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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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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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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保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 维护公司权益,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 依照特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 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 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 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 经营方向、 经营规划、 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 协议、 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 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 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 工资性、 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它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 决议、 通告、 通知、 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 ”机密”、 ”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 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 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 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 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 财务报表、 统计资料、 重要会议记录、 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 合同、 协议、 职员工资性收入、 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书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 资料, 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 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 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 自行解密。
□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 收发、 传递、 使用、 复制、 摘抄、 保存和销毁, 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 处理、 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 资料和其它物品, 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 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 传递和外出携带, 由指定人员担任,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 生产、 运输、 使用、 保存、 维修和销毁, 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 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 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 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 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不准经过其它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 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 应立即作出处理。
□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给予警告, 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 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 为她人窃取、 刺探、 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她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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