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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科医院行风建设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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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科医院行风建设制度 13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湘二人医院〔 〕2号 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疗 工作质量分析会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疗工作质量分析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10月27日 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工作质量分析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加大院科两级管理力度,提升医疗业务科室管理水平,防范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内容 布置和总结医院阶段性医疗工作,及时研究医疗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协调处理新问题,推动医疗工作落实,对医院拟出台的医疗政策和医疗管理制度征求科主任意见,通报医院近期医疗工作情况,听取和研究科主任临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参加人员 医院领导、医务部主任、临床医技科室主任、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 医疗工作质量分析会每月举行一次,固定在每月第一周周四下午(夏季时间15:00,冬季时间14:30)。遇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另行临时通知。必要时,经院长或分管院长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四、会议组织 医疗工作质量分析会由院长或医疗业务副院长主持,医务部组织,并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内容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执行。会议上通报、宣布的内容及发放的文字性材料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需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 五、会议流程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过PPT形式汇报、通报近期临床诊疗情况或新规定等; 2.听取各科主任临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等; 3.医院领导总结、部署工作等。 六、会议纪律 (一)分析会实行签到制度和考勤制度,参会人员应提前10 分钟到场并签到。 (二)确因工作需要(如急诊、手术、外出学习和开会等)不能参加的人员,须事先向医务部请假,并确定替代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空席。原则上全年累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对会议签到情况定期进行公示,迟到和无故旷会者按医院相关制度处理,并在下次会议上予以通报。 七、本制度自即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办公室 10月27日印发 湘脑医纪〔 〕3号 中共湖南省脑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关于 修订印发<湖南省脑科医院统方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脑科医院统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脑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8月12日 湖南省脑科医院统方管理规定   为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运用”制度+科技”的监管手段,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生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耗材用量信息,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建立廉洁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正行风,清医风,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一、统方是对临床医技科室医生用药量和耗材数量信息的统计。统方信息仅限于医院绩效考核所需数据、院务公开数据排名、案件办理使用。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相关部门或个人为医药、耗材公司或营销人员提供一定时期的用药量、医用耗材使用量等统计信息。任何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以商业为目的的统方。 二、医院工作人员严禁参与以下统方行为。 1.利用工作之便,为医药营销人员进行统方,提供用药量、耗材使用量等相关的信息。 2.利用工作之便或个人关系,为医药营销人员与本院有关人员或部门牵线搭桥,提供统方便利。 3.医院工作人员担任企业的医药代表,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在本院的代理人,进行私下统方活动。 4.未经医院批准或授权的其它统方行为。 三、重点科室、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监控。 1.医院网络信息中心应经过授权、加密,控制终端信息采集范围,对医院使用工作人员设置登录用户名、密码及与其工作相关的的授权,对医院所有计算机进行唯一编号。 2.