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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等文体设备供应安装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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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等文体设备供应安装合同范本.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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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等文体设备/设施供应安装类合同示范文本 (试用稿) 编制 日期 2011.5.22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7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9 1 一般约定 9 1.1 词语定义 9 1.2 语言文字 11 1.3 法律 11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 1.5 合同协议书 12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2 1.7 联络 13 1.8 转让 13 1.9 严禁贿赂 13 1.10 知识产权 13 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4 2 发包人义务 14 2.1 遵守法律 14 2.2 提供施工场地 14 2.3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14 2.4 组织设计交底 14 2.5 支付合同价款 14 2.6 组织竣工验收 14 2.7 其他义务 14 2.8 发包人代表 14 3 监理人 15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5 3.2 总监理工程师 15 3.3 监理人员 16 3.4 监理人的指示 16 3.5 商定或确定 16 4 承包人 17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7 4.2 履约担保 18 4.3 分包 19 4.4 联合体 19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19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20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20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20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21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21 4.11 施工现场广告权益 21 4.12 配合销售工作 21 4.13 不利物质条件 22 5 材料设备供应 22 5.1 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 22 5.2 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 23 5.3 材料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23 5.4 材料设备用量 24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4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4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5 6.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25 6.4 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 25 7 交通运输 25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25 7.2 场内施工道路 25 7.3 场外交通 25 7.4 水路和航空运输 25 8 测量放线 25 8.1 施工控制网 25 8.2 施工测量 25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26 8.4 监理人、发包人以及分包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26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26 9.1 发包人安全责任 26 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26 9.3 治安保卫 27 9.4 环境保护 27 9.5 事故处理 27 9.6 接受安全检查与整改 27 10 进度计划 28 10.1 合同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 28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28 10.3 合同进度计划提交的频次和份数 28 11 开工和竣工 28 11.1 开工 28 11.2 竣工 28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28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9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29 11.6 工期提前 29 12 暂停施工 29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29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0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30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30 12.5 暂停施工持续 30 13 工程质量 30 13.1 工程质量要求 30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31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31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31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31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31 13.7 特殊要求工程部位的检查 32 14 试验和检验 32 14.1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32 14.2 现场材料试验 32 14.3 现场工艺试验 32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32 15 变更与签证 32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32 15.2 变更权 32 15.3 变更程序 33 15.4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33 15.5 暂列金额 34 15.6 计日工 34 15.7 暂估价 34 16 合同价款调整 34 16.1 甲控材料设备价差调整 34 16.2 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价格调整 34 16.3 关于设计变更或签证价款调整 34 16.4 价格风险 35 16.5 价格已含范围 35 16.6 政策风险 35 16.7 关于暂估价款调整 35 16.8 不予调增合同价款情形 35 17 计量与支付 36 17.1 计量 36 17.2 预付款 37 17.3 工程进度付款 38 17.4 质量保证金 39 17.5 竣工结算 39 17.6 结算阶段款支付 41 18 竣工验收 42 18.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18.2 验收 42 18.3 试运行 43 18.4 竣工清场 43 18.5 施工队伍的撤离 44 18.6 工程移交 44 19 保修期与保修责任 44 19.1 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44 19.2 保修责任 44 19.3 保修期的延长 44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45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45 19.6 保修期终止证书 45 20 保险 45 20.1 工程保险 45 20.2 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45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45 20.4 第三者责任险 45 20.5 其他保险 45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45 21 不可抗力 46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46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46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46 22 违约 47 22.1 承包人违约 47 22.2 发包人违约 50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50 23 索赔 51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51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51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51 23.4 索赔事件的适用 51 23.5 发包人的索赔 51 24 争议 52 24.1 争议的搁置 52 24.2 争议解决方式 52 25 合同份数 52 26 合同附件 52 27 补充条款 52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53 1 一般约定 53 2. 发包人义务 54 3. 监理人 55 4. 承包人 55 5. 材料设备 56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6 10. 进度计划 56 11. 开工和竣工 57 13. 工程质量 57 15. 变更与签证 57 16. 价格调整 57 17. 计量与支付 57 18. 竣工验收 58 20 保险 58 21. 不可抗力 58 22. 违约 58 24. 争议 59 25. 合同份数 59 26、 合同附件 59 27. 补充条款 59 XXX泳池等文体设备/设施供应安装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 包 人:(全称)******公司 承包人:(全称)*****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XXX泳池等文体设备/设施供应安装工程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XX工程 1.2工程地点:XXXXX 1.1.3工程内容:泳池设备/设施的设计、供应、安装及配套的工程的施工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图纸的具体情况表述). 1.4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XXXXXX 1.5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若有)在发包人提供的X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XXX项目/工程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2.2 由X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XXX项目/工程施工图纸以及承包人深化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工程承包范围。 2.3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配合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任何专项工程另行发包而无需经承包人的同意,涉及该部分的分项工程合同部分解除。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工程价款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对分包工程价款提出异议,且承包人应对该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2.4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竣工结算,且承包人同意不会因减少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而向发包人主张任何索赔。 三、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甲供材料设备除外)。 四、合同工期 3.1计划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3.2计划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3.3工期总日历天数:XXX天。 上述工期包括进场准备、公休及假期、恶劣天气、退场及清场。除按合同规定外,上述工期不能延长。节点工期按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执行。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为合格且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的特别要求应提前给出)。 