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14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进一步规范购买、运输、储存(含二级存放点)、使用程序,预防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指民用爆炸物品系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起爆药和爆破器材等。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它从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从严管理实施。第四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含二
2、级存放点),应当建立在远离矿区和人烟稀少的独立地段上。所建仓库在设立时,必须经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和批准的仓库建筑图、安全设备设施图、四邻距离图,并填写一份书面申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存放许可证明,按核存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在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准从事爆破明火作业和增设其它建筑设施。第五条 从事储存、购买、使用、运输爆炸物品的所有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责任心极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第二章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导直接负责,公司办公室、安全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生产技术科
3、为民用爆炸物品(用量)计划部门,物资供应处为购买、储存、二级临时存放点运输、发放、退库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对民爆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第七条 民爆物品管理职能部门,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2.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计划、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等项工作。3.调查研究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整改。4.参加炸药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选址、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项工作。5.负责组织全公司民爆管理人员及其它涉爆
4、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新从事涉爆员工的上岗培训、办证等项工作。6.对违规使用的单位、个人,有权暂停发放火工产品;对违规个人有权限期整改和调离涉爆岗位,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第八条 总经理职责总经理为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民爆管理工作,做到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决策,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职责:1.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对全公司民爆物品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2.在安排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要把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步安排,在月、季及年终安全检查时,要把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5、同该单位的安全检查同时列入检查、总结、评比。第十条 分管民爆工作的公司副书记或副总经理职责:1.分管民爆工作的公司副书记或副总经理,对全公司民爆物品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2.负责对公司职能部门民爆物品采购、运输、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审批工作。3.负责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各工区(队)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监督考核对党和国家关于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4.负责对公司各工区(队)二级临时存放点、民爆物品领、发、用、退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十一条 其它公司领导对民爆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1.对公司民爆物品总库(含二级临时
6、存放点)负主要管理业务指导责任。负责向全公司传达、宣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资格审查、人员配备工作。3.负责制定公司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并保证严格执行,经常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4.保证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根据公司领导和保卫部门办理的申购批复,搞好采购、运输、储存、供给、退库管理工作。5.负责对公司各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配送工作,并督促二级存放点按规定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经常组织检查,核对火工产品的品种和数量,
7、做到帐物相符。6.重大节假日或较长放假期间,协同公司保卫处组织回收二级存放点的火工产品。第十三条 安全科科长、副科长职责:1.对公司民用爆炸物品负监督管理责任。要经常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和培训审证工作。2.负责全公司易燃、易爆和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对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政治审查、上岗资格认证工作。3.负责对民爆物品材料的检验和报废、销毁工作。4.负责制定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设施的配置、使用情况。5.负责公司民爆物品检查站的健立和管理工作。6.组织经常性的民爆物品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7.搞好公司民爆物品的
8、审发批示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每月按时与供应处、生产综合处核对火工产品发放的数量、品种,做到帐物相符。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副科长职责:1.对公司爆炸物品的计划、使用负主要责任。2.根据公司生产计划,认真制定民爆物品的月、年度使用计划,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所属单位民爆物品批发数量、品种工作。3.协助其它有关部门搞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工作。4.参与民爆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员工民爆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5.督促公司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合格。第十五条 工区主任(队长)、书记职责:1.工区
9、主任(队长)为该单位民爆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2.负责对该工区(队)民爆物品存放、收发、使用、退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责任,做到不流失一两炸药,一发雷管,一寸导火线。3.负责组织对该工区(队)从事民爆物品管理人员、保管员、安全员、爆破作业人员及员工进行党和国家关于民爆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民爆物品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4.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绝对安全,不得有买卖、转借火工产品事件发生的行为。5.工区(队)分管领导在民爆管理工作中负具体领导和管理责任。6.工区(队)其它领导有权制止民爆违章行为,但不得从事具体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生产班(组)长职责:1.对本班(组)的民爆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
10、传达国家和上级有关民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令,组织员工学习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带头贯彻执行。2.努力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坚持班前会上讲爆炸物品安全,班中督促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3.对新调进的人员要及时进行火工产品安全知识教育,并落实好传代工作。4.对本班(组)生产必须使用的火工产品,从领、用、退全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事后及时填写当班记录。第十七条 火工产品安全员职责:1.负责对本单位员工传达上级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针、政策、指示等,带头执行落实,贯彻好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执行火工产品操作规程。
