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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粗装修分包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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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装修分包合同 目 录 第一条 工程概况 4 第二条 承包范围 4 第三条 价款与计量 5 第四条 付 款 6 第五条 工期要求 9 第六条 工期延误 10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1 第八条 变更与变更计价 12 第九条 技术质量 14 第十条 材料管理 17 第十一条 总包方供应资源 18 第十二条 现场及人员管理 19 第十三条 总包方一般职责 20 第十四条 分包方一般职责 22 第十五条 检查与验收 26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 28 第十七条 环保与职业安全 28 第十八条 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29 第十九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 30 第二十条 违约 30 第二十一条 保修 30 第二十二条 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33 第二十三条 保险 34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35 第二十五条 争议与裁决 35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 35 第二十七条 其它约定 36 粗装修分包合同 n 总包单位: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或称总包方】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17号 法定代表人:**** n 分包单位: 【或称分包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粗装修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建筑面积: 4. 建筑檐高: 5. 结构形式: 6. 地上 层 地下 层 7. 建设单位: 8. 监理单位: 第二条 承包范围 1. 施工范围: 栋〖座〗 区段 楼〖层〗 2. 工作内容:为完成粗装修工程之所有项目包括图纸显示和根据图纸内容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所罗列之项目: 1] 与结构分包单位移交工作面,移交前与结构分包单位共同对工作面进行验收,移交后对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进行必要的完善。 2] 1)所有砌筑工程,包括砌体、构造柱钢板、植筋、过梁、圈梁、构造柱、隔墙砼导墙、门洞抱框、加筋带、预埋件预埋、洞口预留及相关封堵等施工。 2)室内装修工程:卫生间、厨房及图纸中注明有防水做法的房间均施工至防水保护层(不包括防水);地面施工至装修找平层;墙面、混凝土墙面和柱面、砌体墙面有抹灰、防水、防潮要求的按防水、防潮、抹灰做法施工。 3] 墙面、顶棚刮腻子。 4] 屋面工程,不包括屋面砖。 5] 机电穿墙管道的二次堵洞、堵缝、修补,设备预留通道的事后补砌封堵,门、窗框、消火栓箱与墙体缝隙封堵,电梯门套背后的封堵等所有事后墙体封堵。 6] 施工脚手架的搭拆、洞口临边等的防护。 7] 甲供材料的卸车、倒运;现场垃圾清理到指定地点。 8] 与其他分包的配合,搭设的脚手架应免费提供给其他分包使用。 第三条 价款与计量 1. 本合同采用①固定总价( )②固定单价( )合同形式(选用划“√”,不选用划“×”)。 2. 计量规则:执行《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计算规则,甲供材料的消耗量也执行该定额。 3. 合同总价单价及总价组成明细见报价表: 合同总价 元,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4. 特别说明: 1) 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本合同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合同价款〖单价或总价〗均包括分包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职责,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总包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2) 合同价款〖单价或总价〗还包括因施工不良或缺陷及瑕疵而造成剔凿、返工、改良、修补等支出以及在合同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 3) 任何因市场物价波动、生活费用提高、人员工资的提高、政府税收与收费的调整以及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而起的分包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分包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 第四条 付 款 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 月度付款前提 1) 业主已经将相应款项支付给总包方 2) 月度施工内容经总包方同意; 3) 施工进度在总包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4) 经监理单位、总包方验收合格【分阶段验收时】; 5) 随月进度提交总包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3. 进度款 按月度完成合格工程的数量结算进度款。 4. 下列情况不予以计量与付款 1) 分包方强行施工的; 2) 不能证明施工质量合格的; 3) 分包方自身原因返工的; 4) 未经监理单位、总包方验收的【包括阶段验收】 5. 付款程序: 分包方于每月25日向总包方递交本期按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汇总表和请款报告,总包方收到报告后于次月的18~25日向分包方签发付款证书,在签发证书的下月3日~10日,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进度款。 在选项□里打√ □转帐支票 □银行承兑汇票 期限: 月 6. 付款额度 每次付款时,总包方按本条第3款所列应付款的80%支付,其中10%作 为预留帐户金,5%作为质量保证金,3%作为工期保证金,1%作为施工技术质量资料、竣工资料保证金,1%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 7. 预留帐户金及保证金的返还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完结算,分包方在提交证明证明分包方已经将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总包方将预留帐户金支付给分包方。 2) 分包方应及时递交各项技术资料,当总包方收到分包方全部完整的技术资料,经总包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支付全部资料保证金。 3) 若分包方按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完成合同内容,返还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否则将酌情扣除。 4) 若分包方按合同工期【含总包方认可的工期顺延时间】如期完成合同内容,返还全部工期保证金,否则将酌情扣除。 5)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全部转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30天内支付。 8. 资金风险共担 1)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总包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分包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在总包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分包方表示理解与宽容,不要求总包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2) 分包方同意总包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总包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 款,此时同样应扣留各项保证金; 3) 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9. 