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处副处长人力资源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做好处内的各项工作,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人力资源处副处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协助处长做好全处的各项工作。第2条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劳动工资政策,保证正确贯彻执行。第3条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劳保福利、工具的发放和假期的批准提出意见。第4条 配合有关单位对各项奖金、津贴、工资进行审批。第5条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及技术职称评定审核工作。第6条 在处长的领导下,抓好全处人员
2、的政治、业务学习。第7条处长不在时,副处长受委托行使处长职权。第8条 协助处长组织学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并按时组织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查体工作。第9条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Xxx (单位)公司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第10条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人力资源处副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人力资源处副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2)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