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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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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内容摘要: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但它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明显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那种完全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一诱致性制度变迁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制度的“外部收益”性,而政府确立面向市场化的改革后使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成为可能,非政府主体自发恢复被政府剔除于制度供给之外的商业信用制度,进而影响政府的制度供给,迫使政府最终设立发展商业信用的制度装置,促成商业信用制度实现诱致性变迁。关键词:改革开放商业信用诱致性制度变迁 19491955年商业信用制度在我国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1955年起我国取

2、消了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商业信用制度发生了第一次制度变迁。改革开放后逐渐恢复了商业信用,商业信用制度发生了第二次制度变迁。改革开放以来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有两个特征:它是在“外部收益”诱致下发生的,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而不是非政府主体自由、自我实施的,明显不同于西方国家发生的完全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本文尝试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之一。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的变更、替代或者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

3、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有盈利性、自发性、渐进性的特点。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DC诺斯、vw拉坦以及林毅夫等人。-本文是笔者承担的中国社科院重大课题B类项目商业信用、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一一中国商业信用(19492000)研究的阶段成果。本文写作得到董志凯研究员的指导,也得到武力研究员、赵农博士的帮助,谨致谢忱。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参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DC诺斯从成本与收益方面提出了制度创新理论。诺斯认为,因为存在外部收益,诱使人们去努力改

4、变他们的制度安排,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外部收益”又称为“外部利润”,即在现有的经济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利润。“外部收益”主要来自四个方面: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及交易费用,人们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将外部性内在化,降低风险,从交易费用中获益,以及进行收入再分配,无论是自愿的还是政府的安排都将被创新。DC诺斯创立了一个诱制性制度创新的模型:(1)假定制度处于一种初始均衡;(2)由于上述“外部收益”的存在,使某些人的收入增加成为可能,但现存的制度安排阻止其“外部收益”的实现;(3)受影响的当事人组成初级行动团体,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成员都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

5、业家;(4)初级行动团体对次级行动团体施加影响(次级行动团体是帮助初级行动团体取得“外部收益”的决策单位);(5)产生新的制度装置(制度装置就是行动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6)实现制度变迁,系统复归均衡。Vw拉坦从制度的需求与制度变迁的供给角度,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他认为,制度变迁的发生既有制度需求方面的因素,又有制度变迁供给方面的原因。从制度需求方面看,制度变迁是因为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至的,这种制度绩效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从制度变迁供给方面看,制度变迁是社会科学知识进步的结果。拉坦认为,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以下述逻辑导致制度变迁:(1)技术变迁释放出新的收人流,

6、这是引起制度变迁需求的重要原因;(2)对新收人流进行分割,将导致效率收益提高,这将进一步对制度变迁产生激励;(3)技术进步还可能调动个人对其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积极性、为实现新收人流的分割而重新确定产权的积极性、以及为确定产权而组织和引进集体行动的积极性;(4)集体行动,推动制度变迁。拉坦还认为,制度变迁的供给与技术变迁的供给相似,正如科学和技术知识进步时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会右移一样,社会科学知识和有关商业、计划、法律和社会服务专业的知识进步时,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也会右移。林毅夫认为,一种制度之所以从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其条件是它比这个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为有效。在制

7、度模型中,最有效的制度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诱致性制度变迁发生的前提是,必须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即制度变迁源于制度非均衡。假定某个时点的制度结构是均衡的,有四个原因可以导致制度非均衡:(1)制度选择集合改变;(2)技术改变;(3)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4)其他制度安排改变。当存在制度不均衡时,制度变迁的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这种过程是在一个由历史确定的制度结构中发生,并以这个现行的制度结构为条件。但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较。上述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对于制度变迁起因的解