对信息系统涉及统计查询模块加强监管,各科室实行分级管理,设置重要信息查询留痕功能。 3.医院所有科室电脑终端的软件系统模块中都不应有疑似统方功能的子目录。 4.网络信息中心应严格把关,对信息系统的前台程序、后台数据库设置权限,数据备份实行加密管理。前台程序中凡医院信息软件有统计查询药品数量、耗材数量相关信息的药库、各个药房、医生工作站、护士工作站等相关模板以及临床药学管理系统,严禁在一个界面对药品、耗材数量与开方医生的统计查询和对药品、耗材数量与病人的ID或姓名等与统方有关信息的统计查询。后台程序也应该设置密码,严禁授权以外的工作人员进入,严禁进行统方有关信息的统计查询。 5.网络信息中心应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其工作人员和为信息系统提供常规维护、升级换代,以及安装新系统、新设备的信息技术人员、机构应签订信息保密协议,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进行统方或泄露与统方有关的信息。 6.药学部对各类药品的采购、领取和使用信息应严格保密,具有信息系统查询权限和手工统计用药信息便利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定期轮岗。 四、严格信息统计的审批流程。 1.确因工作关系长期需要拥有药品、耗材有关统计查询权限的,需科室申请,经主管院领导、纪委书记签字同意后,网络信息中心才能开放权限,并建立查询台账,同时报监审部备案。 2.因特殊原因,临时需要查询药品、耗材信息的,必须履行审批备案登记手续。由需要查询的科室提交申请,说明需查询的具体内容和原因,科室主任签字后信息中主任签字、信息中心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查询,信息中心登记查询时间、查询人员姓名、电脑IP地址,报医院监察审计部备案。 五、反统方软件的使用。反统方软件对电脑端的疑似统方行为进行记录并报警,监察审计部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对医院反统方系统反馈的信息定期公示。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反统方系统的软硬件维护,保障监听接口的畅通和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设置专用账户进行系统的故障处理、代码修改和软件更新。建立统方报警日志,监察审计部向网络信息中心反馈系统报警信息,网络信息中心应查明原因,追溯到具体人、具体事,并要求当事人给出合理解释,处理过程应详细记录。 六、建立药品、耗材经销商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根据<湖南省脑科医院药品、医用耗材购销廉洁承诺书>,禁止违规统方行为,违规进行统方的经销单位计入廉洁风险防控信息系统内的经销商不良记录,并按医院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七、医院工作人员都有反商业贿赂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阻止、举报统方行为,医院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 八、严格处罚规定。网络信息中心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给医院科室开放与统方有关的统计查询权限,由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扣款1000元;医院工作人员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扣款1000元、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医德考评直接评定为较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调整岗位、取消处方权、低聘或缓聘;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职待聘或解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党员违反本规定,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除处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湖南省脑科医院统方管理规定>(湘脑医纪〔 〕4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脑科医院办公室 8月12日印发 湘脑医院〔 〕8号 湖南省脑科医院关于修订印发 <湖南省脑科医院处方点评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脑科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脑科医院 2月1日 湖南省脑科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点评制度 ,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点评制度>(湘二人院〔 〕14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此项制度。   一、评价内容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的);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二、评价方法 (一)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二)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三)临床药学室每月根据本办法的评价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每月所抽取处方的开方医师不少于全院当月门诊接诊医师的三分之一,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3 ‰,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0张;病房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2 %,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40份。 (四)专项点评方法及要求。 1.根据”抗菌药物专项管理”的要求,医务部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2.