分包方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需向总包方出具“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 第五条 工期要求 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计 日历天。 其中:阶段进度 1) [部位/名称]: 年 月 日完 2) [部位/名称]: 年 月 日完 3) [部位/名称]: 年 月 日完 4) [部位/名称]: 年 月 日完 5) [部位/名称]: 年 月 日完 3. 以上总工期和阶段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1) 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 2) 不利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3) 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4) 与其它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5) 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各种奖项的评比检查; 6) 分阶段、分区段检查验收。 4. 分包方须按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如分包方不能按总包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分包方须按总包方指令无偿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人员投入,以满足总包方、业主的合理进度要求为止。如分包方在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后,仍然不能达到总包方、业主之合理要求时,总包方有权另行聘请其它分包商承建上述工程,分包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 根据本工程总体工期考虑,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优先完成分包工程的某项或多项工作,在现场条件许可并可以实施的情况下,分包方应尽量满足并遵从总包方要求,且不得延误剩余部分的工作。 6. 非总包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分包方每拖延一天工期总包方处以违约罚金20000元,罚金无上限,并承担总包方一切相关损失。 7. 劳动力保障 为确保本工程如期完工,分包方应根据工期进度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组织劳动力,在本项目上应提供不少于 名工人。 8. 机械设备保证 分包方提供 台砂浆搅拌机,其容量 M3。 第六条 工期延误 1. 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分包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总包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1) 非分包单位造成工程延误,而且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合同已经从业主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2) 非分包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超过 20%; 3) 总包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条件等造成的延误。如:其他分包商的非正常影响,结构严重偏差; 4) 总包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5) 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七条】等其它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6) 总包方认可的其它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 2. 因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需经业主认可并同意给总包方进行工期补偿。 3. 分包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分包单位应每隔5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总包方商务部门。总包方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业主、总包方、分包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不可抗力包括内容参照国家相关部门下发标准。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总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方向总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分包方应每隔3天向总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下列费用由总包方向业主索要回来以后支付给分包方: i.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分包方应在损害发生后立即采取相应减少损害的措施并先行垫付相应费用。 ii. 停工期间,分包方应总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iii. 分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2) 分包方人员伤亡由自身负责,工伤保险以外发生的费用各自承担。 3) 分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4)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变更与变更计价 1. 如果总包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 数量作出变更或调整,总包方有权指示分包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分包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2) 改变工程做法、材料; 3) 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2. 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分包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按相应条款规定调整。 3. 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分包方违约或分包自身原因造成总包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分包方自己承担。 4. 无论什么时候,分包方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总包方许可的施工作业。 5. 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单价不变,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 6. 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一个总包方认为合理的市场价格。 7. 由总包方发出的、超出分包方承包范围外的指令,无论何种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发包方项目经理 (人名)、商务经理 (人名)签字确认。甲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甲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技术质量 1. 总则 1) 分包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严格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 分包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3) 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劳动局、建委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总包方备案。 2. 