8、释,虽各有千秋,但又有相通之处,其相同的理论逻辑是:制度出现非均衡;制度发生诱致性变迁;制度实现新的均衡。但上述理论假说在解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时,不能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在制度变迁中,中国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最突出之处是政府力量强大,即使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因此,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的制度变-LE戴维斯、DC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一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译文集,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4291页。熊比特认为,不管是政治型的还是经济型的企业家,都是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唯一动力,企业家最重要的

9、品质是要有决断精神。任何人当他在创新时就是熊比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当他退出创新活动时就不成为企业家。LE戴维斯、DC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一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译文集。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一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译文集。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前引书,第261一264页。林毅夫认为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制度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但我认为他对中国特色诱致性制度变迁中政府的作用还强调得不够。见前引书,第261页。 迁,上述理论假说需要适

10、当作些扩展,即需要加入政府因素,因为政府在商业信用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中,仍是关键因素之一。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集制度供给者与制度需求者于一身,改革开放后这一特色并无明显变化,非政府主体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政府仍起决定性作用。建国初期中国商业信用制度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后即出现了制度结构的非均衡状态,非政府主体存在获取外部收益的机会,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也没能出现诱致性制度变迁。关键之因在于,政府供给的计划经济制度结构不能容纳商业信用制度安排,强有力的政府抑制了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实施面向市场化的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轨。政府在推动市场化改革过程

11、中,渐进改变计划性经济制度结构,构成计划性经济制度结构的各项制度安排开始陆续变迁。政府在制度供给中,调整了制度选择集合,减少了非政府主体不需要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增加了非政府主体需要的而政府以前供给不足的制度安排。商业信用制度正是在政府放松金融管制后开始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此后,非政府主体对商业信用制度的需求合法化,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形成第一行动团体,进而影响政府主体设立制度装置一一规范发展商业信用的系列文件,商业信用制度终于导人诱致性制度变迁进程之中。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逻辑(1)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制度可以带给企业“外部收益”,但政府抑制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

12、;(2)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确立面向市场化的改革;(3)政府对适应市场化的制度结构产生需求,开始改变计划性经济制度结构,并自我供给适应市场化的各项制度安排,商业信用制度诱致性变迁成为可能;(4)外部收益的存在诱使非政府主体自发恢复被政府剔除于制度供给之外的商业信用制度安排;(5)采用商业信用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相关主体形成第一行动集团,并影响政府的制度供给;(6)政府通过规范发展商业信用的法规,即设立了发展商业信用的制度装置,帮助商业信用制度实现诱致性变迁。-杨瑞龙认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领导下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的,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理论很难解释我国的改革进程

13、。但笔者认为,改革开放后商业信用的制度变迁不能完全用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作出解释,因为这一变迁过程明显存在外部收益诱使非政府主体变动制度安排的特征。参见杨瑞龙论制度供给,经济研究1993年第8期。 二、改革开放以来商业信用制度诱致性变迁的历程 (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与制度环境的变革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政府逐渐打破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市场因素引入经济运行之中。1982年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要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4年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把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确定为

14、改革目标。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市场因素得到重视。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宣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许多方面,推动了市场经济机制向纵深发展。-杨瑞龙认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领导下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的,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理论很难解释我国的改革进程。但笔者认为,改革开放后商业信用的制度变迁

15、不能完全用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作出解释,因为这一变迁过程明显存在外部收益诱使非政府主体变动制度安排的特征。参见杨瑞龙论制度供给,经济研究1993年第8期。 中国共产党关于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方针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宪法经多次修正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表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启动市场化改革进程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环境开始渐进式变革。渐进式变革的突破口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行计划经济体制外的“增量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在基本经济制度上逐渐得到应有的地位。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

16、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19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确定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增量改革”使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与核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逐渐由单一公有制结构转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上述情况表明,随着中国市场

