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1. 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2.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3. 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期满前 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4. 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5.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6. 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 周提出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
2、,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7. 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8. 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9.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二)1.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装卸、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物品,称为危险品。2. 本公司贮存危险品的各项工作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3. 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
3、)内,并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4.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腐、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5.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6.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场地存放。7.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8.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箱、袋、瓶
4、、桶等容器,必须严加管理,要统回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品的出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登记,其内容包括:危险品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核对合格后方可出库。9. 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10. 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11. 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12. 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13. 要加强废旧物质的安全管理,凡含有危险性物质的废容器、设备、管
5、道、管件、阀门等,必须进行彻底清洗。14. 本单位危险源包括:生产用放射性溶液、放射性籽源、放射性废物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1) 放射源管理:依据国家放射性物质管理要求,每一件均采用移交双方登记,入账、签收。源库为专用放射性物质存放库,库内不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通风,严禁明火。库房大门双人双锁,库内籽源专用保险箱亦双人双锁保管。详见GMP文件物料管理文件之物料仓储管理规定及放射性物料接收、储存和发放管理制度。生产中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及液体废物定期收集包装、屏蔽后存放专用放射性废物库并做到移交双方登记、入账、签收;库房大门亦双人双锁,通风,严禁明火。(2) 危险化学试剂管理(详见化学试剂贮存管理制度):设立专用化学试剂室。有毒试剂氯化亚汞、氯化钡、硝酸铅均存放在专用铁箱内,采用双人双锁保管。硝酸、硫酸等强腐蚀品存放在专用铁箱加锁保管,取时复核。易燃易爆、易挥发品(丙酮、甲醇、甲苯、二甲苯)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