药品使用动态监测、销售排名情况追踪检查、点评 根据湘脑函〔 〕62号<药物使用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管理办法>,每季度由院监审科对全院按三类药品销售量前十名、三类药品销量增幅前五名、门诊和住院医生开药量前二十位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同时由药学部临床药师对其中、药品销售排名、医生用药排名情况进行合理性检查点评,点评办法如下: (1)门诊医生人均开药金额排名前十名,当月该医生所开具处方量少于10份的,对该医生当月全部处方进行检查点评;当月所开具处方量多于10份的,随机抽取10份进行检查点评。 (2)住院病人医生日均开药金额排名前十名,随机抽取该医生所管住院患者病历5份,对用药医嘱进行检查点评。 (3)各类药品销售金额及增幅排名中,排名前10名,各抽取门诊处方10份、住院病历5份,对其用药合理性进行点评。 (五)有问题的处方进行处方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在院内公示。 (六)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处方点评专家组进行复议,临床药学室上报复议结果并公示。 (七)每月10日以前,前一个月的评价结果由临床药学室上报医政管理部门。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和科室绩效考核指标。   三、不合理用药处方相关处罚细则 (1)对违规处方按照<湖南省脑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奖惩办法>(湘脑医院〔 〕36号)之规定处罚。 (2)药品比例超标、违反医保相关政策和医保病人超范围用药者,按医院经管方案执行。 四、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处方点评制度>(湘二人院〔 〕14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脑科医院办公室 2月1日印发 湘脑医院〔 〕68号 湖南省脑科医院关于 印发<湖南省脑科医院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湖南省脑科医院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脑科医院 8月7日 湖南省脑科医院 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维护管理规定 为了严格执行湖南省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切实解决病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省物价局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诊疗项目、高值耗材的价格维护工作,并监督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诊疗项目维护管理规定 1.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及专职物价员应熟悉物价主管部门下发的所有关于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文件精神,并与上级物价主管部门保持工作联系,随时了解收费价格异动信息。 2.医院物价管理部门接到上级物价主管部门关于诊疗项目调价通知后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根据调价通知合理合规确定起始时间。 3.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及专职物价员对应调价的诊疗项目应根据调价文件规定时间及时进行价格维护,诊疗项目调价后应在医院内网上及时公布。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维护、调整医院系统内诊疗项目价格。 二、材料价格维护的管理规定 1.医院物价管理部门接到设备部医用材料、高值耗材价格维护申请单后应对申请单上所注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属于物价文件规定不准收费的材料不得进行价格维护。 2.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对物价文件规定能收费的耗材,应按现行物价政策加成规定进行相应比例加成。 3.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及专职物价员维护材料价格时,应查对相应诊疗项目的项目编码,并认真填写在材料价格维护申请单上。 4.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对已维护价格材料应根据上级物价部门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维护不准收费的材料。 三、违规处罚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切实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 员及部门,视违规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罚款及行政处分 的处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湖南省脑科医院办公室 8月7日印发 湘脑医院〔 〕69号 湖南省脑科医院关于 印发<湖南省脑科医院医疗服务收费 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湖南省脑科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投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脑科医院 8月7日 湖南省脑科医院 医疗服务收费投诉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管理体系,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服务收费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 二、病人或其家属如对医疗费用有疑问,门诊病人先由门诊部工作人员负责解释;住院病人由所在病室兼职物价员负责解释。科室对有病人投诉的医疗服务费用,在没有查明原因前不得擅自增减。 三、如病人或其家属对解释仍不满意的,由上述科室联系医院专职物价收费管理人员接待处理。