17、化改革的推进,计划经济的制度环境已发生了渐进式变革。(二)经济制度结构向市场化变革当政府确立了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后,原先的计划经济制度结构已不能满足政府的制度需求,政府需要建立适应市场化进程的制度结构。政府仍是制度需求者与制度供给者二位一体,政府陆续调整各种制度安排的供给,推动计划经济制度结构逐渐向市场化的经济制度结构演化。20世纪80年代初政府为了引入市场机制,供给了一项市场化配置资源的特殊制度安排,即实行价格和其他方面的“双轨制”。“双轨制”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国有经济转向市场化运作,开辟了发展空间。但是,“双轨制”与计划性的制度安排同处于一个经济制度结构之中,其功能相互冲突,加剧了

18、制度结构的不均衡。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政府在资源配置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商品价格制度、商品流通制度、金融制度等制度安排方面,大幅度取消了计划性制度安排,增加了适应市场化变革的制度安排。市场化改革使经济制度结构逐渐向市场化变革。作为经济制度结构中的一项制度安排,商业信用制度正是政府为推进经济制度结构向市场化变革,而将其纳入自己的制度供给集合中的。(三)商业信用导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1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的外部收益性。商业信用主要有促成商品交易、便利结算与短期融资的功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对国有企业存在外部收益。其一,商业信用可以满足企业对紧缺商品的需求。计

19、划经济是短缺经济,短缺经济造成某些商品供不应求。在国家实行计划供给情况下,企业可能无法得到或者得不到足够的紧缺商品。如果企业采取预付货款商业信用方式与对方进行交易,就有可能绕开国家计划管理,满足自己对这种紧缺商品的需求。其二,商业信用有助于推销积压产品,完成国家“计划”。计划经济体制不仅经常出现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还常常产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导致某些产品严重积压。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商业、物资部门也不太愿意因过量收购积压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10,41、49,52页。刘仲藜主编:奠基一一新中国经济五十年,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版,第32

20、4333页。 而大量占压流动资金。如果生产企业运用赊销等商业信用手段,允许商业、物资等企业先收购产品后延期付款,就有可能将积压产品销售出去,从而“完成”国家计划。其三,商业信用可以增加企业的可用资金。对于赊购企业来说,虽然买下对方销路不畅的商品,资金回笼时间较长,但因延期付款,等于得到一笔短期贷款,无异于增加了自己可利用的资金。对于预收货款企业而言,得到预收货款等于得到一笔自由使用的资金。其四,商业信用可以为发放奖金与增加福利创造条件。为鼓励企业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国家曾设立了一项激励制度安排,即企业对工资、奖金的发放和利润提留取决企业是否在本期内实现“销售额”。如果按照钱货两清的规定销售商品

21、,势必限制自己产品的销售总额。但如果企业进行商业信用销售,只要产品已经发出,就算企业已发生了“销售”,有了“销售”企业就可以动用企业现有的资金或者有资格向银行借款发工资、发奖金、提福利、提留利润,满足企业“内部人”的利益。其五,商业信用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在银行体制转轨时期,国有银行在分配贷款指标的时候,强调“企业的产品有市场”这一政策标准。对企业而言,只要能够“发货”,无论是否收到货款,企业都可以证明自己的产品拥有市场,以此作为申请贷款的理由获得银行更多贷款。2商业信用制度诱致性变迁的开端。正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制度可以带来外部收益,所以,尽管政府实施了禁止、取消商业信用

22、制度的强制性变迁,但是非政府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政府强制力有所减缓时,仍然暗中运用商业信用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除国家批准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邮电部门预收报刊费、民航部门预收航测费等类型的商业信用可以存在外,国有工商企业之间还发生了大量的被政府禁止的商业信用,说明了商业信用制度外部收益性对非政府主体的强大诱使作用。计划经济时期,工商企业之间主要运用预收预付货款、定金等商业信用,谋取外部利益。如1958年末商业系统中非商品占用资金为21939万元,其中预付货款为6245万元,预购定金为1857万元,预付预购货款、定金合计为8102万元,占21939万元非商品资金占用的369。上世纪60年代国

