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由几何图形面积计算公式, 即可计算出各类面积的数值。5.4.5坐标解析法计算面积利用采集的房角点的坐标值,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 中的8.4.1的公式计算。 1)建在地面楼栋内的地下室出入口, 按以下方式处理: a)当地面楼和地下室为一栋房屋时, 若该出入口仅为地下室服务, 列为地下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若该出入口同时为地面楼和地下室服务, 列为其服务范围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b)地面多栋楼共用一个地下室时, 若该出入口仅为地下室服务, 列为地面楼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若该出入口同时为地面楼和地下室
2、服务, 列为地面楼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建在地面楼栋外的地下室出入口, 列为地下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3)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 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4)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 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户进行分摊。6.4.7室外楼梯处理1)仅供一户使用的, 全部计入该户分摊建筑面积。2)为不同功能区服务的, 其面积列为相应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 为同一功能区服务的, 计入该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6.4.8室内楼梯处理 1)为整栋服务的楼梯或电梯, 整栋分摊( 在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有门不开的, 不影响整栋分摊) 。2)共有的屋顶楼梯间列为整栋的共有建筑面积
3、。3)因各层用途不同, 在不同位置设置高、 低不同的楼梯, 但各楼梯之间所在某一层互通的, 如图6-1中的1梯至3梯, 这些楼梯的梯间共有面积可合并为区间共有面积。如果某一层还设有专用梯, 则按室内专用梯处理。如图6-2的第4层。 图6-1 图6-24)室内专用梯( 楼梯、 电梯) , 其经过”不使用”建筑的梯间共有面积, 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共有面积; 经过”使用”建筑的梯间共有面积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共有面积。6.4.9穿过房屋的通道处理若此通道只为本栋服务, 则列为本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否则, 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6.4.10走廊的处理1)房屋除第一
4、层(地面)外的其它各层的内、 外走廊, 列为本层的共有建筑面积。2)位于建筑物第一层( 地面) 、 计算建筑面积的内、 外走廊, 列为其服务范围的共有建筑面积。6.4.11当商场需要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时, 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6.4.12架空通廊1)两栋独立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2)塔楼之间的架空通廊建筑面积列为相关功能区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6.4.13 门廊、 雨蓬1) 为一户独立设置的门廊、 雨蓬, 计算建筑面积的, 其建筑面积计入该户的分摊建筑面积中。 2) 设置于公共大门口或楼梯口等处的门廊、 雨蓬, 计算建筑面积的, 建筑面积
5、列为共有建筑面积。6.5 共有建筑面积确认在一栋建筑的计算数据进入计算系统之前, 可按如下步骤对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析确定:1)确定一栋房屋中所有公用建筑面积的范围和名称。2)将公用建筑面积划分成应分摊的和不分摊的两类。3)分析每一部分的应分摊公用建筑的服务范围, 并按共有建筑服务范围确定其服务功能区。仅服务于某一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区内共有建筑面积; 服务于多个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区间共有建筑面积。4)将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各区所得的分摊面积, 分别加到相应的区内共有建筑面积中, 然后按本区内的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即, 先将从高级别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到低级别的共有建筑面积中
6、, 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逐级分摊。6.6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6.6.1分摊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按下式计算: Si=KSi K=Si/Si 式中: 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取位至0.000001;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套内建筑面积; Si为各单元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 Si为需要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和;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6.6.2分摊方法1)整体分摊使用功能单一、 各户对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共用情况基本一致的房屋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方法。分户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2)多级分
