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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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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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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 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结合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分行法人代表: 王建军。
第3条 公司下设: 服务部、 财务部、 业务部、 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包括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 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 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 工资奖金分配权、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 民族平等原则, 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 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 择优录用、 任人唯贤、 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 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 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 必须年满18周岁) , 身体健康, 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 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 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 不收取员工的押金( 物) , 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 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职前培训、 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 试用期15天; 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30天; 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 试用期60天;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 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20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以上的员工, 能够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 ; 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包括变更合同期限、 工作岗位、 劳动报酬、 违约责任等。
第2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 1) 、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 3) 、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5) 、 被劳动教养的;
( 6) 、 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 9)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 1) 、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
( 2) 、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 4) 、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减人员的;
( 5)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 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 ; 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 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代通知金) ;
依本条第一款第( 1) 项解除劳动合同, 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 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 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1) 、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2)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3) 、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的
( 4) 、 应征入伍, 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 5)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25条 公司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约定, 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 1) 、 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 2) 、 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3) 、 对生产、 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4) 、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26条 非公司过错,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 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超过6个月) 。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终止:
( 1) 、 劳动合同期满, 双方不再续订的;
( 2) 、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 3) 、 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死亡的;
( 4) 、 公司依法解散、 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 5)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 法规、 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 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
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 提前30天通知员工, 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 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 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 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发; 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 2) 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 依本规定第23条第( 1) 、 ( 3) 、 ( 4) 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 经济补偿金能够超过12个月工资( 不封顶) 。
依本规定第23条( 1) 、 ( 3) 、 ( 4) 项解除劳动合同时, 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 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 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 津贴。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住房补贴、 伙食补贴、 中夜班津贴、 高低温津贴、 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 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 岗位( 职务) 工资、 工龄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员工的基本工资( 标准工资) 包括基础工资、 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 计算、 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 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 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按劳动法的规定, 平日加点, 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 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 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 公司能够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一式二份) , 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公司停工、 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1个月内) 的,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停工、 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 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 其病伤假工资为: 工龄不满五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60%; 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70%; 工龄十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停发病假工资, 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 工龄不满五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50%; 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9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公司能够要求员工赔偿, 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能够在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执行, 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 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 年休假、 探亲假、 婚假、 丧假、 产假期间, 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 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公司能够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 1) 、 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 2) 、 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 3) 、 法院判决、 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 赡养费;
( 4) 、 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 5) 、 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 6) 、 劳动合同约定的能够减发的工资;
( 7) 、 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能够减发的工资;
( 8) 、 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 9) 、 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 10)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能够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 公司逐步改进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改进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 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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