23、有工商企业间预收预付货款、定金的商业信用仍有发展,如1962年河南省商业企业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余额为61895万元,其中预付货款为22439万元,预付定金为11487万元,合计为33926万元,占61895万元的54。9。20世纪70年代,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物资企业之间的预收预付货款、定金也很普遍,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1976年全国商业企业普遍发生的赊销及预收预付货款总额达28430万元,赊销、预付货款占不合规定资金占用总额的131。计划经济时期,工商企业还使用拖欠货款的商业信用方式获得外部利益。上世纪60年代初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被人拖欠的货款约有298亿元,拖欠别

24、人的货款约有183亿元。1976年底全国34815户国营工业被基建单位拖欠的货款达到37278万元,占被挤占挪用流动资金322779万元的116。截止1979年6月底,全国基建单位还拖欠国内-樊纲:企业间债务与宏观经济波动(上),经济研究1996年第3期。辽宁省委关于清查企业资金和物资库存情况的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共中央文件汇编(1959)(3),第1557页,内部资料。河南省商业企业有问题资金的调查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摘要),商业部资料。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工商贷款被挪用、挤占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资料。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国营工业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拖欠货款工作的报告,财政

25、部资料。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工商贷款被挪用、挤占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资料。 生产企业设备货款184亿元。这些情况表明,计划经济时期有不少国有企业不顾政府严格禁止发生商业信用的压力,在获得外部利益的诱使下,或明或暗地运用商业信用制度,此时的商业信用制度虽然仍是政府禁止的“非法”制度安排,但已开始诱致性变迁。3商业信用制度由“非法”制度安排变为“合法”制度安排。计划经济时期非政府主体之间自发形成的商业信用,是政府严格禁止的一项制度安排,从政府制度供给而言,它未经政府批准,是一种“非法”的制度安排。这种“非法”的制度安排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一直存在,但没有获得合法地位。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启动市场

26、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后,商业信用制度由“非法”制度安排转向合法制度安排,解除了意识形态障碍,非政府主体也在政府确定了“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后,相互发生的商业信用越来越多。而商业信用制度取得合法地位的契机,来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有企业推销积压物资。首先,为摆脱产品严重积压的困境,加快资金周转,许多国营企业自发采取了赊销、预收预付货款等商业信用形式,这些企业形成了“第一行动团体”,迫使政府部门承认商业信用的合法性。政府部门为保证企业资金的顺利运转,增加国家收益,允许原先禁止的商业信用合法存在,“非法”的商业信用制度安排转为合法的制度安排。1981年国务院在批准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

27、会议汇报提纲时指出,对积压物资,物资部门要“采取削价、赊销、分期付款、转帐交付使用等办法推销,加快处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1981年5月20日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指示,“为了疏通渠道,搞活经济,在征得银行同意后,对长期积压的机电产品,企业确实需要,而资金又一时无来源,在不拉长基建战线的原则下,一、二年内能够付清货款的,可以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办法处理”。1981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某些国家骨干企业的某些技术先进、但因国民经济调整而暂无销路的产品,可试行赊销。1982年商业部决定对价格较高,库存较大,销售不快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收录音机、高档收音机

28、、高档乐器、高档照相机等商品“提前付货,分期收款”。这表明,商业信用制度已经由“非法”制度安排变为合法的制度安排。其次,政府为控制商业信用,供给了政府主导的票据化商业信用制度安排。从赊购赊销、预收预付货款取得合法地位开始,商业信用诱致性制度变迁渐渐地传到了票据化商业信用制度安排上。20世纪80年代初,政府给予商业信用制度合法的地位后,工商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迅速扩展开来,对尚未发生根本变革的计划经济体制产生巨大冲击。为控制商业信用盲目自发膨胀,政府供给了以国家银行为主体的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及再贴现的制度安排,以推动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并以国家银行信用引导商业信用。1984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29、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各专业银行也相继制定了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办法,如1986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1987年8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实施办法,1988年5月交通银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票据承兑贴现办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后,政府供给的管理、引导商业信用的制度安排更为完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也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具体办法。政府供给的票据化商业信用制度安排,成为经济制度结构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