7、摊不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房屋采用多级分摊。多级分摊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 从大到小逐级分摊的原则。a)第一级分摊。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各共有建筑部位的服务范围划分若干功能区, 一般按住宅、 办公、 商业、 地下车库、 仓库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共有部位不相同的区域进行划分。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 即栋共有建筑面积, 按各功能区范围内的自有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功能区。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一级分摊系数该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第一级分摊系数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之和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为功能区内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减去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b)第二级分摊。某一功
8、能区经过第一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功能区内各层之间的共有建筑面积, 即为该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 依照第一级分摊的方法, 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层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二级分摊系数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第二级分摊系数( 第一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间共有建筑面积) 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层套内建筑面积为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减去层内的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和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c)第三级分摊。第二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各层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按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套。分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三级分摊系数该套内建筑面积第三级分摊系数( 第二
9、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3)其它分摊a)房屋需要进一步分割时, 参照上述方法在上一级分摊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摊计算。b)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 壁柜、 厨房、 卫生间等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 有协议的, 以协议为准进行分摊, 无协议的, 参照上述方法按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第七章 房产变更测量7.1 在房屋发生买卖、 交换、 继承、 拆迁、 新建、 改建、 扩建、 重建、 拆除、 改制等涉及权界调整和面积增减变化时应进行房产变更测量。7.2 房产变更测量的方法7.2.1现状变更测量。1)变更范围小, 可根据图上原有房屋或设置的测线, 采用钢卷尺定点测量
10、。2)变更范围大, 可采用测线图定点测量或平板仪测量。3)采用解析法测量或全野外数字采集系统时, 应在实地布设好足够的平面控制点, 设站逐点进行现场数据采集。7.2.2权属变更测量进行权属变更测量, 必须依据变更登记申请书标示的房产及其用地位置草图、 权利证明文件、 约定日期, 通知申请人到现场指界, 实施分户测绘。1)现有的平面控制点、 界址点、 房角点都能够作为变更测量的基准点。2)采用图解法进行权属变更测量, 应按实测数据计算面积后, 再定出分界点在图上的位置。3)变更测量之后, 应对现有房产、 原有资料进行修正和处理。7.3 变更测量精度变更后的分幅、 分丘图图上精度, 新补测的界址点
11、的精度都应符合规范的规定。7.3.1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 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0毫米。7.3.2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产要素和地物点, 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5米。7.4 丘号、 栋号、 界址点号的调整丘号、 丘支号、 栋号、 界址点号、 房角点号、 房产权号、 房屋共有权号都不能重号。其中房产权号、 房屋共有权号除了整栋房屋拆除须注销权号, 一般不预调整。7.4.1丘合并时, 须重新编立丘号, 新增丘号沿房产分区或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内最大丘号续编。7.4.2用地合并时, 四周外围界址点维持原点
12、号; 用地分割或扩大, 新增界址点沿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内最大界址点续编。7.4.3用地单元中房屋被部分拆除或扩建, 仍保留原栋号; 新建和改建房屋沿丘内最大编号续编。第八章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8.1 一般规定房地产测绘成果实行二级检查, 一级验收和审核备案制度。8.1.1一级检查是在全面自检、 互查的基础上, 由作业小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的过程检查。检查量外业巡视100, 主要数据抽查30; 内业检查100。一级检查质量合格后, 方能进入下一工序。8.1.2二级检查是在级检查的基础上, 由房产测绘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或专职检查人员所进行的最终检查。检查量外业巡视30, 内业检查100。
13、8.1.3验收工作是由测绘工作的委托方组织实施的对测绘单位所提交测绘产品的验收。8.1.4审核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对用于房产管理的成果资料进行审核备案的工作。经验收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需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用于房产管理。8.1.5各级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必须做好记录, 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级检查、 验收工作完成后, 应分别编写检查、 验收报告。8.2 上(提)交成果资料内容1)合同或委托书。2)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3)验收报告。 4)图形数据成果。5)房屋面积测绘报告。8.3 检查、 验收项目及内容8.3.1平面控制测量1)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和点位是否符合要求。2)各种观测手簿的记录和计算是
