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14 -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办好*创业服务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 第二条 *创业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
2、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很好形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四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 2、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3、为入孵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 5、为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 6、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
3、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必要的服务; 7、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8、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9、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卫生、安全等服务;10、为入孵企业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第三章 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创业服务中心当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 1、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
4、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2、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药品,中药,化学药,轻工、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 3、材料产业: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 4、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包括自动化机械设备及装置,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试制。 5、节能与环境保护产业:包括高新节能产品、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水污染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噪声防治设备的研究、开发、试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能够申请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创办企业: l、具有本科以
5、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设立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2、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领域内具有具体的研究开发项目或拥有高新技术成果; 3、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研究开发团队; 4、拥有科研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 5、具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 第八条 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2、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3、遵守与中心签订的各项协议:4、及时准确地向中心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第四章 批准程序 第九条 入孵企业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 1、入孵申请书; 2、科技创业
6、计划书; 3、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开发项目的查新报告和知识产权证明(原件); 5、申请人及合伙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个人简历及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一条 受理 创业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申请书、科技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创业服务中心,并登记在册。 第十二条 审批 在受理入驻申请后,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第十三条 办理入孵手续 申请者在接到入孵通知后,可到创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办理以下入孵手续: 1、签订入孵合同,缴纳相关费用; 2、
7、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3、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4、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设立银行资金账户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 2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第十五 条评估考核程序 *创业服务中心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十六条 评估考核内容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
8、企业发展潜力五个方面。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创业服务中心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第十七条 评估考核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入驻企业在企业业绩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项目进展不正常 企业科研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2、在园区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 企业入驻园区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
9、闲或关闭状态。 3、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 企业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未能按时向创业服务中心上报季、年度孵化器企业发展信息调查表和孵化器企业工作计划目标总结或孵化器企业发展信息调查表和孵化器企业工作计划目标总结所反映的内容不真实,经过整改无效者。 5、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水电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十八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4、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 5、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及企业资质、荣誉材料(包括
10、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6、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7、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8、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 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第六章 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入孵企业除了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外,还能够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科技人员带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来创业服务中心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种子资金。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及研发开发的
11、价值确定支持额度,一般在5-10万元以内; 2、市科技局对入孵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以倾斜,在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承诺地方给以匹配; 3、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凡注册资本在5 0万元以下的入孵企业注册资金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1 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三年内全部到位; 4、三年内孵化中心房租减半优惠。留学人员领办的企业另外给予25平方米的三年免费使用房。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中心有权终止合同: 1、违反国家的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2、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12、经营内无关的商业活动;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严重违反管理办法、中心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5、不履行创业种子资金合同或违反创业种子资金合同; 6、没能在创业服务中心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研项目不实施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7、没按规定交纳应缴电费等各种费用: 8、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规孵化企业,责令整改不效者,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物业管理费按标准价收取。第八章 入孵企业的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孵化企业的毕业 孵化企业经过三年孵化,合格毕业者,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配备了基本的各种人员,具有大专以上
13、学历的科技人员(含管理、研发、营销等)须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2、具备一个以上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并具有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3、具备了基本科研开发和专职管理、销售人员对外;4、企业已建立起一套管理制度,管理较为规范; 5、企业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或融资能力; 6、特殊行业或产品应经过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第二十三条 入驻创业服务中心的企业经孵化培育三年期满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经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应向创业园提出“毕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准予毕业,应从创业园迁离; 2、第三年最后一个季度前未向创业园提出“毕
14、业”申请,或申请后经评审未能达标的企业,第四年起作为一般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待遇,年底前应迁离本创业园: 3、对于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项目,三年内无法完成的企业,能够提出申清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在批准延长期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孵化培育毕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进高新技术区,谋求更大发展的,由创业服务中心与高新技术区衔接,高新技术区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尽快实现产业化。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白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