11、2.经常对本单位员工,特别是新上岗员工进行火工产品知识教育,协助各生产班(组)长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3.进入生产作业面时,搞好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有其它违规操作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处理。4.对火工产品的流失负主要责任并参加工区民爆物品事故隐患的分析、处理。5.监控本单位民爆物品流向,制止违章使用(操作)民用爆炸物品。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除了对本单位存放使用的爆炸物品负主要安全责任外,同时还要落实好具体分管领导和配齐专职领料员、现场安全员、临时存放保管员。并教育认真履行职责和搞好班组领用、退库的全面管理。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管理应
12、纳入全公司安全管理范围,坚持每月、每季按时检查。在检查中,严格考评打分,对不合格的单位必须是:先停止其使用火工产品,后限期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单位使用前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措施,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前提下才可发放使用。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属国家专控物资,任何使用单位都不得非法购买和违法使用、储存火工产品。第二十二条 购买:商务部为火工产品购买部门。商务部应根据年初与德阳市民爆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每月按生产技术科下达的使用计划向机关事务部提供购买数量、品种,由机关事务部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
13、批,机关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持卡报绵竹市公安局汉旺分局、绵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德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枪爆大队审批,并办理购买证,运输许可证,再经物资供应处传真至德阳市民爆公司,由民爆公司根据购买证上批准的品种、数量采购,并押运至炸药总库,由矿业公司办公室负责验收。商务部在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中,必须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购货渠道合法。第二十三条 运输:对各二级存放点所使用的火工产品实行统一运输。运输车辆由公司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担任。公司办公室派专职押运员随车送至二级存放点,由存放点保管员签收火工产品的数量、品种。对专用车辆驾驶员的要求:必须政治思想好,驾驶技术全面,并热爱本职工作,所驾驶车辆必
14、须保证安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运输途中,严格按照民爆运输管理规定办事,不准超速、超载及其它违章行为,确保所运器材万无一失。对专职押运员的要求:遵守安全运输规则,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行驶,途中不得随意停留。监督安全装卸、出入库工作,负责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丢失、被盗等事故发生;并协助驾驶员做好安全运输、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交接货必须由对方签字认可。安全科要派人员在交通道口设立火工产品检查站,对上下车辆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杜绝爆炸物品非法流失。第二十四条 储存(保管):总库和二级存放点在储存、保管条件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库房布局要求合理、安全;存放炸药位置、数量要合法;管理和守护
15、要符合要求。总库和二级存放点必须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保管员。防范措施坚持以人防、技防和犬防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库房坚持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不得睡班。从事库房保管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严格的政治审查和上级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合格,坚持持证上岗。对不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的,一经发现,坚决调离保管员工作岗位。所有库房消防设施要齐全,炸药库、雷管库须配置干湿度计,库房门窗要加装防盗监控设施。总库还应增设防雷设施,并经常检测各种参数,以达到安全标准。总库、二级存放点:对爆炸物品的存放、保管,实行全公司统一台帐登记制度,所有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来人来客登记表、安全检查登记表领退库登记表、交接班记录、班组领用退单、双日原始
16、记录,以便如实准确反应爆炸物品存量、用量及流向。作为库房,还要建立健全库房进出库制度,并将制度书写上墙,按照制度严格执行。第二十五条 使用:各单位在领用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1.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首先向生产技术科提出书面申请,再由生产技术科核准火工产品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签批相适数量的火工产品手续。2.安全科应根据该单位的实际条件,隐患整改等情况,签批使用火工产品的合法手续。3.公司办公室根据已审定的品种、数量开出发货单,由各使用单位专职领料员持发货单到总库办理领取火工产品相关手续。各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在民爆管理上,除负全面责任外,还应分工一
17、名副职专门负责民爆工作的具体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增设一名火工产品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本单位领、用、退的全过程管理。各班组从二级存放点领用火工产品只能根据当天当班使用量,由本单位现场领导、火工产品安全员和班组长共同签字方可领取。领到作业现场的火工产品必须立即分类存放在防爆箱内。使用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规程办事。所有使用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证,才能上岗作业。现场使用由所在单位火工安全员负责,安全科现场安全员实施监督。各使用单位,每月应定期向物公司办公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上报爆炸物品领用平衡表,如实反应本单位当月入库量、消耗量及现有库存量。各项数据必须与安全科
18、所掌握的情况一致。使用火工产品的班组,在领、用、退的原始记录上必须签字认可,并做好登记。第二十六条 退库:各使用单位都必须建立火工产品的退库制度。当天当班剩余的火工产品由火工产品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收回,退到二级存放点(库房),并在退库台帐中如实记录。全年如较长节假日期间,由物公司办公室、安全科负责将各临时存放点存放的火工产品全部回收总库妥善保管。对失效、变质的火工产品,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处理,各单位一经发现应及时做好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科报告,待安全科确认,上报绵竹市公安局后,由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统一处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备案。第四章 民用爆破人员管理第二十七条 所有涉爆人员必须了解熟悉
19、并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使用方法以及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程。经过多种培训方式达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条件,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相关证件,才能上岗。第二十八条 对全公司爆破员证、保管员证、火工安全员证实行押证管理。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有关证件由安全科统一保管,上岗人员必须持安全科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能从事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民爆物品的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人员调离,必须先经安全科审查同意,才可更换。对新上岗人员,必须经安全科进行上岗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民爆管理工作。第五章 惩 处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领、用、退)
20、民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按时改正的,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生产技术科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并处5000.00元10000.00元的罚金。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如有非法贩运、购买、私藏、私带、转借、滥用、盗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科有权收其爆炸物品及器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属于个人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直至刑事处罚。属于单位集体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丢失、被盗和有其它过失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由于管理不到位,忽视民爆安全管理规定,所发生的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等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的管理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