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处方权审批制度
1、 根据《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经注册
后并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才具有药品处方资格。
2、 医疗专业毕业生,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经
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填写《执业医师处方通知表》,
院长审批后,方可享有处方权。
3、 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经中医培训的西医人员经考核审批后,具
有中药处方权。
4、 主治医师以上,经卫生局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培训,取得毒麻药品处方资
格,具有 品处方权。
5、 凡具有各类处方权的医师,均需在办公室建立处方权签字留样登记,并转
相关科室留存。处方权医师的签字留样,必须正规书写,能正常辨认。
6、 凡因工作调动,退休、调离、辞职等各种原因离院,办理离院手续时办公
室均应注销其处方权,并通知相关科室。
7、 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试用人员、执业助理医师不享有处方权,须在带教
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经执业医师 并签字后方为有效。
8、 除享有中药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中药处方(中成药除外)。
9、 除享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麻醉处方。急救时,值班医
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 品,用后及时由具有 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1抗菌药物相关培训和处方权授权制度
医院定期对全体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
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
物调剂资格。
一、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 《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 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五) 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三、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
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 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临床使用特殊
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由经培
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门诊处方不得开
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
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
任,资格由抗菌药物管理组负责认定。
五、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 天用量。
处方权审批制度(二)
一、 为加强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
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 处方必须有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
三、医师开具处方、专业人员调剂处方均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
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四、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有开具处方的医师
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天。
五、 处方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童处方、普
通处方的印制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注
明。
六、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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