工程质量目标: 。 六、合同价款 签约合同价共计人民币大写X亿X仟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小写¥****.00元 6.1本合同签约合同价属闭口包干性质,即签约合同价按施工图纸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人工费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总承包配合费、甲供材采保费、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履约、预付款担保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仓储、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等],除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将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正式施工图予以核算外,其他价款不得调整或变更。 6.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因发包人的要求须作设计变更,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或工作质量标准有所改变,而有关工作与合同已约定的工作相同或相似,则其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或采取原来的单价为换算基础计算;若没有适当的换算基础,则由承包人报价,发包人根据市场的情况批价。若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费用变化,其费用按实计算,其累计增加额加进原签约合同价。承包人不得借辞未议定单价而不按指示施工。 6.3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招标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任何缺漏项(除非招标图纸上没有,而施工图上有)的错误皆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6.4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组织补充设计中涉及到的所有技术措施、方案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6.5本工程需办理的招投标手续、与本工程开工等相关的各项许可证费用已包含在上述签约合同价中。 6.6竣工档案整理费用已包含在上述签约合同价中。 6.7自费安装电表、水表,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的约定完成整个工程的设计、供货、安装、施工直至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应写明发包人法定地址) (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司(公章) 承包人:***** *****公司(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代理)人:****** 法定代表(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 话:****** 电 话:******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经发包人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确认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主要阐述工程概况,以及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诺。 (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4) 专用条款:指本合同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指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国家、部委、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图纸说明所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发包人或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监理人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具体施工图纸在专用条款中描述。 (8) 投标函: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经发包人最终确认的投标函,包括在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函件。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已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工程量清单,只有在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已标价设备价格清单:指已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已标价设备价格清单。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设备价格清单,只有在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本合同“已标价设备价格清单”。 (11) 投标函附录:指经发包人确认附在投标函后的附录,包括承包人的商务标、技术标。但在此仅指对承包人约束性的内容。其所阐述的下列内容无效: ① 所涉承包人权利超过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正文的内容; ② 解除或免除承包人义务和责任的内容; ③ 所述技术标准、要求低于其它合同文件的内容; ④ 引起合同价格增加或工期延长的需求或基础内容; ⑤ 对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权利、行为约束性的内容。 (12)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如在签约时已形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 (4) 总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5)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6)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7)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即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或劳务的承包商。 (8) 甲供供应商:指与发包人签订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的当事人。 (9) 甲控供应商:在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的制造厂商、品牌、等级等范围内,并按发包人确定的合同格式(含供应商、价格、支付条件等)由发包人、承包人与其签订材料设备供应三方合同的当事人。 (10)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负责人。 (12)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的设计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工程和材料设备及其场地 (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及由分包人实施的工程。 (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 单位工程: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5) 整个工程:指合同工程所涉包括第1.1.3(6)目在内所指工程,以及室外道路、各类管网、景观绿化、公用配套设施等红线或围墙内的全部永久性工程。 (6) 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自行分包的部分工程或劳务; (7) 工程材料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材料和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等,包括本项第(8)、(9)目所指的材料设备; (8) 甲供材料设备:指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此类材料设备的价款,均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及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 甲控材料设备:指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的制造厂商、品牌、等级等范围,并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合同格式(含供应商、价格、支付条件等)与发包人、供应商签约,并由承包人和供应商之间履行供应合同的材料设备。甲控材料设备属于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 (10)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2)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如专用条款无特别说明,指项目红线内或已有围墙内范围。 (14)临时占地:指专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如专用条款未具体说明,此类临时占地所需的手续由承包人在发包人的协助下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4 日期 (1)批准开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向承包人发出批准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或监理人按第11.1款向承包人发出批准开工的函件上注明的日期。 (3)工期: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即自开工日期起至合同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备案、并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所需的期限 (4)竣工日期:指本项第(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整个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备案、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为准。 (5)保修期:是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除专用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发包人确认的分包/分供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款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具体各项金额及其包括的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合同结算价: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包括完成保修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费用在内,按合同第17.5款约定计算后的价格,经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合同结算协议书》的方式签订确认后,规定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此金额已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3)合同价款: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签约合同价按合同结算价计算原则,用于工程计量、中间支付进行计算或调整的价款。 (4)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税金,但不包括利润。 (5)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具体包括的范围和内容详见专用条款第1.1.5(1)、(2)目的约定。 (7)计日工:指对合同中的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发包人要求按计日工计算时,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8)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保修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条款标题:本“合同条款”的任何部首标题仅用于参考,不应视为条款内容的本身或部分,也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条款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① 合同协议书; ② 专用条款; ③ 通用条款; ④ 中标通知书(如有); ⑤ 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⑥ 发包人项目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如变更签证的制度等; ⑦ 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澄清文件(如有); ⑧ 图纸; ⑨ 经发包人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⑩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等投标文件(如有)。 