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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监理合同.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569594 上传时间:2024-09-30 格式:DOC 页数:62 大小:306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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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管理局1.0版本(20200109)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监理 合 同 文 件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监理人(乙方):(中标单位) 目录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 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5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2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22 第一部分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监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监理人(乙方):(中标单位) 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称甲方)经(公开招标),委托(中标单位)(以下称乙方)承担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监理的工作(中标通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监理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本工程名称: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监理 2、本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3、本工程费用:建安费约252600.77万元 4、本工程规模: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庆盛枢纽区块西北角,位于京珠高速以东,庆盛大道以西,东涌大道以北,规划一路以南,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112695㎡(约1669亩)。计划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用地面积为477312㎡(约716亩)。一期工程分为核心建筑和配套建筑工程两部分。 本次建设内容为一期配套建筑工程,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住宿及生活组团(学生宿舍、留学生公寓、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外籍教师公寓、不含食堂)、体育运动组团、后勤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一期工程(配套建筑)拟建总建筑面积36035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04280㎡,地下建筑面积56072㎡。单体公共建筑最大高度约60米,单体公共建筑最大面积约16800㎡。确保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本项目工程建安费用为252600.77万元。 (具体项目以初步设计审查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查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为准)。 根据港科大地块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如遇该项目的投资规模、结构形式、项目名称或者造价等发生调整(或变更,或增减),也可能会新增或减少、甚至取消部分子项工程,监理人已充分理解此风险并无条件接受不得拒绝,且投标下浮率固定不变。如遇政策变化取消该全部工程,则本合同自行失效,监理人已充分知悉此风险,并且不向委托人主张索赔。 二、监理费用及服务范围 1、本工程暂定监理服务费用(含税)为:***元(大写:***)。监理费结算总价不得超过该工程有审核权限的部门审定概算中的监理费,且不得超过招标限价 万元,如超,则按审定概算中的监理费或招标限价(两者取价低者)结算,最终监理费结算总价以有审核权限的部门审定意见为准。 2、监理范围: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前期准备、施工管理、施工图会审、进度款和变更审核、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产移交、质量保修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环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直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结算、质量保修期满等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和工程相关协调工作。具体的监理工程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如有则附)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标准性文件;(如有则附)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招标文件及有关问题澄清; 9、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问题澄清; 10、《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办法(修订)》; 11、合同附件及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被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并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准。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监理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满止。 八、监理人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在合同签订后不得任意变更。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之后,双方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生效之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予以追认。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双方依此向对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视为送达。未尽事宜、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方各执壹份,副本***份,签约方各执***份,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公章) 负 责 人: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翠瑜街13号彩汇中心11、12楼 邮政编码:511455 电 话: 传 真: 受托人(乙方): (公章) 负 责 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传 真: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本合同签订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自行解决监理工作过程中办公、交通、通信、居住、用餐及其他办公生活设施等,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后向监理人支付服务费。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协助监理人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1-2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不提供监理办公及生活等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且质量保修期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附加工作,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本项目使用的设备及其他投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五座以上小汽车2辆以上,监理部用房按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水准仪2台以上,全站仪不少于1台,常用简易测量工具2套以上,办公电脑及电话,工作场地网络、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通用条款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款较通用条款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款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增加以下两条 (12)“监理期限”是指施工阶段与缺陷责任期之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质量保修期满止。 (13)“合同有效期”是指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1、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3、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监理工作依据 1、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3、委托监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4、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委托人与其他方签订的有关本工程项目的协议书、合同、备忘录等等; 5、委托人确认的本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以及施工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工程建设的洽商记录、工程变更文件; 6、监理人编制审批的经委托人确认的监理规划; 7、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8、委托人发出的指令。 