14、否正确。3)各类控制点的测定方法、 扩展次数及各种限差、 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4)起算数据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平差后的成果精度是否满足要求。8.3.2房产调查1)房产要素权属界线、 墙体归属调查的内容是否齐全、 正确。2)用地略图、 用房界线反映是否明确, 有关说明、 符号是否一致。8.3.3分幅平面图测绘1)图廊点、 方格网、 各级控制点、 界址点的展绘有无遗漏, 位置是否准确。2)分幅图和界址点的施测方法以及各项限差是否在规定的要求之内。3)房屋及其用地的各种要素是否齐全, 丘、 栋的编号是否正确。4)与房地产管理有关的地形要素取舍是否合理。5)图幅接边是否在限差内, 误差配赋是否合理
15、, 房屋形状表示是否正确, 线状地物接边有否明显变形。6)图上各种注记是否正确, 取舍和注记位置是否恰当。8.3.4分丘平面图测绘1)与分幅图对比, 相应要素是否一致。 2)用地范围、 权属界址线及房屋的四面墙体归属的表示是否正确, 位置与产权来源是否相符。 3)权属有争议的注记表示是否正确。8.3.5房屋面积计算1)房屋外边长测量部位是否正确, 分户房屋权界线划分是否正确。2)建筑面积测算、 取舍是否正确, 计算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3)共有建筑面积确认是否正确, 分摊方法选用是否合理, 分摊计算成果是否正确。4)分层、 分户图比例尺选用是否合理, 表述内容是否齐全, 注记位置是否恰当, 图
16、面是否清洁美观。5)各种记录计算图表资料是否有责任者签名, 整饰是否符合要求。8.3.6变更测量1)变更测量的方法、 测量基准、 测绘精度等是否符合要求。2)变更后房地产要素编号的调整与处理是否正确。8.4 成果质量的评定1)成果质量实行优级品、 良级品和合格品三级评定。2)成果质量由专职或兼职检验人员评定。3)成果质量的评定标准, 可参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 执行。8.5 资料整理归档8.5.1上交资料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 归入房产档案。8.5.2测绘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归档1)测绘合同或任务委托书。2)房地产测量技术设计书。3)成果资料索引及说明。4)控制测量成果资料。5
17、)房屋及房屋用地调查表。6)房屋座落示意图。7)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及面积测算资料。8)图形数据成果和房产原图。9)房屋面积测绘报告。10)房地产测量技术报告。11)检查验收报告。12)相应文本、 图、 表的电子文档( 光盘) 。8.5.3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引用技术标准。3)测量的方法及精度说明。4)检查结论及说明。5)调查收集的资料及说明。8.5.4检查验收报告编写要求1)检查验收的组织形式。2)测量工程的基本情况。3)检查验收的依据。4)检查验收的方法。5)检查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6)检查验收的结论。第九章 附 则9.1 本细则于 6月1日起施行。 8月3日印发的四
18、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试行) 和 2月14日印发的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试行) 补充规定(房产面积实测规定)同时废止。9.2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由四川省测绘局会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附录一: 术 语1 房产测绘名词 1.1 房地产: 房产和地产统称房地产。房屋必须占用土地, 房屋和房屋用地习惯上称房地产。1.2 房产测量: 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有关信息的一门技术。( 采集是指采用测绘科学技术, 按照房地产业管理的要求和需要, 对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和测量。表述是指对房屋和房屋用地的几何、 地理、 物理特性, 用数字、 文字、 符号、 影像进行描述,
19、供产权人和有关人士使用) 。1.3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 柱) 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包括阳台、 挑廊、 地下室、 室外楼梯等, 且层高在2.20米以上, 有上盖, 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1.4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的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所组成。1.5 房屋使用面积: 是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6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房屋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墙体面积, 有共用墙和非共用墙两种墙体面积。1.7 房屋共有( 公用) 建筑面积: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
20、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1.8 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1.9 房屋占地面积:是指房屋底层外墙( 包括柱、 廊、 门、 阳台) 外围水平面积。1.10 房屋用地面积:指房屋占用和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 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院落用地面积和共用土地分摊面积等全部使用面积。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1.11 预售面积: 依据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出具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1.12 竣工面积: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的竣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