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拖欠货款情况和处理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资料。总行李飞副行长在分行行长座谈会上的总结发言,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吉林省金融学会1984年版,第42页。国务院批准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43页。国家经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金融规章制度选编(1981年)(上册),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年版,第245页。总行印发关于当前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掌握的意见的通知,金融规章制度选编(1981年)(上册),第201页。总行转发商业部关于部分工业品开展“提前付货,分期收款”业务

31、的通知的通知,金融规章制度选编(1981年)(上册),第170页。 上述商业信用导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发展过程表明,在商业信用制度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这正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商业信用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诱致性制度变迁之处。撇开赊购赊销、预收预付货款等记帐式、口头式商业信用制度需要经过政府批准才能合法存在不说,票据化商业信用制度安排就是完全由政府供给的。政府在供给票据化商业信用制度安排过程中,还不时地干预票据化商业信用的发展,如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加强商业汇票管理问题的通知,以纠正某些企业和银行违反规定签发、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以套取资金、对已承兑的

32、汇票随意宣布无效或到期拒绝支付、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违规行为;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出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以纠正某些银行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或无理拒付、片面要求承兑申请人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对资信不好的企业随意承兑等违规行为。表明改革开放后中国商业信用制度诱致性变迁是在政府主导下发生的。三、阻碍商业信用发展的制度性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虽然发生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商业信用制度还没有形成健全有效的制度结构,进一步发展还有不少障碍因素。第一,商业信用制度结构中,各项相关的制度安排还有待建立和完善;第二,商业信用的发展受到路径依赖

33、制约。(一)商业信用制度的相关制度安排供给滞后信用制度结构是银行信用制度安排、商业信用制度安排、国家(或财政)信用制度安排等制度安排的总和。信用制度也可以视为征信制度、授(受)信制度、债权债务清偿制度、违约惩罚制度等制度安排的总和。商业信用制度就是“嵌在”信用制度结构中的一项制度安排。一项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率,不仅取决于该项制度安排是否满足制度需求,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他们功能的完善程度。商业信用制度作为信用制度结构中的一项制度安排,能否发挥效率要受到银行信用制度、国家信用制度等相关制度安排层面的制约,还要受到征信制度、授(受)信制度、债权债务清偿制度、违约惩罚制度等制度安排层面的制约,而且

34、商业信用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也要受到这些相关制度安排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与发展,就存在上述相关制度安排供给滞后的障碍。1银行票据业务制度安排的供给滞后。银行信用制度是与商业信用制度最为密切的制度安排,商业信用制度的正常运行离不开银行信用制度的参与,特别是票据化的商业信用更是依托于银行信用制度来运转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需要借助于银行的贴现、再贴现操作来-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前引书,第260页: 完成。银行承兑汇票则更需要银行承兑、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才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中间背书、转让、流通。在一定意义上说,银行信用制度的票据业务

35、功能是否健全完善,决定了商业信用的票据化能否规范发展,决定了商业票据市场能否扩展。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银行仍然垄断我国的金融市场,国有银行经营体制改革缓慢,票据业务发展滞后,票据业务操作不规范不健全,制约了商业信用制度的发展。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后,国有银行系统一是对票据业务不熟悉,二是在观念上仍将票据业务作为控制企业资金流动的手段,因而对商业票据业务设置了许多限制措施,如限定商业票据承兑贴现数额及使用范围,不准流通转让等,致使企业不愿意使用商业信用票据,票据化商业信用制度裹足不前。1988中国人民银行改变了不准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规定,颁发了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

