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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 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以、省政府、市政府、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各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承办。
第二章评选表彰
第四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按照全国、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举行,由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在工作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可以适时单独命名表彰。
第五条市评选工作委员会由市分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评选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评选总体工作方案,评审市级劳动模范,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以及其他需要市评选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市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以及市评选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体评选条件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市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名额由市评选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具体名额分配比例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章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市级劳动模范评选推荐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单位工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确定的推荐人选经单位职代会(联席会)或职工大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 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各大企业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并经有关监督部门 后向市评选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委员会评审。市评选工作委员会对被推荐人选进行 研究,提出初评意见,并在媒体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经公示的初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全国劳动模范原则上从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相当称号的人员中推荐;省劳动模范原则上从获得市劳动模范或相当称号的人员中推荐;市劳动模范原则上从获得市劳动模范的人员中推荐。全国、省和市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命名。
第四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发放劳模津贴,年以后表彰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明确。同时具备两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只享受最高一级荣誉津贴或奖励。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 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和培养,为劳动模范创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一)劳动模范在晋级、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考虑。
(二)劳动模范凭《劳模证》,参观游览市境内政府投资的旅游景点,免景点初始门票。
(三)每年为各级劳动模范赠送《今日》报纸一份。
(四)每年重大节日、退休劳动模范过生日对劳动模范进行走访慰问。
(五)每年为在职劳动模范购买市职工互助互济保险一份。
(六)劳动模范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房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七)每两年为劳动模范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八)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工作方法。积极支持劳动模范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
(九)劳动模范每年定期、不定期参加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劳动模范由于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市总工会审核后,市财政拨付专款给予救助。
(十一)市政府每年划拨一定经费,建立劳动模范帮扶资金,专项用于家庭收入达不到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各级劳动模范、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的
补助和救助。落实劳动模范待遇所需经费分别由市财政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章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四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五)其他与劳动模范要求相背的行为。
第十五条取消劳动模范称号,须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由命名机关批准。对被取消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因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称号的,同时还应追回已经享受的物质待遇。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以基层单位为主。
第十七条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二)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通过走访慰问、联谊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对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离退休、死亡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逐级上报市总工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市政办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制度(二)
为加强对农兽渔药市场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农药,其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将其生产和销售的农药送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兽药经营的,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各类农兽渔药必须做到产品来路清楚,标签明确,内容真实,成份达标,经登记备案或许可后,方可在我市境内销售。
第三条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活动,应填写《市农药登记准入备案申请表》。
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在填写《市农药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时,应当由生产企业或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签署产品质量承诺声明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接到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后,
质量评审组进行审核。
第五条市农业主管部门 评审时如果发现样品中含有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不得注册备案。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现场评审和样品检验合格的,予以备案,发放《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农药准入登记备案有效期为 年。
第七条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准入登记备案和经营许可的农兽药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及出厂检验等情况;
(二)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
(三)产品原料、配方是否有变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
(一)企业由于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致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企业隐瞒产品安全质量问题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的农兽药产品,其生产或经营者自收到取消通知书或经营许可之日起 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产品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 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配方改变,没有申请备案的;
(三)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十条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及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包括改变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行为,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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