21、积测绘计算, 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 2 建筑术语2.1 建筑物: 主要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人在其内部进行生产、 生活。2.2 栋: 是指一座独立的, 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2.3 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4 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2.5 永久性上盖: 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 与主体结构使用年限相匹配且相连的上盖。2.6 自然层: 按楼板、 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2.7 夹层: 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 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如一栋房屋从外部看是两层楼房, 从内部看局部是三层, 这三层中间的一层就叫做夹层。2.8 技术
22、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 空调、 给排水、 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楼层。2.9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 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 并经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2.10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 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2.11 避难层: 高层建筑中, 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12 房屋总层数: 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 夹层、 阁楼、 装饰性塔楼, 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 水箱间不计层数。2.13 高层: 高于8层的住宅及高度超过24米的其它民用建筑为高层。高
23、层住宅应装电梯, 满足高层建筑防火要求。2.14 多层: 28层的住宅及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其它民用建筑为多层。2.15 单层: 是指建筑物仅一层。2.16 错层: 建筑物几部分之间的楼地面, 高低错开者。2.17 跃层: 是剖面组合方式。主要用于住宅中, 这些房屋的公共走廊每隔1-2层设置一条, 每个住户有前后相近的一层或一下层的房间。住户内部有小楼梯上、 下相联。2.18 复式房: 一种经济型房屋, 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 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2.19 屋顶: 指房屋的最上部分。起挡风雨、 防寒、 隔热的围护作用。一般由屋面、 屋顶承重结构、 保温层或隔热层以及顶棚等组成。
24、2.20 屋面: 指屋顶的面层, 直接受大自然的侵袭。屋面材料一般用各种瓦、 油毡、 铁皮、 塑料、 橡胶、 混凝土等。2.21 阁楼: 利用坡形屋顶的闷顶部分作为使用房间时, 该使用房间称阁楼。2.22 平台: 指供人活动的平屋顶或从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23 晒台: 又称露台, 指供人室外活动的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维护无上盖的台面。2.24 屋顶花园: 指建在建筑物顶部, 不与大地土壤连接的花园。2.25 入户花园: 是指至少有一面不封闭的入户过渡空间。2.26 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2.27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
25、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 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2.28 走廊: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2.29 挑廊: 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外墙体, 有围护结构, 无支柱有上盖的水平交通空间。2.30 回廊: 在建筑物门斗、 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2.31 柱廊: 有上盖和支柱, 供人通行的建筑物, 称为有柱走廊, 简称柱廊。2.32 连廊: 连接两栋房屋的走廊。2.33 架空通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2.34 内走廊: 设置于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内的走廊视为内走廊( 包含有柱走廊) 。2.35 外走廊: 设置于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外的无柱走
26、廊视为外走廊。2.36 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屋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37 建筑物通道: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2.38 门廊、 门斗: 建筑物门前有上盖, 有支柱或围护结构的进出通道。门廊、 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 有永久性的、 结构牢固的上盖, 支撑上盖的是柱称为门廊, 支撑上盖的是实体墙称为门斗。2.39 阳台: 有永久性上盖、 有围护结构、 有台面、 与房屋相连、 能够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 根据其围护情况分为封闭阳台和非封闭阳台。2.40 封闭阳台: 指阳台采用实体栏板作围护, 栏板以上用玻璃等物全部围闭的阳台。房屋在规划、 设计等环节都已确定为封闭的,
27、才能视为封闭。2.41 飘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2.42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 门、 窗等。2.43 墙面: 墙身的表面饰面称为墙面。2.44 幕墙: 即建筑物的外围护墙悬挂于建筑物承重构件上, 如常见于大型工业建筑钢筋混凝土预制外墙板称为重型幕墙。用于现代大型民用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轻质幕墙, 其材料有玻璃幕墙, 复合材料板和各种金属板材幕墙。2.45 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2.46 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2.47 剪力墙: 亦称结构墙、 抗震墙。由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构成的承受水平作用力的墙。2.
