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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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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人类社会自国家产生以后就有法律,如何行使和控制国家权力,如何处理国家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长期讨论和试图解决的问题。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或者说在整个农业文明的时代,尽管有法律,但是,国家权力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却不可能严格地依照法律来运作。只有当人类文明由农业文明进入到工业文明的时代,政治制度形态由专制政治转变到民主政治,才为国家权力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运作创造了前提条件,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才由人治形态转向法治形态。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不仅体现为权利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

2、与创新。选择法治国家实际上就是选择现代文明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保证历史的经验表明,执政党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上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可以说,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对于民主政治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以什么样具体的措施来加强和培育本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起着更为直接的关键性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员、组织、协调、培育都需要执政党去领导,整个政治社会化的过程,都需要执政党去引导。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共产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其权力的合法性有着深厚的

3、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这种合法性,一是来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人民选择和拥戴共产党领导的历史必然性 ;二是来自共产党的先进性,以及这种先进性所蕴涵的党的纲领、性质、宗旨、任务的内在合理性,还有根据这种合理性所采取的革命行动。共产党的先进性适应了人民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愿望,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来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所体现出来的广泛民主性及其民意基础;四是来自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合宪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追求,但党的领导方式要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一方面,我们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另一方面,实施依法治国是党

4、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走向成熟的标志。二、司法独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在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之路,必须实现司法独立,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制度的理性化要求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一个独立的司法权,既能处理由于政府和公众在法治框架内活动而引起的各种问题,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终的保障。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直接目的在于使出现的纠纷得以调处,使失控的权力得以驾驭

5、,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以救济,使紊乱的秩序得以恢复;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执政党的权威和法律秩序,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就像体育比赛中裁判对竞技双方做出裁决一样:法官站在中立的立场,对纠纷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进而依据既定的规则做出公正裁断。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立与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实现其社会调节器和稳定器功能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一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意味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对于国家和执政党来说,意味着由公道和正义所维系的民心。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国家就要赋予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以防止一切非

6、法的干涉和干预。马克思曾经对司法独立的核心-法官独立的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司法独立也绝对不是排斥党的领导和执政,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实施党的执政行为。司法公正独立完全是有利于维护和坚持执政党领导与执政的制度设计。这是因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并在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人大民主监督下进行活动的, 因此,司法机关以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

7、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其维护执政党的领导权威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刘少奇曾经从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出发,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含义做了最好的说明:“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 司法机关“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三、党在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新课题随着我国经济的

8、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此,国家最高层领导也有了相当认识,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对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因此,不能把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简单等同西方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确立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但这原则在司法实践

9、中并没有完全落实。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在领导体制、财政体制、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司法机关与同级党委、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旧体制造成的司法权弱化的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是不正常的。司法机关基本上受命于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党委手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更有甚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个人情感给案件打批条,这在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谓的“绝对服从党的领导”需要,事实上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导致的部分办案不公,反而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

10、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成为导致腐败的诱因之一。要从法律上理顺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机关的政治领导。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要有利于“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笔者认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是以下主要内容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还应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人民代表、党外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政策提出某些补充和修改意见,使党的政策更加丰富和完善。党的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制定具有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学者

11、提出,目前应改革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将党对司法的领导由地方领导改为全国统一领导,即党中央在最高司法机关设立党的委员会,统一对全国司法机关实行政治领导,切断地方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打破地方主义、本位主义,才能使党真正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建议对司法机关主要人事干部的任免,并由立法机关对人选进行确认。最好由党委、人大分别与上级的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协商推选出一定数额的候选人,并经党委提名,由该级人大通过差额选举决定最终人选。努力使执政党差额推荐或者决定的人员能够通过人大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或者决定担任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应的职务,这是执政党依法从人事安排上执掌国家检察权和审判

12、权的主要措施。执政党主要是与人大合一并通过人大来依法执政的,这就保证了执政党对于有关干部的任免意志能够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完善通过人大和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只要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了程序与实体合法,就应当保证它们的法定独立性。即使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于其行为是否合法有异议,甚至已经违法,也应当由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解决,或者在人大依照法律的监督下,由司法机关独立地予以纠正。如果执政党、人大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当事人等认为司法机关的终局裁判不公,或者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不当,违反了宪法,还可以启动由执政党和人大控制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来发挥“安全阀

13、”的作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四、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协调发展的落脚点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我国政治体制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对其中某些具有积极意义的东西,特别是对权力运动的自身规律和制衡机制的技术方法,要在批判的基础上,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社会主义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且来自于人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赖以存在的政治哲学理念,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执政的合理性、合法性的政治理论基础。从这个命题出发,社会主义中国必须实行民主政治即宪政,因为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就没有民主;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共产党执政。这是从政治制度上实现人民民主和共产党

14、执政的根本制度保证。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很好地把握这三者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既是对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的集中总结,也是今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所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就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来说,党的领导的职责就在于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而不是代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关系来说,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围绕着和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就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来说,宪法和法律必须体现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只有这三者的辨证关系把握得好和处理得当,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才能顺利向前推进。因此,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协调发展的最终落脚点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何伟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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