的公司企业进行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特别

7、是在1956年到1979年传统的公司制企业基本不复存在。有限责任制度也在这一时期消失了。改革开放后有限责任制度最早体现在七十年代末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这部法律确定了股东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此后,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6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为私营企业的一种形式,这一条里催生了大批私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当然按照所有制划分的企业法人也有独立人格的一面,却由于产权模糊,国有企业股东很难承担有限责任。最为典型的有限责任企业就是我国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中国企业制度改革无疑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滥用公司法人人

8、格现象随之显现,而且已经带有一定普遍性。一旦这种现象得不到治理,公司有限责任的魅力会大打折扣。我国公司法正在修改,公司人格诞生难度减少17有可能更加剧人格滥用。从目前来看,我国公司滥用人格的现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种是公司管理层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后者产生原因复杂,应该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引进派生诉讼制度来解决。这里姑且不论。本文重点论述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股东利用公司人格规避侵权或合同义务有限责任的公司或企业中,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是分离的,股东只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讲,有

9、限责任比无限责任对股东的保护更加充分。正是这种法律上对股东权利的呵护促进公司融资渠道畅通,也使一些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些股东利用公司财产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将公司的资金、财产转移到新公司,让公司空壳运转,使公司的债务无法履行或执行,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资本,公司的经营财产严重不足由于目前我国的信用制度较差,法律虽然设定了无数防范公司债权人风险的机制,但常常形同虚设。如,我国公司立法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设计了法定资本制度,但由于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制度不健全,致使公司在设立时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股东实际未缴或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或虽足额缴纳注册

10、资本,但在成立后股东又将出资全部或部分抽逃18;或注册资本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经营规模远远超过了经济能力,使股东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将交易风险转嫁给相对人。关联企业19滥用企业的发展,无疑使企业之间产生业务往来、资金交叉、人员控制等多重关系。关联企业便应运而生。在关联企业中,企业的独立人格常常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失去决策和行为的独立。最为突出的就是母子公司和企业集团与其内部企业之间关系。在这些企业中,母公司或股东未按法定方式行使权利,过分干预或操纵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使公司丧失其独立人格。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就是选举自己的董事或者其他管理层人员,被选出的管理者应对本公司负责,确保公司

11、人格的独立。然而这些人员的经营决策常常因受到母公司或者股东的不当干预导致企业经营失败或破产。根据现行法律,却无法追及母公司或其他决策主体的责任,从而损害子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事实混同20有限责任对股东的良好保护,是投资者在资金许可情况下的首选目标。特别是我国在破产制度的规定上,只允许法人企业破产,而不允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破产。致使投资者为避免投资不利造成的后果,千方百计的选择公司这种企业形态。当股东人数不足的情形下,出资者通过虚构股东来达到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目的。21这样就出现了有些名为公司实际为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个人独

12、资企业。如一些家族企业和夫妻公司,南京东南图文有限责任公司就属于一个典型的夫妻公司。从以上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可以看出,股东之所以滥用公司人格,关键并非公司人格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对有限责任的一种滥用。这种滥用情形一旦泛滥,必然毁损有限责任在吸引投资方面的优越性,甚至危及公司对外业务活动,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的缺损。因此,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有限责任的优势与防止人格滥用同样不可低估。三、对公司有限责任滥用的矫正机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是法人制度的价值所在。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中国公司仍缺乏法人人格独立的情况下,盲目的大谈特谈法人人格否认往往会造成非议和误解,笔者基于此种情形,在阐明法

13、人人格否认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关系的前提下,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有限责任制度维护的守护神。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法理分析法人人格否认,是国外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事由,否认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并在此基础上重新配置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制度。其适用结果通常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滥觞于英国衡平法院于1668年就Edmunds诉Brown&Tillard一案所作的判决。但19世纪的Salomon诉Salomon&Co.一案对于公司人格的绝对尊重逐渐演变成为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得到进一步的支撑与维持,从

14、而影响了英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例的发展和繁荣。2210美国“刺破公司面纱”的概念最早见于美国银行诉Deveaux一案23,其后这一概念被美国法院采用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24大陆法系也有类似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该制度通常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该制度又被称为直索制度.25首先,法人人格否认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的剥夺。其适用范围仅存在个案当中,而不是整个法律制度。法人人格的产生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正如汉密尔顿公司法所言,刺破公司面纱规则能够在法律许可法人作为商业主体来免除个人责任的同时,阻止欺诈从而达到公平。26

15、1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过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以实现公开、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只是个案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不能滥用,否则就会损害有限责任的公信力。其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不是主流制度。它的存在不是对有限责任的绝对否认,而是对有限责任的一种保护。只有当有限责任被滥用才予以适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人格否认制度,致使公司人格被滥用的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在我国防范公司人格滥用的过程应引进国外公司法中有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先进思想,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6、被滥用导致公司人格的不确定。最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否定之否定原理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和应用。无限责任体现法律对债权人的充分呵护,然而这种呵护是建立在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充分保护有利于贸易往来,但也增加了交易的信息成本,同时使股东由于惧怕无限责任而不愿将闲置资金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去。从而影响企业资金的来源,进而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为了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需要让渡债权人的权益,使股东从无限责任中解脱出来,因此,有限责任诞生了。有限责任的诞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经济发展,能够吸引投资,但这种优势又使公司成为少数股东圈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引进公司人

