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20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
2、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 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第七条 “党政同责”指
3、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 “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第九条 各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
4、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第十条 各企业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三章 责任界面划分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界面划分,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 各企业职能(业务)部门承担其职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是全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管,对分
5、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使领导、监管责任,对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二)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四)制定生产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安全管理信息,指导各企业开展信息交流; (五)监
6、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六)编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先培训后上岗;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制定集团公司相关措施,并监督实施;(八)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九)监督各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评价)、重大危险源管理、可靠性、技术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工作,完善制度,培
7、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十一)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十二)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十三)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是集团公司的二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
8、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制度落实情况;(二)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本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四)制定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运行管理信息,指导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开展信息交流;(五)监督本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六)制定本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
9、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及公司本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监督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先培训后上岗;负责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七)监督本公司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八)组织召开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九)负责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评价)、重大危险源管理、设备可靠性、技术监控管理、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十)组织开展
10、所管理和所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并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十一)对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监督、指导、协调新建、扩建工程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十二)负责审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年度机组(A、B、C、D级)或装置检修计划或设备定检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制定所管理和所属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
11、十三)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公司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十四)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一)落实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等;(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三
12、级安全监督网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四)利用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化、信息化;(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先培训后上岗培训; (七)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八)组织召开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基建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
13、定防范措施;(九)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十)建立外包工程和所属多种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外包工程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十一)开展生产、基建的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对查评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十二)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措施,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十三)组织开展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四)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十五)做好机组(装置)检修、技术改造、设备定检、设备维护和日常消缺等工作;(十六)强化基建
14、项目的技术选择、设备选型、设备监造、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的管理,保证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十七)坚持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负责新建、扩建工程生产准备工作;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十八)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企业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本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重复发生;(十九)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各企业与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15、界面划分(一)对于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企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执行。(二)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特许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对环保特许经营企业,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 编制程序与内容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程序(一)成立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编制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16、;(二)编制小组依据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的企业岗位设置,组织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编制小组,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汇总后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审核,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本企业安委会讨论审定后,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内容(一)本岗位涉及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二)本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参与以及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内容;(三)本岗位负责管控的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四)党、政领导班子各成员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 安全生
17、产责任制的编制应做到简明、具体、实用,可操作性强,上下配套、逐级衔接、不留空白,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每三年修编一次。当组织机构、业务领域、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进行完善和修订。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
18、三条 集团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二)安全生产长期不稳定,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三)安全风险控制评估、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反映出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风险高易诱发事故发生的;(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形成长效机制,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或有效控制的; (五)基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混乱,基建安全专项检查问题突出,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的;(六
19、)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存在严重缺陷并未按要求整改的;(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 (八)集团公司认定应约谈的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件。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办法由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自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要求,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违反法律或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或事项的,即使无后果也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
20、的责任,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罚。(一)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被责令限期改正事项,逾期未改的;(二)对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被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四)集团公司经过其它方式正式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没有落实的。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责任的划分对外包工程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业主单位承担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 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