9、本合同中所有涉及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等有关规定的,如有修订或变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监理人员、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目标等: 一、监理人员 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并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人员的资质、配额,且须经委托人审核同意。 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投入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合同中附上监理人员总架构表,全部监理人员名单和资格报委托人备案后,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调换人员。 3、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4、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监理规划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建设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5、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6、监理人派驻项目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安全员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7、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监理工作范围: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前期准备、施工管理、施工图会审、进度款和变更审核、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产移交、质量保修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环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直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结算、质量保修期满等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和工程相关协调工作。具体的监理工程量,以各子项工程的设计图纸为准。 三、监理工作内容 1、中标单位(监理人)以监理人名义用银行履约保函方式提交经委托人认可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履约保函由中国境内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具,是不可撤销的保函。上述履约保函作为本合同的组成文件之一。 履约保函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如发现监理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委托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完成且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之日止。若无法开具无固定期限的银行保函,则需开具有效期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银行保函;并承诺每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2 年但项目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甲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3年。 2、监理人在独立、公正、科学地提供监理服务的过程中,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力求本工程项目目标的圆满实现;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中,负责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 3、审查分包人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监理人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5、审查承包人编制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并跟踪检查实施情况,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加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 6、审查承包人编制审批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及相应预案,检查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督促承包人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的落实。 7、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主持或者参与相关专题会议; 8、编写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9、根据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并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造价。 10、验收承包人或者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并见证取样送检; 11、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订货前,视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方负担。 12、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于关键部位工序和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 13、合理、公正地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的合同争议和索赔(费用、工期)事宜; 14、严格按照监理相关程序处理工程变更事宜,并及时将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和对费用的增减做出评估,提交委托人决策; 15、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国家、省、市、地方的计价规定,对施工图预算、工程变更价款等技术经济变更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16、审查承包人的预、结算文件和进度产值报表。 17、审查承包人的中期请款申请并签署支付意见。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并配合结算部门的审核工作。 18、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19、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 20、安全生产监理: 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1、协助、主持、处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当事人负担。 22、检查工程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保修期内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 2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备案资料。监理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供一套监理过程资料以及监理日记供委托人查证使用。 24、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人应履行的其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25、负责本工程检测、监测方案的编制,并报委托人审核。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程检测、监测过程,并审查检测、检测报告。 四、 监理人派驻本项目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是****(身份证号:),总监代表***(身份证号:),安全员是***(身份证号:)。 五、 监理目标 本项目监理工作目标明确为: 1. 质量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的合格标准。 2. 质量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 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商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4. 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18]93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闭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如有更新文件则执行最新文件。 5. 投资控制目标:所监理项目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不超过本项目概算批复中对应的建安工程费。 6. 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委托人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按本工程工期目标)。 第七条 合同双方对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对方申明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由泄密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 一、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阶段前期委托人应完善以下工作: 1、选定承包人,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责权; 3、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等专业报装工作,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三、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移交; 四、若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前期条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按下述时间提供工程资料: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无偿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一套施工图纸给监理人。