质量验收等级:优良 整体工程创 奖 质量验收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授权下属机构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优良率达到:90% 质量问题整改率: 100% 若业主对本工程有获取奖项的要求,不得因分包方的施工实体质量等自身原因影响整体工程的奖项评比,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分包方承担总包方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包括总包方给业主支付的罚款。分包方承担的罚款部分按分包承包范围的全部价款〖合同价加上全部材料价值〗占总包合同造价的二倍比例,并另外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3. 标准与规范 工程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1) 施工图纸及设计师的要求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4)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5)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6)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 7)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范》 JGJ98-2000 8)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J01-81-2004 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0)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 分标准》 JGJ59-99 1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评定规范》 JGJ80-91 13)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DBJ01-26-2003 1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1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93 1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17)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DBJ01-51-2003 18)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04-97 19) 其它相关规范、标准、规程 20) 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第十条 材料管理 1. 计划管理 1) 分包方进场前 1 周内,应依据总包方的总进度计划提交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应时间及其送达地点。 2) 进场的物资材料应满足总包方制定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 2. 物资进、退场要求 1) 所有物资、设备须经过总包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场。供应时间早于清单规定的日期,总包方可拒绝进入现场,由分包方自行安排场地; 2) 所有进、退场材料物资应提前 48 小时向总包方申报物资进、退场计划,经总包方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分包方向总包方申请填制物资出入许可证,报至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物资进退场;否则严禁进退场。 3) 物资出入许可证[一式四份],需明确进出场时间、车号、物资名称、进出场理由及分包方负责人签名。 4) 所有分包方自行供应的材料进场前,分包方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合法资料,否则不得进场。 5) 物资、材料的进场后的申报程序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 01-41-2002]。 3. 物资存放管理 1) 由于施工场地狭小,分包方不得将所有材料一次性运到现场储存,总包方只保证 天施工作业周转量的储存场地。 2) 分包方须在现场以外的地区自行解决物资材料的仓储与周转,以确保进场材料满足施工进度与工期要求。 3) 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总包方批准,服从总包方的统筹安排。 4) 分包方现场物资堆放、保管、标识等管理必须符合总包方的CI管理规定。 5) 存放要求 i. 进场物资材料存放环境要符合干燥通风的要求。总包方提供库房场地,并建造其围护结构,分包方自行建造房内设施。 ii. 注意防日晒雨淋,分包方在库房外自备消防设备及防火标识。 第十一条 总包方供应资源 1. 本工程下列材料由总包方供应到现场,由分包方负责卸车、倒运、存储保管以及使用。 1) 2) 3) 2. 以上总包方供应的材料按《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分析量包干、限额使用。超出合同约定含量、数量部分由分包方自行承担相应费用。费用扣除方式:实际采购价+运输费+采购保管费(按实际采购价之2.5%),从工程进度款或决算款中扣除。 3. 甲供材料含量/总量 序 材料名称 部位 单位 单方含量 总 量 备 注 1 2 3 4 5 合 计 4. 外用电梯 第十二条 现场及人员管理 1. 分包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总包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总包方的规定,并符合总包方的CI要求。 2. 分包方须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劳动力管理员须持有岗位证书。分包方在进场施工的同时必须与每个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分包方在进场前须按实名制管理要求将进场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及时报送总包方项目经理部核验、备案。 3. 分包方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建委办理人员备案手续及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人员或分包合同变动时,应随时办理增减手续。 4. 分包方必须按照北京市政府规定,每月按时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劳动报 酬。分包方须向总包方项目经理部提供人员备案的花名册和分包合同备案证书的复印件;每月提供作业人员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表。 5.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 6. 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分包方单位的标识、标语。 7. 分包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北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北京市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核法的健康证。凡因为分包方承担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责任,因此给总包方造成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办理证件所需费用分包方自理。 8. 分包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负责。 9. 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凡是由于分包方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分包方独自承担。由此造成总包方的损失由分包方赔偿,此外总包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总包方一般职责 1. 总包方驻现场代表姓名【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代表总包方全面履行合同各项职责。 2. 总包方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姓名【技术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 【商务负责人】 3. 负责协调分包方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 4. 分项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审查分包方施工方案。但这种审查通过并不能免除分包方承担因方案缺陷、错误所导致各种后果的一切相关责任。 5. 