28、48 隔墙: 不承受任何外来荷载, 且本身自重还由楼板或梁支撑的分隔建筑物内部空间的构件。2.49 山墙: 指上部砌成三角形(即山尖)的墙, 即横墙中的外墙称山墙。现平屋顶房屋的内外承重横墙亦称”山墙”。2.50 柱: 指结构柱。一种竖向直线构件。它主要承受各种作用产生的轴向压力, 有时也承受弯矩、 剪力或扭矩。2.51 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2.52 抹灰: 指采用石灰砂浆、 混合砂浆、 聚和物水砂浆、 麻刀灰、 纸筋灰等对建筑物的面层抹灰和石膏浆罩面工艺。2.53 变形缝: 伸缩缝( 温度缝) 、 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2.54 楼板: 亦称楼盖。是分
29、隔建筑空间为楼层的水平承重部件。2.55 楼梯: 指房屋之间供垂直交通用的通道。多层或高层房屋楼层间带有阶梯的交通设施。2.56 专用电梯(楼梯): 是指由建筑物上部的一层或连续的部分楼层所专用, 建筑物的下部连续各楼层均不开门使用, 同时”使用”与”不使用”两部分建筑物的用途不同。上述的”不开门使用”中的所谓”不开门”是指设计上的无门, 而不是有门不开。仅一层或一二层复式房不使用的多层或高层住宅的楼梯( 电梯) , 不属专用梯。2.57 电梯: 经过电力载运人或物的在垂直方向上下运输的机械装置, 以解决建筑物的人流疏散和货物运输。2.58 室外楼梯: 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的永久性楼梯。2.59
30、 台阶: 建筑物出入口处不同标高地面之间用踏步连接的构件称为台阶, 还包括踏步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2.60 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 遮阳篷。2.61 天井: 四面有房屋、 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时中间的空地。2.62 采光井: 亦称”窗井”。指房屋为采光而外设的井式结构物。2.63 骑楼: 底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2.64 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2.65 功能区: 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各共有建筑部位的服务范围而划分的区域称为功能区。上一级功能区下可再分为几个下一级功能区, 各功能区之间可能相互包含、 交叉、 并列。2.66
31、水箱间: 是指建有储水池及机械设备的房屋, 用砼建造的水箱或储水池不视为水箱间。2.67 红线: 指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建筑用地和道路用地的界线。任何建筑物、 构筑物都不得超出这个界线。图纸上常以红色线条表示, 故称”红线”, 建设项目施工前, 需请城建部门去现场划红线, 然后才能正式动工。2.68 测量草图: 测量草图是地块、 建筑物、 位置关系和房地调查的实地记录。是展绘地块界址、 房屋、 计算面积和填写房产登记表的原始依据。附录二: 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 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测绘人员: 测量仪器: 仪器编号: 测绘日期: 年 月 日( 测绘单位名称) 目 录一、 房屋基本情况
32、记录表二、 房屋的座落分布示意草图三、 房屋平面测量草图四、 测量数据平差处理表一、 房屋基本情况记录表座落 市 区( 县) 街道( 镇) 胡同( 街巷) 号邮政编码产权人住 址用途产 别电 话栋号单元号所在层次户号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墙体归属产权来源东南西北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测绘人员: 测绘日期: 年 月 日二、 房屋的座落分布示意草图 北房屋名称建成年份房屋座落测绘人员检查人员测绘日期三、 房屋平面测量草图 第 页 共 页 房屋名称栋 号总层数房屋座落仪器名称及编号层次测绘人员测绘日期结构 楼 梯间第一次读数第二次读数 第一次读数第二次读数 第一次读数第二次读数第一次读数
33、第二次读数 第一次读数第二次读数 第一次读数第二次读数 第一次读数第二次读数 第一次读数第二次读数备注: 面积计算说明: 主要说明层内各部分面积的组成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部分、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部分、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 应扣除面积的部分。共有共用面积各部分的归属说明: a.本层内由栋分摊的部分; b本层内由功能区分摊的部分; c本层内由层分摊的部分; d本层内不能分摊的部分。每条边应注明边号。其它说明。四、 测量数据平差处理表房屋名称: 栋号: 单元号: 层次: 房号: 单位 : 米边号测量边长中数配赋值平差值墙厚(含抹灰层)实测边长设计边长较差限差采用边长说明: 1. 确定抹灰层、 外墙装饰贴面的厚度。2. 房屋外廓边长与分段丈量边长平差计算说明。 计算者: 年 月 日 检查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