专职物价收费管理人员要做好记录,留下联系方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病人。 四、凡病人或其家属投诉到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的,专职物价收费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对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六、物价管理部门接待医疗服务收费投诉,应记录好投诉的具体内容、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建立好投诉处理工作台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脑科医院办公室 8月7日印发 湘脑医院〔 〕70号 湖南省脑科医院 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脑科医院特别监控类药品合理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脑科医院特别监控类药品合理用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脑科医院 8月7日 湖南省脑科医院 特别监控类药品合理用药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和指南,根据本年度省卫计委组织的医疗卫生行风重点问题排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对原<湖南省脑科医院特别监控类药品合理用药管理办法>(湘脑医院〔 〕38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住院、门诊诊疗相关病例。 第二条 特别监控类药品包含以下七类药品: 1.以下5类药品的部分品种(详见附件) (1)中成药复方制剂; (2)中药注射剂; (3)生物提取物制剂; (4)临床作为辅助治疗的化学合成类药品; (5)维生素类药品; 2.每季度被列入”药品销售动态排名”中”销售量排名前十名””销售增幅排名前五名”的品种。 3.有有效投诉的药品。 第三条 合理应用特别监控类药品以安全、有效、经济为基本原则。具体要求: 1.因病施治,对症下药,所用药物在病程记录中有充分的用药理由的描述; 2.药物剂量、给药方法、时间及疗程应符合该药品说明书之规定; 3.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符合国家相关的其它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特别监控类药品用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理用药: 1.无适应证用药(或无辩证论治的),或适应证不适宜的; 2.在病誌中没有记载充分的用药理由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特别是药物代谢相互作用可能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情况; 6.联合用药不适宜、重复给药的:同时应用2种相同药理作用类别的; 7.超疗程用药的。 第五条 采取常规监控与重点监控相结合的监控考核办法。 1.在信息系统内,设置警示功能,在同一患者(相同的姓名、住院号、门诊ID号)已开具一种特别监控类药品的医嘱,再继续开具第二种时,HIS系统弹出警示框。 2.病历与处方抽查。每月抽查各临床病室住院病历数≥10份、抽查每名门诊接诊医生处方数≥10份。三大类药品销售金额及增幅排名被通报药品,各抽取门诊处方10份、住院病历5份,对其用药合理性进行点评。 3.重点监控。住院患者特别监控类药品用药总金额占该患者药品总费用(简称”控占比”)≥30%的;或同时使用2种以上特别监控类药品的病历为重点抽查病历。 第六条 罚则 药学部将抽查的存在问题的处方病历提交医院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专家组审议。审议为不合理用药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医疗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进行惩处。 1.对缺陷处方,对责任医师予以每张处方50元扣款;对缺陷病历,予以每份200元扣款,其中一、二、三级责任医师分别按6:3:1比例进行扣款。 2.考核年度内三次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医师,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3.因不合理用药导致医疗差错事故者,暂停医师处方权3个月,期间为待岗待遇。 4.因不合理用药导致严重后果、医患纠纷及医保部门拒付费用,按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医保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脑科医院特别监控类药品合理用药管理办法>(湘脑医院〔 〕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成药复方制剂(非注射剂类) 2.中药注射剂 3.生物提取物制剂(包括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 4.临床作为辅助治疗的化学合成类 5.维生素类药品 湖南省脑科医院办公室 8月7日印发 附件: 1.中成药复方制剂(非注射剂类) 品名 品名 品名 品名 品名 品名 消癌平片 安乐片 参一胶囊 百乐眠胶囊 肝康片 利鼻片 复方斑蝥胶囊 败酱片 香菇菌多糖片 补脑安神胶囊 护肝宁片 珍黄片 贞芪扶正颗粒 补脑安神片 康复新液 二十五味珊瑚胶囊 降酶灵胶囊 杞枣口服液 龙血竭胶囊 二十五味珍珠丸 强骨生血口服液 复方地茯口服液 益肝灵软胶囊 脂必妥片 富血口服液 健脑安神片 七叶皂苷钠片 健脑胶囊 茵栀黄胶囊 桉柠蒎肠溶软胶囊 生血宝颗粒 九味镇心颗粒 血塞通分散片 脑安胶囊 通窍鼻炎胶囊 苏黄止咳胶囊 血塞通软胶囊 脑得生丸 丹参胶囊 脑乐静 接骨七厘胶囊 颈痛颗粒 地奥心血康软胶囊 脑心通胶囊 麝香通心滴丸 牛黄宁宫片 藤黄健骨片 跳骨片 薯蓣皂苷片 清脑复神液 稳心颗粒 天麻素胶囊 尪痹片 愈伤灵胶囊 心达康胶囊 如意珍宝丸 益心舒胶囊 五味安神颗粒 追风透骨胶囊 肿痛外擦酊 银丹心脑通软胶囊 甜梦口服液 强力定眩胶囊 心脑静片 痛风定胶囊 麝香壮骨膏 银杏酮酯滴丸 心脑健片 银杏叶分散片 新乐康片 仙灵骨葆胶囊 乌金活血止痛片 银杏叶胶囊 心脑舒口服液 裸花紫珠分散片 晕痛定胶囊 羚羊感冒口服液 复方七叶皂苷凝胶 清热散结胶囊 益脑片 