及时向分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6. 当总包方对施工质量发生怀疑时,有权随时进行抽查。 7. 如果分包方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总包方、监理、业主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时,总包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从分包款中扣除,对此分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8. 总包方为分包方提供下列施工便利: 1) 提供现场临时办公室 1 间,办公设施分包方自备,办公所需水电费总包方承担。 2) 向分包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宿舍及食堂。宿舍床铺、衣柜、吊架等生活设施以及冬季取暖设施、夏季通风防蝇设施等其它设施由分包方自备。 3) 负责在施工现场提供水源电源接口,临电提供到二级电箱,临水提供到楼层消防主干管,承担施工用水电费。 4) 提供现场已架设完毕、现有的操作平台、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 5) 负责提供楼层轴线、高程,并对其精度负责。 6) 提供施工现场公共部位、施工通道、施工用楼梯间的照明,由分包方负责维护工作并保证其通畅并。 7) 负责将分包方归集成堆在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运出现场。 8) 在施工现场及楼层提供临时厕所设施,并负责定期清理。 9) 提供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分包方须提前 72 小时提交详细使用计划,说明其使用的起始时间、材料品种、规格和最大重量,由总包方统一协调安排使用。 10)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分包方办理有关在京施工手续〖限于外地进京企业〗。 11) 负责提供现场的出入口的保卫工作,但分包方须自行提供其仓库的警卫和消防设施。 12) 提供生产用水用电,分包方应厉行节约。总包方有权随时抽查监督分包方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总包方有权重罚,并禁止分包方使用总包方提供的水电资源。 9. 负责接洽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分包方应积极配合,因此造成分包方人员、机械等窝工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0. 总包方负责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例会,分包方驻工地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总包方的协调管理。若分包方驻工地负责人无法正常参加,需事先向总包方项目经理请假,并指定全权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分包方一般职责 1. 按合同约定及总包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国家的规程、规范、 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 分包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姓 名: 【技术负责人】姓 名: 3. 分包方进场前需向总包方提供完整施工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工程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2) 采取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 3) 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机具型号/数量; 4) 拟安排在每一施工阶段、区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数量; 5) 分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及通讯方式; 6) 进度计划; 7) 需要总包方配合的事项和最迟解决完成时间; 8) 各项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措施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 4. 自备施工所需机具、机械及其它随身工具,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等。所有施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使用总包方指定产品。 5. 分包方进场一周内,负责对主体结构墙体或洞口标高尺寸轴线进行复核,确保各项尺寸符合规范要求,不影响后续工作。正式施工前 7 天,分包方将复核结果书面报告给总包方,由总包方负责对影响后续工作的结构瑕疵或缺陷进行修复、修整。逾期不报,视为分包方已经默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影响其分包作业的质量。如果事后发现主体结构 发生超出规范的偏差,则由分包方自费对缺陷、瑕疵进行修整。 6. 分包方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对施工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防止交叉施工造成污染与损害,并保证不损害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成果,如有损害分包方应自费予以修理。 7. 分包方应随时准备接受总包方、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8. 分包方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因分包方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 9. 负责己方施工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到总包方指定的区域。否则总包方有权自行组织他人完成该项工作,费用从分包方款项中扣除。 10. 分包方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若分包方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会议所做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 11. 未经总包方许可,分包方不得私自在现场包括生活区私搭乱建临时用房。 12. 分包方的食堂和宿舍需接受总包方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卫生防疫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疾病传染源的孳生和疾病流行。生活区水电费、排污费由分包方承担。 13. 向总包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外来人员需经北京市建委外管处备 案】及特殊工种如: 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架子工的上岗证。 14. 负责作业面的施工照明,自行从总包方引出的水电接驳点将水源、电源引至其施工作业地点,所需配件、电线等设备设施自备。合理使用总包方提供的水电资源,杜绝浪费。 15. 分包方有义务保管、维护施工范围现场临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 16. 负责将混凝土墙体、柱子、梁底预留的拉结筋剔凿就位,并清理渣土。 17. 工程完工后 30 天内,提交完整而能满足业主、总包方、北京市档案馆和北京市建委《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要求的竣工资料〖仅限于自身合同范围〗。 18. 负责原材料、成品的检验试验的一切相关工作,诸如:试件制作、取样、运输、取试验报告等,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9. 负责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运输到现场的指定地点。 20. 在分包工程完工后,除非总包方同意,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要求拆除一切其搭设的临时设施【包括施工和生活设施】,恢复原样。 21. 分包方人员在总包方指定的区域就餐,餐后及时清扫,保持区域卫生。 22. 分包方施工人员应在指定的区域使用卫生设施,注意保持卫生与清洁。 23. 按时参加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 24. 分包方应与其它各专业分包仔细核对图纸尺寸和标高以及预埋件位置与数量,以防其它分包方因尺寸、标高、标注不统一或错误造成施工错误。如分包方未能提供或提供数据有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25. 负责分包工程竣工前清理、竣工移交前的看管和保洁工作。 