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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临时工劳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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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临时工劳动管理办法1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穗府198869号【发布日期】1988-08-08【生效日期】1988-08-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临时工劳动管理办法 (穗府(1988)69号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

2、于本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本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五条 第五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第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3、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五、 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六、 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事 项。 第七条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发生纠纷,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第九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第三章 临时工的招收和管理 第十

4、条 第十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年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如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开向社会招收持有本市区待业证的人员为临时工,并应直接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本市区城镇内确实难以招到临时工的工种和岗位,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招用外地临时工。被招用的临时工,不得迁移户粮关系,并必须持有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劳动管理部门证明。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外地临时工,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领取广州市

5、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 一、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二、区属单位、私营企业,到所属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三、街属单位、乡镇企业、个体户、专业户,到所属街道、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地临时工必须在被招收后三天内,凭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到公安部门申报领取暂住证。如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解决住宿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到住宿地派出所办理手续;自行解决住宿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到住宿地派出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如实填报使用临时工人数。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使用工单位要有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临时工。其任务是负责

6、临时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技术培训;管理临时工的行政事务;处理临时工的纠纷和一般违章行为。 第四章 工资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临时工的工资,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可采用多种工资形式,但不能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同等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营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凭用工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支付。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临时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临时工患病、因工伤残、退休养老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临时工的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用

7、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进场时,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后才能上岗位。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应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工种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

8、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招收、使用临时工者,按管理权限,由市、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用工单位在招收、使用临时工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按违章招收、使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二十元罚款; 二、视违章情节轻重,对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雇主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个体雇主,需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被罚款项不得列入成本,对个人罚款不得报销。 罚款金额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罚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市属县对临时工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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