清热消炎宁片 珍合灵片 百安洗液 保妇康栓 复方消化酶胶囊 枣仁安神胶囊 六味安消胶囊 八正片 参茸保胎丸 调经益灵片 蒲元和胃胶囊 滋肾健脑液 四磨汤口服液 净石灵胶囊 宫炎平片 红核妇洁洗液 胃康胶囊 金砂五淋丸 胃苏颗粒 缩泉胶囊 人胎盘片 痛经胶囊 蒲地蓝消炎口服液 复方益肝灵胶囊 加味西黄丸 复方甘草酸苷片 杏香兔耳风软胶囊 五加生化胶囊 复方银杏通脉口服液 肝复乐胶囊 大活络胶囊 至灵胶囊 伊血安颗粒 喉咽清口服液 复方地龙片 小儿牛黄清心散 葛酮通络胶囊 金嗓利咽胶囊 耳聋胶囊 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 安宫牛黄丸 鼻渊软胶囊 康复新液 解郁丸 金嗓散结胶囊 小败毒膏 结石通胶囊 虎力散胶囊 金蝉止痒胶囊 乌灵胶囊 华蟾素胶囊 银参通络胶囊 益母草胶囊 强力枇杷露 蓝芩口服液 小儿咳喘灵泡腾片 外用溃疡散 活血止痛片 消肿痔疮胶囊 九味肝泰胶囊 金嗓开音胶囊 小儿肺咳颗粒 稳心颗粒 四逆散 七叶神安分散片 安乐胶囊 养血清脑丸 红金消结浓缩丸 舒眠片 乳癖散结颗粒 妇痛宁肠溶软胶囊 心脉通胶囊 接骨七厘胶囊 调经促孕丸 舒肝解郁胶囊 癫痫康胶囊 2.中药注射剂 品 名 品 名 喘可治注射液 血栓通针 炎琥宁针 冠心宁注射液 复方甘草酸苷针 肾康注射液 复方麝香注射液 心脉隆注射液 灯盏花素针 银杏达莫注射液 灯盏细辛注射液 艾迪注射液 康莱特注射液 去甲斑蝥酸钠注射液 七叶皂苷钠针 香菇多糖针 疏血通注射液 鸦胆子油乳注射液 舒血宁注射液 参麦注射液 天麻素注射液 黄芪注射液 参芪扶正注射液 3.生物提取物制剂(包括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 品 名 品 名 复方骨肽针 脑蛋白水解物片 骨肽片 脑蛋白水解物针 肝水解肽针 鼠神经生长因子针 肝水解肽注射液(10ml) 复方吡拉西坦脑蛋白水解物片 溶菌酶肠溶片 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 胸腺肽a1针 薄芝糖肽注射液 胸腺五肽针 胰激肽原酶肠溶片 转化糖注射液 4.临床作为辅助治疗的化学合成类 品 名 品 名 甘草酸二铵肠溶胶囊 长春西汀注射液 还原型谷胱甘肽片 丁苯酞软胶囊 还原型谷胱甘肽针 茴拉西坦胶囊 腺苷钴胺针 赖氨酸针 乙酰谷酰胺注射液 依达拉奉注射液 艾地苯醌片 环磷腺苷葡胺针 奥扎格雷钠针 包醛氧淀粉胶囊 胞磷胆碱钠胶囊 果糖二磷酸钠针 吡拉西坦氯化钠注射液(塑瓶) 5.维生素类药品 品 名 品 名 多种微量元素注射液 脂溶性维生素(II)注射液 谷维素双维B片 水溶性维生素针 核黄素磷酸钠针 烟酰胺葡萄糖注射液 湘脑医院〔 〕72号 湖南省脑科医院关于 修订印发<湖南省脑科医院医疗和药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脑科医院医疗和药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脑科医院 8月7日 湖南省脑科医院 医疗和药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和药品服务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对医院原<湖南省脑科医院医疗和药 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湘脑医院〔 〕37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我省医疗和药品服务相关物价收费政策及<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文件汇编>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医疗和药品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规范医疗和药品服务价格项目。   1.严格按照<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文件汇编>及相关政策中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收取各项医疗费用。     2.规范药品价格管理,由药剂科、财务科、经管办负责药品价格管理工作。药剂科明确兼职物价员,严格执行中标药品核定价格,并根据物价政策及时进行药品价格的维护,包括价格录入、调整和修订。     3.财务科药品会计负责药品价格的复核,包括录入价格和调整后的价格,并有复核记录;且所有药品价格必须经药品会计复核确认后药房方可执行。 4.经管办专职物价员负责药品价格的督查,每月对所有的药品价格进行抽查,审核药品价格。 第四条  规范医疗收费行为。 1.科室与个人不得随意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和提高标准收费. 2.严格按照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和与病情相符的护理级别收取各项费用。 3.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有相关的治疗、检查、检验报告等记录单和确实提供了相关的医疗服务并有记录。 4.收取医保病人完全自费项目(含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高值耗材)和非医保病人的高值耗材费必须事先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5住院期间的各项医疗服务收费应在费用发生日及时记帐,其中治疗项目等费用录入由病房负责,检查检验等费用由病房医生开出电子医嘱,检查科室确认记帐。 6.科室不得随意在电脑中冲减已记帐的各项费用或出院病人欠费,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后才能修改。 第五条 科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相关物价收费政策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审批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价格公示、费用查询管理 第六条  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经过电子屏、电子触摸屏、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对变更的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根据物价政策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变更。 