36、计核算手续,将商业汇票作为企业结算货款的工具而全面推广,推动了商业信用制度的发展。但在开办商业票据业务中,某些分支银行的票据业务操作不规范,如违反规定帮助企业签发、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以套取资金、对已承兑的汇票随意宣布无效或到期拒绝支付等等,致使商业信用制度的发展偏离规范化轨道。到1998年商业票据市场已获得长足进展,但某些国有银行开办商业票据业务仍然不规范,如不遵守结算纪律,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拖延付款或无理拒付;对承兑分支行的授权过于集中,不便于企业申请承兑;片面强调承兑风险,要求承兑申请人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有些银行或过量承兑,或对资信不好的企业随意承兑,形成承兑风险;有银行不严格审查票据

37、承兑、贴现条件,办理无商品交易汇票的承兑、贴现,银行资金被大笔套取,等等。银行非规范性经营票据业务,影响了商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2征信制度安排的供给滞后。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了单一所有制结构,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政企不分,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则对企业之间发生信用关系承担信用担保人的责任。换句话说,企业间发生的信用问题最后都可以由政府信用来作保,政府可以通过减免债务、给予亏损补贴等方式承担信用风险。因此,在政府信用作保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商业信用关系不考虑征信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成份多元化,除国有经济外,个体、私营、“三资”经济等非国有经济逐渐壮大,这些非国有经济不在政府

38、信用担保范围内。而且,随着国营企业扩大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政府信用开始退出企业并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企业不守信用,恶意拖欠货款,甚至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企业征信需求日益突现出来,在外贸方面这种状况更为严重。中国对外贸易大幅增长后,一些不法外商利用国有企业征信制度的漏洞,大量拖欠外贸企业的货款,严重损害外贸企业的利益。为减少与规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上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计算中心开始与国外着名资信调查公司合作,为中国外贸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但是,政府迟迟未能供给关于国内企业的征信制度安排。1992年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中国

39、第一家专业从事征信活动的公司一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到上世纪末,从事国内企业资信调查的企业有三类:一是中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约有40家;二是政府部门如对外经济贸易部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国家工商管理系统及各专业银行系统的资信调查机构;三是进人中国的外资征信公司,如美国的邓白氏公司(Dun&BradstreetIne)等。中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与政府部门资信调查机构处于各自为战状态,提供的征信服务也极为有限。进入21世纪后,社会信-国家经贸委: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一理论、实践、政策、借鉴,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35、6465页。 用体系建设方才引起各级政府关注,上海市

40、1999年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2001年启动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北京市2001年7月5日开通了红盾315网站;2001年8月甘肃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2002年5月深圳市也筹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但从全国而言,统一、高效的征信制度建设尚未取得大的进展。究其原因,诚如吴承明先生所言:“征信事业之发展,有赖于二项先决条件,一为工商财务报告之公开,一为银行界交换信用情报之通行。财务报告为信用分析之最主要根据,信用交换则为征信事业之道德基础。”这两项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均不成熟或完善。征信制度安排的供给滞后,使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因不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而不愿意接受他人的商业信用票据,同样,别人也不愿

41、接受自己签发商业票据,企业签发、接受商业票据规模受到限制。银行承兑汇票因为有银行信用作保证,企业较乐意使用,但因为征倌制度不健全,银行又不乐意扩大承兑业务。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最不受欢迎。因为征信制度滞后,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更大风险,在商业信用市场上最受冷落,以致目前只占商业票据市场的微小比例,商业票据市场结构也因之呈现畸形状态。3违约惩罚制度安排的供给滞后。一国商业信用制度能否健全有效,还决定于是否建立了配套的违约惩罚制度安排。惩罚机制是商业信用制度正常运转的保证,违约惩罚制度安排供给滞后则会导致商业信用制度运转阻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发展就受到违约惩罚制度安排供给不