26. 分包方可免费使用总包方设在现场已有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防护设施,但使用前必须向总包方提出申请,明确使用部位和使用时间,经总包方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总包方同意擅自使用的,发生一切意外事故与责任由分包方独自承担。 27. 未经总包方许可,禁止分包方擅自拆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操作平台。否则,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28. 根据施工需要,分包方自行搭设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需满足现行安全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若分包方无能力搭设可委托给总包方完成,相关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29. 分包方应严格按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范》(DBJ01-51-2003)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分包方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在资料不齐全时总包方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抵押。 第十五条 检查与验收 1. 分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总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包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分包方应按总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 总包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 因总包方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分包方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方承担。 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分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总包方组织业主、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分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包方、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方在总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 总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告知分包方,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总包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分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总包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3) 经总包方、监理单位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总包方、监理单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总包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6. 重新检验 无论总包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 合格,总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 1. 分包工程竣工经业主、监理、总包方验收后14天内,分包方向总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 总包方收到分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9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 双方对决算金额无争议,总包方于决算确认之日起 60 天内,支付工程尾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前提是业主已经将相应部分的结算价款支付给总包方。 4.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总包方认可后 14 天内,分包方未能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5. 总包方和分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6. 延期支付的工程款项不计取利息。 第十七条 环保与职业安全 【详见环保协议与安全协议】 1. 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绿色建筑。 2. 分包方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满足总包方制定并经国家权威部门认证 的ISO14001和OHSAS18001的要求,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分包方进驻现场员工需接受ISO14001环境管理、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4. 分包方在运输材料【包括废料】、机具过程中应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5. 分包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机械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6. 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 7. 施工垃圾应每天清理,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 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1. 补充协议书 [若有时]; 2. 本分包合同书; 3. 明确双方职责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4. 招标文件以及投标书; 5. 总包方批准的施工方案; 6. 本合同所列规范、标准; 7. 总包方制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第十九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2.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其它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含北京市地方行政法规] 第二十条 违约 1.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2. 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3. 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 4. 总分包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分包方对总包方拥有的债权,分包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总包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分包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修 1. 分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 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关规定以及业主的要求,本分包工程保修期为 2 年,外墙防渗漏为 5 年。 3. 质量保修期自总包方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分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总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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