第七条  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门急诊病人医药费用实行查询制,住院病人(精神病人除外)实行费用日清单制或提供计算机网上实时查询。精神病人实行费用周清单制。 第八条  患者对清单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时,科室应给予合理和明确的解释。 第九条  医药费用监测。 1.建立医药费用监测报告制,每季向省卫生厅和物价局提供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费用等情况。 2.严格控制各科室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四章  费用复核、检查、投诉管理 第十条 建立费用复核制度,患者出院时,医院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患者提供总费用清单。建立医疗和药品服务收费检查制和通报制,由经管办、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等定期、不定期检查全院医疗和药品服务收费情况,对违规收费的科室予以惩处并通报。 第十一条 建立医疗和药品服务费用投诉和处理制度。 1.医疗费用投诉采取首问负责接访制。接访人员接待投诉时应登记投诉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工作单位、医药费用清单、病历资料或住院病区等与投诉内容的有关材料。 2.病人或其家属如对医疗费用有疑问:门诊病人先由门诊办公室人员负责解释;住院病人由所在病室兼职物价员负责解释。科室对有投诉病人的医疗费用,在没有查明原因前不得擅自增减。 3.如病人或其家属对解释仍不满意的,由上述科室联系医院专职物价收费管理人员接待处理。专职物价收费管理人员要做好笔录,留下联系方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病人。 4.凡病人或其家属投诉到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的,专职物价收费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5.对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6.专职物价员在接受投诉后,作相应调查,并作出结论。对因差错多收病人医药费用的,医院将及时退还多收款项并赔礼道歉。对违规收费进行惩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科室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扣款。 7.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从接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应回复投诉人。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全年无医疗和药品服务收费投诉、且各项收费检查合格率达100%,给予临床科室奖励2500元。 第十三条  违反第三条之规定,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1.专职物价员未按照相关物价政策及时维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标准,未及时对变更的价格、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每次扣当事人500元。 2.药剂科兼职物价员未按政策执行中标药品价格和及时调整药品价格,每次扣当事人500元。经专职物价员抽查发现差错,每次每个品种扣款50元。 3.药品会计未履行复核职责,经由物价员抽查发现差错,每次每个品种扣款50元。 4.专职物价员未按规定进行督查,每次扣款50元。 第十四条 违反第四条之规定,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1.科室有分解项目、提高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每次对科室处以违规金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扣款,对责任人处以违规金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扣款。 2.发生无医嘱收费和未严格按护理级别收费,除将此收费从科室扣除外,另每次分别给予科室与责任人处罚200元和300元。 3.发生收费无报告单、无记录和诊疗服务的,除将此收费从科室扣除外,另每次分别给予科室与责任人处罚100元和200元。 4.发生事先未签字认可的自费项目和高值耗材费,除将此收费从科室扣除外,另每次分别给予科室与责任人处罚200元和300元。 5.发生的费用不能及时记帐,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0元;由此造成漏收和少收,给予科室对等金额的处罚,由科室和责任人各承担50%,并予以通报批评。 6.未经同意,科室随意冲减各项费用和病人欠费的,每次给予责任人处罚4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违反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对相关科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违反第七条之规定,科室未及时发放每日清单(精神病人周清单),予以责任人每次扣款50元。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条,给予责任科室以下处罚: 1.未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收费情况,每次处罚100元。 2.未及时办理好患者或家属的费用投诉和处理,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按照第十四条处罚规定进行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脑科医院医 疗和药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湘脑医院〔 〕37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脑科医院办公室 8月7日印发 湘脑医院〔 〕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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