17、格否认制度。这种制度的应用既能够发挥有限责任的优势,又能够避免公司人格滥用的缺陷,能够较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利益.即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有限责任产生的优越性论述非常之多,虽然在语义表述上略有差异,但基本一致。如(林秀琴.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经济学思考C.公司法律评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9-58)一文中曾指出,有限责任制在经济上具有减少交易成本;促进高效的资本市场;鼓励投资,促进交易;有效分配风险。“Thelimitedliabilitycorporationisthegreatestsimplediscoveryofmoderntimes.Evenstea

18、mandelectricityarelessimportantthanthelimitedliabilitycompany”此文被多部着作和论文引用,如法人人格独立虽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法律形式予以肯认,但由于产权制度的不足,使公司企业尚未能够形成独立于出资者的意志,特别是国有投资主体作为股东的情形更加明显。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3;徐晓松.公司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8;史际春.公司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罗马法中,从共和时期时起,在商业交易中就有很清晰的有限责任形式的概念。”关于有限责任的起源一直存在争议,一说认为有

19、限责任最早产生于英国,也有认为有限责任最早产生于德国。(参见林秀琴.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经济学思考C,公司法律评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555年英国女王特许与俄国公司进行贸易,从而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最晚出现的一种公司形式。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也有人为英国封闭式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初形式。蔡立东.法人人格否认论C.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徐晓松也曾经在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一书中,将“有限责任、独立人格、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公司制度的三大基石。当然也有

20、认为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关键特征之一,参见11这是科斯对企业的诠释,被视为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甚至正统观点。12在股份公司中为股票,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仅为出资额。13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五种公司形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企业。141951年政府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51954年政务院颁布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这种公私合营企业实际上是有限公司。16198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是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

21、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17法定资本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采用,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滥设。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日益遭到质疑,而且许多学者主张公司法修改应该引进折衷资本制度,或者授权资本制度,一旦这些建议被采纳,将会减少公司设立的难度。18公司是资本运作的组织形式,其目的是使这些资本在运作过程中增值,而此种运作,势必引发资本的流动。故即使注册资本真实,经营过程中也很难避免其通过资本运作方式将资本转移出去。注册资本的不实和虚假出资更加重这种风险。19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参见20从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国有独资公司确立对公

22、司人格独立构成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的负面作用之一就是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但基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笔者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完善一文中有专门论述,这里暂且不作为论述的重点。21目前此类经济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经济现象存在的原因在于我国尚未规定单独的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为了既发挥有限责任制度有关资本募集和管理优势,防范股东多元化的负面因素,投资者往往希望通过亲密的家族利益、朋友关系等人合因素来维系公司的稳定和安全。22日井上和彦.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M.千仓书房.转引自23(5Granch)61,(1809)24也有人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于20世纪的美国司法判例。“Thetra

23、ditionalstatementofPiercingtheCorporateVeildoctrine,takenfromtheleadingcaseofBartleOwnerscooperativeisthat:”()参见25如德国。26Thelawpermitstheincorporationofabusinessfortheverypurposeofescapingpersonalliability,Generallyspeaking,thedoctrineof“PiercingtheCorporateVeil”isinvokedtopreventfraudortoachieveequi

24、ty.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英)M.北京:法律出版社.27从实践来看,我国在公司设立登记中并没有规定自然人投资者设立公司需要提供户口本和婚姻证明,登记机关人员只能凭借身份证中的住址来推定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发现地址为同一住址,为避免共同财产带来的责任混同,要求出具财产分割协议。否则不予登记为公司。但是随着我国住房条件的改善,一个家庭多所住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势必导致即便是一个家庭成员,也可能存有不同的居住地址,从而使一些共同财产的夫妻有可能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造成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造成了符合公司法条件的公司最终竟被法律宣告无效或者否认。在南京东南图文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例中,也有对共

25、同财产制度下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设立无效制度来否认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参见夫妻公司争“公”“私”,http:/program/jjyf/20041109/。但是这种无效的宣告,势必造成既存公司利益的损害,与其如此,不如将自然人设立公司的条件进行法律修改,增加自然人股东提交户口本或婚姻证明的要求。27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国外对关联企业滥用法律人格损害债权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之一,关于此方面论述详见(时建中.论关联企业的识别与债权人法律救济M.政法论坛.2003(5).43-62.)注释:1TonyOrhnialedited.LimitedLiabilityandtheCorporat

26、ion,CroomHelm,LondonComberrra,1982,林秀琴.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经济学思考C,公司法律评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9-58.蔡立东.法人人格否认论C.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R.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1-23.麦克尔.詹森、威廉.梅克林: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C,所有权、控制与激励代理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C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16.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夫妻公司争“公”“私”,http:/program/jjyf/20041109/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2-234.10时建中.论关联企业的识别与债权人法律救济M.政法论坛.2003(5).43-62.11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英)M.北京:法律出版社.1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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