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施工公司“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解决【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万元。(一)甲供材的账务解决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解决(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万元贷:银行存款2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公司将这2万的材料提供应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应施工方(乙方)时: 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 2万元贷:工程物资2万元这种会计解决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涉及所有的材
2、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当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钞票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解决,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解决。只但是一个付的是钞票,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公司无论是支付钞票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当12万元。 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2万元贷:工程物资2万元这种会计解决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
3、的。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解决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公司实务的会计解决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用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用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解决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解决(1)方式一的账务解决: 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2万元贷:预收账款2万元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协议成本 2万元贷:工程物资2万元 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协议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协议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解决:
4、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解决了。(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以上两种会计解决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当按12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万缴纳营业税。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万开票,假如按12万开票就会导致2万材料在建设方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万开票还是按1
5、2万开票,甲供材料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同样的。(三)税收风险提醒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解决,他的税收承担是不变的,只但是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解决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解决方式,在这种会计解决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因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
6、会去积极申报缴纳营业税,并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拟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解决方式。但在这种会计解决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解决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假如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规定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解决,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四)税务解决分析1、方式一的税务解决分析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公司按12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
7、按12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应施工方的,发票的昂首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公司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公司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法:(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公司,施工公司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
8、款当然可以得到抵扣。这样,施工公司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解决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事实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解决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干入账,其实根据公司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公司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
9、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乐意按这种方式进行解决。2、方式二的税务解决分析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解决了。这时,施工方按1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因素,这种会计解决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假如税务
10、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五)结论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解决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用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提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的确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从公司的角度而言,假如不考虑税
11、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由于,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解决看,假如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事实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所有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并且,假如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解决,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规定,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重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公司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解决施工公司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公司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解决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