不全的资料,在委托人收到资料后一周内及时向监理人提供。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10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重大事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若在特殊情况下在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身份证号*** )。 第二十九条 若委托人未履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内容而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之后,各方就中标通知书发出次日起至合同生效之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予以追认。监理人组织办理完竣工预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七条 违约责任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另外,造成违约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等责任,具体违约方式、责任认定如下: 一、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当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监理人应及时上报委托人,否则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按受损工程相应监理费的1~3倍向委托人赔偿,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应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监理人擅自转包或分包本合同标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暂定价的20%,还要求监理人对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另行进行赔偿。 4、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无故或因故提前终止合同,须按经委托人审核的监理人实际完成量支付监理费;监理人无故或因故提前终止合同,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暂定价的20%,还要求监理人对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另行进行赔偿。 5、监理人提供伪造、变造资料、文件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追回已支付费用,并保留追究监理人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等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违反下述任意一条款,均视为违约,接受委托人通告批评并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l)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否则委托人有权扣减监理费总额5%的违约金。 2)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常驻工地。如离开工地,需向委托人的常驻代表请假,经其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开。否则,按本合同附件《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办法(修订)》(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执行。 3) 监理机构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因事离场1天以内要经过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天以上的需经过委托人的常驻代表批准。否则,按本合同附件《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办法(修订)》(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执行。 4)监理人在工程全过程的旁站监理中,应保证旁站人员及时到位,旁站人员不到位的,按本合同附件《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办法(修订)》(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执行。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本合同监理费用 本项目建安费约为***万元,合同监理费暂定(含税)为人民币***元(大写:***),本合同监理费用已包括提供本合同监理范围服务所需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税等可预见费用和不可预见服务风险等全部费用。 最终监理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执行,收费基数暂按各子项工程投资估算中的建安费合计进行计算,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计算得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并结合监理费投标下浮率***%计算监理服务费。即监理费=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表)×高程调整系数×(1-投标下浮率***%)。 本合同监理费投标下浮率包干,不因任何原因而作调整(除不可抗力外)。监理费结算价不得超过该工程有审核权限的部门审定概算中的监理费,且不得超过招标限价 万元,如超,则按审定概算中的监理费或招标限价(两者取价低者)结算,最终监理费结算价以有审核权的部门审核意见为准。 2、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支付时间支付监理报酬: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支付暂定合同总金额5%的支付第一笔监理费。 (2)第二笔及以后的监理费应以修正合同价为计费基数(未委托的除外),计算出本工程的监理费本工程监理费(暂定价),并根据现场施工进度进行支付。最后一笔费用监理费应以有审核权限的部门审核的结算价为计费基数(未委托的除外)。 以上费用按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进度款金额乘以监理固定综合费率,作为当期监理进度款支付依据。工程进度达到100%时,监理进度款支付至监理费(暂定价)的8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支付至监理费(暂定价)的85%。 监理固定综合费率=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招标计费额(***万元)=***% (3)待完成施工竣工结算后,监理单位提交本工程监理费结算资料。支付至监理费结算价的97%(扣减监理单位赔偿金(如果有),保证缺陷责任期酬金不少于监理费结算价的3%。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60日之内,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酬金和其它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它应从监理单位扣减的费用。 (4)每次支付前,应由驻地监理办公室报出“监理月费支付报表”和支付申请(格式另定),经委托人考核和审查后支付。 (5)各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6)本合同费用的支付乙方均需按照甲方要求提前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及请款函,并需按广州市南沙区财政部门关于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程序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甲方在规定支付款项的时间内向财局申请支付,因财局审核延误支付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7)工程延期或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担负本监理合同外的咨询、鉴定等活动时,双方可临时协商该附加监理工作的报酬(无息)。 (8)以上付款均应扣减监理人相应违约金、罚款及赔偿费。 (9)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报送完整的相关申请资料或结算资料,以及与付款金额相对应的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10)监理人必须根据我国及广州市现行税费征收的相关规定,按照地方税务局的指引,依照纳税期限,在税费代征点申报缴纳本项目的应缴税费。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以转账形式支付监理酬金。 第四十四条 奖励办法:无。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附加条款: 1、监理人应认真履行投资控制职能,对工程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从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保证审核的结算价与有审核权限的部门结算审定价之间的误差小于等于5%。 如因监理人未尽上述审查义务,造成核减(增)的,将给予扣减监理费的方式承担责任。 扣减监理费计算方法(按子项工程):有审核权限的部门结算审定价与监理人结算审核价对比的核减(增)率超过5%(不含5%)(工程承包人无原则且不合理地放弃的不计算在内)时,扣减监理费,扣减额=[核减(增)率的绝对值-5%]×监理费,且扣减额不高于监理费的20%。在监理费结算时扣减。当有审核权限的部门结算审定价与监理人结算审核价对比相差超过20%时,委托人有权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暂停监理人在南沙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投标资格。 2、监理人应指派***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或以上资格)有经验的人员长驻本项目业主单位,以便开展本项目的相关工作。 3、项目监理部自行解决食宿、办公等一切自身所需场所或设备,人员更换率不得超过30%。 4、监理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同意接受及执行甲方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包括委托人制定的《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办法(修订)》和南沙区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如委托人或南沙区出台新的管理制度、办法则执行最新的管理制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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