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企业融资保密协议 本协议与 年月日由以下各方在 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作为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意投资于乙方(以下简称“本次合作”),且甲方拟就相关的投资事宜与乙方股东进行协商。甲乙双方拟就本次合作事宜进行评估和讨论。 2、甲乙双方在评估与讨论的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乙方也将了解甲方相关的状况。为此,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与本次合作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并将接触到对方某些未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双方愿以本协议的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fddp
2、age-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中有关词语的解释如下: “提供方”指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 “接收方”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包括参与本次合作事宜而接触保密信息的接收方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不论纸质、电子、声像或其他形式,包括: A 企业财务资料、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有的信息和数据
3、; B 甲乙双方进行接触、协商、谈判所涉及的有关股权融资数额、股权评估价格、股权融资条件等任何交易方案、计划而无论其是否被最终确定、采纳; C 甲乙双方为本次合作事宜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识别 2.1 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 A 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收方已经通过其他合法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的信息; B 一方通过合法的行为获悉已经公之于众的信息; 第三条 保密责任 3.1 接收方在接收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A 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未经提供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B 接收方仅可为本次合作事宜
4、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等,但应保证该类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C、若有权法院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将(i)及时通知提供方此要求;(ii)若接收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在不产生额外花费及成本的范围内,接收方可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协助提供方使披露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不侵权 4.1 提供方特此承诺其向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不会侵权且不包含未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的保密信息,且提供方特此同意:对于第三方就接收方接受或使用的
5、保密信息提出任何主张、指控或要求接收方承担任何义务、损失、判决、诉讼、损害、成本、费用、裁决和律师费用,提供方应当对接收方进行补偿并使其不受上述损害,提供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届满后仍应存续。 第五条 保密信息专有权 5.1 双方承诺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外。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属于提供方所有,提供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收方转让、许可、允许或授予接收方享有对提供方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若接收方或有关人员违反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当向提供方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效
6、力和期限 7.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且在本次合作期间和结束完成(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或提前终止之后 年内持续有效。 7.2 本次合作完成或被提前终止后,经提供方书面要求,接收方可选择退回或销毁其保存的保密信息载体。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含港澳台) 8.2 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 起诉。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才有效; 9.2 双方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第 3 页 共 3 页(Word格式)合同可编辑,仅供参考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