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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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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潍坊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文件
潍语委字[2007]1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评估方案》和《潍坊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语委各成员单位,驻潍各高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文明办、山东省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鲁教语字[2003]1号)文件精神,我市应在2008年以前完成对二类城市(包括市直、奎文区、潍城区)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2009年以前完成对三类城市(包括市直、奎文区、潍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自今年起全面启动二类城市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为此,潍坊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了《潍坊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和《潍坊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方案要求做好迎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提升城市形象,建设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评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语委将联合有关单位定期对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在自查整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市语委办。
市语委办联系电话:8263500,联系人:任翠荣。
邮箱:wfsywb@。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潍坊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山东省语委将于2008年底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和《山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规定的目标任务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为做好迎接检查、评估工作,促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
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各级各类学校、新闻出版、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为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点单位和对象。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人事、商业、邮政、通信、文化、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部门为必查单位,其他行业和部门为抽查单位。
二、评估内容
《山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由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三部分组成,总分260分。如下表:
A综合管理60分
B普及普通话100分
C社会用字管理100分
A1组织领导16分
B1党政机关24分
C1党政机关15分
A2工作机构14分
B2广播电视20分
C2学校25分
A3管理措施12分
B3学校36分
C3出版物20分
A4法制建设10分
B4公共服务行业20分
C4影视屏幕20分
A5宣传工作8分
C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
设施20分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7.7—2007.9)
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全市上下特别是有达标任务的单位,了解达标内容,增强迎接检查评估意识,成立迎评领导小组,制定出台文件,自觉配合完成达标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2007.10—2008.9)
1.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各区语委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工作,对照《潍坊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任务分解表》(附后),组织力量逐条检查,并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2.奎文区、潍城区政府对辖区内的街道、公共场所社会用字进行重点检查和整改,2007年12月底前完成街道、公共场所不规范用字的整治工作。届时市语委办将组织开展“社会用字规范化一条街” 评选活动。
3.要建立月报制度,每月1日各单位将上月任务目标落实情况上报市语委办,市语委办根据上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便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保质保量完成达标任务。
4.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完成自评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材料、整改措施、自评报告报市语委办。
第三阶段:检查落实(2008.10—2008.11)
由市语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市评估组在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对有关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并在完成整改的基础上,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向省语委提出评估申请。
四、材料准备
1.市、区语委办要按照评估标准的指标系列,分类汇总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
2.各部门要将与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计划、总结、评比和开展活动的资料汇总归档,以便查考。
3.奎文区、潍城区要在主要街道设立2-3块永久性的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标语牌。
五、具体措施
1.明确责任单位
⑴市、区政府机关办公楼内外用语用字由市委机关工委、区机关工委负责检查落实。
⑵奎文区、潍城区范围内的重点单位如街道、学校等用语用字由区语委检查落实。
⑶市财政局负责迎评工作的经费保障。
⑷电视台、广播电台、潍坊日报等单位的用语用字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牵头检查落实。
⑸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窗口单位的用语用字,由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
⑹出版单位的用语用字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检查落实。
⑺服务行业的用语用字由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
⑻医院、卫生系统的用语用字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检查落实。
⑼导游及旅游区、星级饭店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用语、场所用字由市旅游局检查落实。
⑽公共设施和广告牌、门头牌匾用语用字,由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检查落实。
⑾电信行业用语用字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检查落实。
⑿邮政系统的用语用字由市邮政局负责检查落实。
⒀银行、保险行业的用语用字由市银行业协会牵头检查落实。
⒁政法系统的用语用字由市政法委牵头检查落实。
⒂党政机关用语用字由市委机关工委、区机关工委牵头检查落实。
⒃潍坊学院等各高校负责做好校内的用字用语工作。
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语用字按隶属关系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教育局分别负责检查落实。
2.加强组织领导
⑴市语委负责全市迎接检查、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
⑵各区语委负责协调辖区内的迎接检查、评估工作。在各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积极协调,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并制定本区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方案,于8月底报市语委办。
⑶各有关部门在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自查的同时,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促和检查。
3.广泛宣传发动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要将达标评估标准、实施要求等材料印发有关单位和学校。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迎评工作,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和《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宣传力度,刊播有关工作信息及迎接评估检查的标语、口号、公益广告等,使全体市民了解规范使用祖国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觉性,努力营造我市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附件:潍坊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任务分解表
主题词:语言文字 城市评估 方案 通知
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
录入:刘健 校对:梁晓珉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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