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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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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14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自治区、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苏木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第三

2、条 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依据苏木乡镇行政区划,结合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制定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 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一所卫生院。不在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根据需要可继续保留,其服务功能应根据服务人口和交通条件重新调整。旗县所在地和城区内不设卫生院和镇医院。第五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按其职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开放病床农区一般不少于20张,牧区一般不少于10张,一般卫生院可根据距城区的距离和需要分为有床型和无床型。每所中心卫生院至少要辐射2因此上一般卫

3、生院。第六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功能和规模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卫生院。分类标准见附件。第七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人员、设备、财务由所在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核算,禁止租赁、承包、变卖,不得分散经营。业务工作接受旗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指导。第八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卫生院。苏木乡镇撤销后保留的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地域识别名+卫生院。卫生院印章、银行账户、牌匾、文件文书等名称必须与规定的名称一致。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九条 自治区制定卫生院分类标准,并组织开展一类卫生院评审认定工作,盟市组织

4、开展二类、三类卫生院评审认定工作,合理调整服务功能和布局,确定各类卫生院的数量,提高资源利用率。第十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开考试,考核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院长聘期内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享有苏木乡镇卫生院经营自主权,具体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实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苏木乡镇卫生院职责、任务和建设发展规划,制定院长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开展年度和任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与院长工资报酬、评先评优、续聘提拔等挂钩。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每3年

5、核定一次编制,核定的编制是苏木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的依据。 第十三条 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5%。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第十四条 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护理人员具有执业护士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卫生院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对富余人员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第十六条 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

6、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第十七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苏木乡镇卫生院在旗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苏木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

7、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九条 在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组织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和进修。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应对获得相应学历人员给予奖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按年度业务收入的2%提取培训专项经费,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的交通、伙食、住宿等补贴。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进修期间享有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所辖的嘎查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一体化管理,全面落实“五统一”制度,促进其共同发展。第三章 业务管理(一)

8、公共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部门,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公共卫生工作。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编制按乡镇辖区每万人口2-4人配备,不足1万人口的乡镇不少于2人。第二十二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要优先安排公共卫生工作用房和设备,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门诊、传染病诊室。第二十三条 公共卫生人员要按制度、规范落实公共卫生工作,各项工作指标应达到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求,并定期检查、督促和指导嘎查村卫生室落实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同时,接受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卫生监督所的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和定期督导考核。(二)医疗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 严格

9、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五条 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制定和督促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建立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制度,开展全员质量与安全教育,重点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护理查对制度、处方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转诊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和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医疗风险。第二十七条 在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重大医疗过

10、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建立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如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事故,或产生严重医疗纠纷,应及时报告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 加强重点科室、重点环节、重点人群的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一)加强门诊质量管理。合理设置门诊科室,科学安排医务人员,优化医疗流程,及时处理就诊病人。(二)加强急诊质量管理。设立急诊(抢救)室,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实行24小时应诊,及时有效救治急诊病人,对急危重症患者适时转诊。(三)加强病房质量管理。认真落实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标准规范、各项基本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强病房基础质量和环节质量控制,提高治愈率

11、、好转率和出入院诊断符合率。(四)加强手术室质量管理。手术室要设计合理,设备齐全,抓好手术切口感染四条途径的环节管理,即:手术室的空气;手术所需的物品;医生护士的手指及病人的皮肤,防止感染。严格遵循手术室的规章制度及工作制度,保证各科手术有序进行,顺利完成。(五)加强分娩室质量管理。分娩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技术操作常规及交接班制度,准确作好各种物品、药品及急救器材的准备,同时作好各种急救器材,设备的维护保养,作好应期检查记录创立爱婴卫生院。(六)加强临床检验室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严格技术操作规范,检验和影像报告做到及时、准确、规范。执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12、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七)加强药品管理。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由自治区统一招标,旗县卫生局采购,统一配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建立药品采购、保管、调剂和药房管理制度,控制药品库存,减少损耗。执行药品调剂操作规程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严格遵循抗菌药物和激素药物的使用原则,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八)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禁止非法采集血液,规范和保存所有临床输血

13、文件及纪录,保障用血安全。(九)加强院内感染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开展院内感染控制知识宣教,加强对手术室、产房、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院内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十)规范病例与处方的管理。按照病历书写规范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并妥善保管。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第二十九条 加强护理管理。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合理配备护理人员,健全护理工作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严格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第三十条 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

14、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服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贯彻执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合作医疗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等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自费的药品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5%以内。严格制止挂床现象,发现有违规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第三十三条 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补助程序、报销范围以及每月住院补助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5、经费补偿暂行办法,苏木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第三十五条 规范财务管理。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做到钱、账、物分管,财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苏木乡镇卫生院逐步实行财务代管或会计委派制度,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第三十六条 加强经济管理。准确、及时编制财务预决算,定期报送财务报表,每季度进行一次收支情况分析,增收节支。第三十七条 加强收支管理。苏木乡镇卫生院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专项资

16、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到账证、账表、账实相符,保证票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和财务归口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瞒报收入、虚列支出行为。第三十八条 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在醒目位置公开主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主要药品价格,增强收费透明度,医疗服务收费要让患者能及时了解和查询,有条件的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第五章 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第三十九条 要科学确定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与规模,逐个制定和实施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管理配套,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整体服务功能。第四十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规模,

17、应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及基本任务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口不低于1.2张,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本苏木乡镇户籍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除计算所在苏木乡镇户籍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苏木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第四十一条 制定乡苏木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队伍建设规划,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优化卫生技术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一)严格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技术应用的准入,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或不符合执业资格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后新补充的临床医师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二)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卫生管理人才、卫生技

18、术人才和医学院校大学毕业生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对其工资待遇、职称晋升等给予倾斜。(三)制定并实施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加强卫生院长、公共卫生人员和临床医疗服务人员的能力培训。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指导与考核。(一)制定并督促落实苏木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财务工作和行政后勤工作等管理制度。(二)明确卫生局内设科(股)室和所属旗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指导督促苏木乡镇卫生院改进管理的职责,并实行年度述职制度。(三)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与考核,督促其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职责。第四十三条 积极争取政府增加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投入,妥善安排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一)核定苏木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经费、基本医疗服务经费和职工工资,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等经费,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落实。(二)调整卫生事业经费支出结构,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70%以上用于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乡村卫生工作。(三)设立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培训专项资金和建设专项资金。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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