上述第⑤项中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之间如有差异,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按较严格的规定执行,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额外支付费用。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合同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一次性或分批向承包人提供/补足施工图(其中已含承包人用于绘制竣工图的图纸),如承包人施工使用不足时,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可自行复制或由发包人额外提供。自行复制或发包人额外提供的图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具体图纸的数量和提供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提供。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按专用条款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自行设计的深化图),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发包人。因承包人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送给监理人的,所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导致总包工程及其它专业工程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等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交的深化设计图等图纸,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要求,需要递交设计单位复审并签署设计出图章的,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相关的费用已包括在了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3)发包人对承包人深化设计图纸和其他文件资料的批准,不视为对工程的设计变更。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有责任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相关资料存在明显错误、遗漏、缺陷或疏忽,应在接到图纸7个工作日内或设计交底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较晚的期限为准)提出异议,如承包人未按时提出异议,视为相应的图纸无明显的错误、遗漏、缺陷或疏忽。若事实仍存在错误、遗漏、缺陷或疏忽,而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则由此修改或调整导致的承包人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不得就此类费用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申请延长工期。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下称书面往来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直接送达各方(指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等)在施工现场的项目部或办公室,办理签收手续后,即视为送达。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任何一方可通过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送达任何一方住所地或本合同确定的其他通讯地址,或发送给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形式变更的其它地址。 (3)前款所述书面往来函件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 ①获通知的一方书面签收时; ②以特快专递服务、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发送后的48小时视为送达; ③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变更的联系方式或提供联系方式错误的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承包人已同意发包人可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9 严禁贿赂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宴请监理人工作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也不得邀请监理人工作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在承包人的食堂就餐。 1.10 知识产权 (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2)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采用专利技术的,该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本合同的价款内。 (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4)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和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包括对上述施工工艺、专利技术的等的使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包人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和编制施工总结报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如果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通知、函件或其它行为要求有违法律法规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拒绝发包人或监理人有违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但,如果承包人未拒绝发包人/监理人不合法的行为或要求,由此引起承包人损失或其它责任时,均由承包人承担。 2.2 提供施工场地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通过总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况场地,承包人已对现况场地进行了视察,同意接纳现有的条件。 2.3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4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通过监理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但承包人不会因图纸交底或会审时所做的澄清和修改或监理人对图纸、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内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清而获得工期延长及工期延长产生的费用补偿。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但承包人应当在付款条件成就时提交付 款申请并附相应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在承包人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必要协助。 2.8 发包人代表 (1)发包人应在现场设置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所有向监理人或承包人发出的函件以及对来自于承包人或监理人的函件批准、修改意见或指示、指令等均由该发包人代表发出。发包人代表可书面委派若干个助理协助自己的工作。但其助理向监理人或承包人发出的函件以及对来自于承包人或监理人的函件批准、修改意见或指示、指令等涉及合同价款调增或工期顺延的,须经发包人代表的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或项目专用章方为有效。除上述发包人代表及其助理外,其他人无权代表发包人发出或作出批准、修改意见或指示、指令。 (2)本合同项下涉及履行合同事宜的发包人,惟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本合同约定的职权。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① 批准承包人的书面开工请求或延期开工申请,发布暂停施工指示、复工令或批准复工申请; ② 批准合同进度计划及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③ 批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④ 批准主要材料设备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使用; ⑤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⑥ 对合同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和内容上的变更; ⑦批准承包人拆除垂直运输设备、外墙脚手架及其他重要施工设备; ⑧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 ⑨ 颁发接收证书; ⑩发出可能导致延长工期的任何指示; ⑪专用条款约定的需经发包人批准方能行使的职权。 当监理人行使上述职权时,监理人应当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相关配套文件,承包人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如果无发包人事先认可文件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限于工期延误和成本、费用支出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2)监理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力: ① 批准承包人的深化设计; ② 提出或批准索赔(含工期、费用); ③ 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④ 发出可能导致增加合同价款或费用的任何指示; ⑤ 供应商、分包人的选择 ⑥ 专用条款约定的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 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示时,应自行审核该指示是否属于上述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的范围,因承包人疏于审核监理人指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减轻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免除。 (4)发包人有权单方修改监理人的职权,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改的监理人的职权自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生效。 (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减轻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免除。 (3)发包人有权单方修改监理人的职权,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改的监理人的职权自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生效。 3.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应在调离 7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意见的,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敦促监理人或由发包人直接决定,但并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并抄送给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款中(1)项中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款中(1)项中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处理。 (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款(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承包人直接接到发包人指示时,应报告给监理人。 (5)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规定,则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任何第三方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发生的成本或费用,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或直接在应付承包人的任何一笔价款中内扣除,承包人为此放弃异议的权利。 (6)若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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