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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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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送审稿 1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筹使用,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根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对芜湖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并轨使用请示的批复》(皖保组[ ]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 ]13号)、《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县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收购,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核定租金,向本县域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住房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所称无住房是指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无自有住房,即:没有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本细则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本细则所称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的货币补助,以增强其租赁住房支付能力。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建设统筹、资金统筹、分配使用统筹。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坚持“以镇为主、适度调剂,并轨使用、分类管理,统一租金、租补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县保障性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政策研究、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核准,并指导、督促、检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负责配租房源的筹集和实施配租以及参与运营等管理工作。 产权人是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管理、提供房源和租金收缴使用的管理工作。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由县住保办(设于县房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实物配租工作,县本级(除开发区)由县住保办负责组织开展,其它的在县住保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 县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工商、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住建委、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工商、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要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资格审核的准确性。 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信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承租人信用情况,并作为续租和退出依据。 第二章 准 入 第八条 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保障性住房。户主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由所在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集中向县住保办或县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保障性住房。县人社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员资格的复审。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二)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第十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且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在就业所在地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 第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四)其它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第十二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入住职工和务工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四)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房产、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如实申报房产情况,并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章 分配和轮候 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到实物配租轮候库,按优先条件和轮候顺序配租。 第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低保家庭优先实物配租,其它家庭按下列条件,优先实物配租: (一)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家庭成员是烈士配偶、子女的; (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有获得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因公致残四级以上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含)残疾的; (五)因配合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后,住房困难的; (六)家庭人口较多的; (七)其它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急需救助的。 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上述(一)至(七)项条件的,优先实物配租。 第十六条 轮候期间,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主动向县住房保障机构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优先实物配租: (一)符合县产业发展方向; (二)固定资产投资、用人规模较大; (三)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并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分配保障性住房的,原则上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至15平方米确定。 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2人(含)以下户安排45平方米户型,3人(含)以上户安排50平方米户型。属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县城工作的全国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安排50平方米户型。 县住房保障机构在核准用人单位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时,可安排特殊专业人才、管理人才一人一套或一户一套的比例不得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总套数的15%。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区域、同品质住房平均市场租金收取。具体标准由产权单位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城建委、民政等单位共同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并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产权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与取得配租资格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用人单位应签订《南陵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产权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签订合同时,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的六倍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出租人退还保证金;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或低收入的家庭能够免缴租赁保证金。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并签订租赁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统一代缴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等其它费用的,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和当事人承诺,通报到县民政、工作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扣。承租人享受租金补贴的,出租人应通报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停发租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原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申请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发生人口变化等需要调换房屋的,可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换房屋申请。经审核同意,承租人按时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重新调换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用人规模、社会保障、公积金等方面发生变化需要减少保障性住房的,应按原申请渠道主动及时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即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自行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五章 租金补贴 第二十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后,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二十七条 根据收入不同,对城镇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在享受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可发放租金补贴,若发放租金补贴由政府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月租金补贴金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保障人口—原有住房面积)×租金标准×补贴系数。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贴系数为0.95。 符合县城镇低收入标准而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补贴系数为0.85。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0。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对1人户,按30平方米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未轮候到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政府可对其发放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每年发布。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应按时主动填报《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表》,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或居委会)或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享受保障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享受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家庭的变更或退出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汇总。 第三十条 年度复核时,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现经济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三)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因收入、人口等条件发生变化,或经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责令限期退出保障性住房,享受租金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给予六个月过渡期,并按市场标准缴纳租金;超过渡期拒不腾退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出租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或重复申请取得一套以上保障性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用人单位及其入住职工、务工人员有以上情形的,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配租资格,并由出租人收回保障性住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分配给本企业员工承租使用,并报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开发区、各镇参照执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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