42、足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有些企业之所以敢于不讲信用,不守合同,恶意拖欠,甚至诈骗犯罪,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约惩罚制度不健全。在市场经济中,对于违约企业的惩罚除法律制裁外,最为严厉的处罚是堵塞其从事商业活动的机会。阻止沾有信用污点的企业再从事违约商业活动,不仅要靠政府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以惩罚甚至取缔其经营资格,更主要的是需要所有市场参与者共同实施惩罚,即拒绝再次与违约企业发生商业往来。但是,目前从政府管理部门的惩罚制度安排来看,工商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于违法企业的惩罚过于轻微,以致违法者违法收益远大于违法成本;从市场参与者对违法、违约者的惩罚来看,则存在“惩罚者缺位”问题,即市场参与者

43、无法对沾有信用污点的企业或个人实施处罚。“惩罚者缺位”又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征信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有关,因为征信制度不健全,使得市场参与者无法知道谁是沾有信用污点者,或者说市场参与者知道谁是沾有信用污点者的成本极高,从而影响其在征信方面的支出。违约惩罚制度安排的滞后,不履行债务合约的行为就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财产权(包括债权)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结果违约方、债务方得益,而守约方、债权方反倒受损,商业信用不可能正常展开。另外,守信行为得不到足够的奖励时,企业(当事人)的守信收益会小于社会的守信收益,而失信行为得不到必要的惩罚时,企业(当事人)的失信成本小于社会的失信成本,持续下去就会产生

44、商业信用市场运行的“市场失败”(MarketFailure)。商业信用运行“市场失败”的结果导致社会商品交易中商业信用交易萎缩,信用制度发展迟缓。(二)商业信用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当人们洗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得到优化;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除非

45、借助强有力的外力推进,否则人们要想选择新的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也面临路径依赖问题,这种路径依赖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政府主导的路径依赖、政府信用担保的路径依赖以及传统的挂帐式、口头式商业信用方式的路径依赖。 -吴承明:近代征信事业之发展,载中央银行月报新2卷第9期,1947年上海版。于立等:信用、信息与规制一一守信、失信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02年第6期。 1政府主导的路径依赖。中国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制度的供给与变迁离不开政府的作用。中国商业信用的制度变迁走的是政府主导型道路,这一路径依赖正在影响、而且还将影响商业信用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商

46、业信用制度变迁中政府主导的路径依赖性,应客观地全面地看待,不可片面否定。政府主导作用有助于强制性制度安排的建立,有助于推进诱致性商业信用制度变迁的发展,有助于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但是,政府主导商业信用制度变迁又存在很多弊端。政府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剔除某些对非政府主体有益的制度安排;可能过度干预商业信用市场的发展,形成市场发展的畸形;可能企图运用以前惯用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商场问题,造成计划管理方式的复归;政府还可能因为官僚主义而相互推诿,不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责任,等等。商业信用制度运行的基础是市场,商业信用的进一步发展既需要政府主导,又必须防止政府“越位”干预。2政府信用担保的路径依赖。中国长

47、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几乎垄断了经济运行的各个领域。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企业的一切交易活动都由政府信用作担保。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虽然经过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放权让利改革,90年代初至今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但是,产权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国有企业产权仍旧属于国家所有,那么,政府信用的担保作用虽然有所减弱,但不可能完全退出。商业信用发生的主体是国有企业,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隐性担保仍贯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之中。政府隐性担保意味着,所有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人是国家,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商业信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贷行为,而是相互“挪用”,那么国有企业之间无法建立真正的信用基础或信用关系,国有企业不必担心因为自己因欠债不还而导致自己破产,往往并不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措施及时清偿债务和杜绝拖欠,相反,国有企业认为即使发生本企业负担不起的债务,政府也会最后给予清偿。因此,产生了“欠债不还,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等不守信用的逻辑观念。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国有企业将不会按市场规则开展商业信用业务,商业信用隐藏“三角债”危机。政府信用担保的路径依赖,对商业信用的发展十分不利,必须打破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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