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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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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1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 2月25日内江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5月1日起施行。市长:杨松柏 3月29日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江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制度化、秩序化、优美化、清洁化

2、”的总体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建成区内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一切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施设置、悬挂、张贴的下列广告:(一)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如下表)。类型a(m)或S()备注大型a4或S10a指户外广告设施的任一边边长,S指户外广告设施的单面面积。中型4a1或10S1小型a1或S1(二)按设置形式分为固定户外广告设施和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固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建(构)筑物设置的LED显示屏、电子显示屏、三面翻户外广告、车身广告、店招店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

3、。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空飘气球、软体横幅、门楣广告、促销宣传牌、充气拱门、临时舞台、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等。第四条内江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政策等重大事项,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查与监督等日常事务。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中区、东兴区和经开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第七条 市规划、住建、工商、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八条 固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

4、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等部门,编制内江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按照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分为严控区和规范区。(一)严控区:城市绿化地、高速公路入口、甜都大道、汉渝大道、西林大道、汉安大道、大千路、兰桂大道、东桐路、双苏路、双洞路、玉溪路、公园街、321国道入口、甜城湖周边等公共活动场所。(二)规范区:建成区内其余路段区域。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属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可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可能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可能造成行道树或绿地损毁的;

5、(五)属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控制地带的;(六)属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设施的;(七)凡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第三章 设置审批第十一条建成区内所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原则上由政府按市场经营方式进行管理;不宜采取市场经营方式的,经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同意,采取协议出让经营方式管理。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年限一般为3年。以拍卖方式获得的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能够出租,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确定为公益广告

6、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广告位的使用性质。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报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将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店招店牌设置标准发放经营业主,业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设置。第十五条设置固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需报送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二)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单位和设置单位(个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7、;(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四)户外广告样件;(五)超过50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须出具有审查资质单位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和工程监理合同书,及审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六)广告设施设置期间的安全保障及设置后广告设施的维护方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第十六条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二)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单位和设置单位(个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三)户外广告样

8、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第十七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宣传的,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施工围墙上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自觉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监督检查。第四章设置要求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画面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画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超过期限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9、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约定缴纳相关费用。第二十一条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一)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禁止在楼顶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三)设置单位(个人)须在户外广告设施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及设置期限。(四)设置面积要求:1.LED字幕显示屏:1面积10;2.电子显示屏:10面积100;3.三面翻户外广告:100面积500。(五)使用年限:一般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

10、1年;三面翻广告一般不超过5年;显示屏一般不超过8年。第二十二条店招店牌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一)店招店牌按照“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原则进行设置。以每一栋楼群为单元,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店牌高度不得高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大楼入口处规范统一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二)鼓励推广使用亚克力材质、LED光源等新材料、新工艺设置店招店牌。1.严控区域内所有店招店牌都应使用铝塑板、亚克力、吸塑或更高档材质;2.规范区域内或传统老字号店铺的店招店牌可采用木、竹等其它材质;3.新建楼(街)

11、的店招店牌一律使用铝塑板、亚克力、吸塑或更高档的材质制作。(三)使用年限:以木、竹或其它材质为骨架的店招店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钢架材质为骨架的店招店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LED字幕屏、夜景灯光亮化设施,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四)内容:店招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一致。(五)颜色:相邻的招牌色调与整栋楼(街)要协调,保持整体形象。(六)其它情形:店招店牌下方如需设置LED字幕屏、夜景灯光亮化的,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工商部门登记。其设置的亮化照明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市民休息。LED字幕屏规格:长店招店牌长,宽0.5米。夜景灯光主要亮化方式有:1.全“七彩”霓虹灯或LED灯

12、;2.双色或单色霓虹灯;3.招牌主要内容、字体为霓虹灯。第二十三条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若在临街人行道上进行设置的,须保证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得小于6米。(二)在施工建筑物上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间不得超过1年。(三)因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最长期限不超过30日。其中:1.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充气拱门的跨度不得超过10米,高度不得超过5米,安装设置必须安全、牢靠。2.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

13、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四)因举办大型文化、庆典、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于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自行拆除。(五)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期,确需延期的,须在活动结束前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由设置单位(个人)自行及时拆除;广告设施拆除后,须恢复场地原貌。第五章 监管与变更第二十五条市城管、规划、住建、工商、公安、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问题,并督促设置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加

14、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和维护。(一)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并向原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达标的大型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二)对污染、破损、掉字等存在缺陷或有损美观的,设置单位或个人须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三)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具有抵御暴雨(雪)、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的能力。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在变更前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因经营需要变更店招店牌的,须按照店招店牌设置要求重新设置。第

15、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相关法规规章予以相应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二)擅自改变或变更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的;(三)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的;(四)影响现

16、状绿化效果的;(五)户外广告设施长期闲置,不以公益广告覆盖的;(六)违法占用、遮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她人合法户外广告的;(七)户外广告设施残缺、破损,文字或图案不全,污渍明显,不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的;(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设置店招店牌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相应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清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个人)承担,并可根据相关法规规章予以相应处罚。

17、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未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并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未对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能抵御暴雨(雪)、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行政部门强制拆除,并可给予相应处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间,设置单位(个人)或其它责任人不按规定维护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处以收回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第三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个人)自行拆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设置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自行拆除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 发布户外广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5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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