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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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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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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03-17 信息来源: 关注度: 24
各区县经委、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农发行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各担保公司: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在市政府领导下,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联合组建”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并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第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及机构
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特别设立的帐户,进行专户管理,分类定向使用,分别核算,按照市场化运作,安全运营。
第七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应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第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追偿。
第九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重点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会服务型、环保型等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原则:
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支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当前担保的重点是短期银行贷款。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之间,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二条 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成立担保机构除需工商企业登记所具备的一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担保业务知识。
2.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3.须制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4.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业务的设施。 5.各类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1)信用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商业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互助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三章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
1.担保放大倍数的选择。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十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
2.控制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 3.担保机构在提高办事效率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提高担保评估能力;要建立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对项目及时跟踪。
4.实行比例担保,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债务本金实行比例担保并要求委托被担保人以其合法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完善对委托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5.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业务后,从担保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帐。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按一定比例返还,并入担保资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玛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四条 责任分担。
1.债权人与担保机构的责任分担。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机构能够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
2.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以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为原则,防止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担保合同能够抵押、质押为反担保措施,并明确反担保条款。法律、法规对抵押、质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搞好协调服务,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联合组建”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职责:
1.贯彻国家、市有关中小企业担保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2.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权,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机构(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业务操作和担保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3.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及业务培训,促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国内外担保机构交流与合作。
4.监督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严格按照其制定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保证担保资金确实为中小企业实施担保业务。
5.协助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逐步建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管理系统并协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需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备案:
1.担保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章程
3.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每年一月需向联席会议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况的应依照职权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1.未按评估制度和决策程序操作。
2.对接受委托的政府担保基金未按规定运作。
3.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控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1999-01-12 信息来源: 关注度: 35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1.支持对象:符合以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国家新的企业划分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信用担保。
工业、农业企业:按照一九八八年四月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批发业:销售额在6亿元以下,资产额在3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餐饮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饭店业: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500万元以下;
服务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
仓储业:仓储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仓容量在5万吨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能力(相当于房屋竣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
施工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下。
2.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1.申请
中小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当期(季、月)和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
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件;
(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贷款证;
(8)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
(9)必要的其它文件。
2.预审
市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区县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信保公司在收到<项目推荐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推荐部门或企业。
3.详细评审:
(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信保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格式附后),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信保公司。
(2)信保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审报告,上报中投保公司审议、核批或提出复查,并最终做出决定。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中投保公司为主联合评审。
4.担保
(1)评审经过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批准的项目,按照中投保公司<担保业务通则>、<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由中投保公司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
(2)担保合同生效后,中投保公司及时开出<担保通知书>,连同有关合同及合同复印件送交信保公司,并由信保公司转交推荐人备案。
5.贷款
贷款银行在收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及中投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后,应及时与信保公司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应尽快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四、反担保措施
1.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信保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被保证人能够采取保证金方式向信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信保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3.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信保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它能够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财产抵押物由信保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抵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信保公司认可的其它法人为被保证人向信保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五、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
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年担保费率为1-1.4%,一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具体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品种及风险程度由双方商定。
经过评审并得到中投保公司出具<担保通知书>的中小企业,应按担保金额的0.3%向信保公司交纳评审费。
六、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1.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信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信保公司和中投保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2.推荐人的责任和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3)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3.信保公司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保公司应及时与推荐人、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4.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5.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由信保公司、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和推荐人联合实行年检制度。
七、附 则
1.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2.本实施细则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实施细则同等有效。
3.本实施细则由信保公司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必备的项目条件
一、 融资担保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2、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的项目。
3、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
4、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具有良好效益并有较强的还贷能力的项目。
5、吸纳劳动力多,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的项目。
二、 融资担保的操作规程
1、融资担保操作额度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融资担保小组审核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的投融机构(以下简称通政公司投融机构)。经投融机构项目专管员去调查审核企业的各项情况后,符合担保条件的由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需的资料。最后经通政公司上会经过后报北京首创投资担保公司,由该公司出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通知书,企业收到此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合作银行办理借贷手续,同时与首创公司、通政投融机构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2、融资担保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融资担保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通政公司投融机构并经专管员去企业调查审核各项情况后,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由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需的各项资料报通政公司,由通政公司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推荐给北京首创公司,由北京首创公司专业人员去企业复核各项情况后,出具融资担保通知书,企业收到担保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办理借贷手续。
3、融资担保必备的反担保条件
申请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的措施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当前根据我公司融资担保操作情况看,一般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房产产权抵押、机械设备抵押和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抵押。
三、 融资担保费用的收取标准
融资担保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按担保额1.2%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同时收取担保额0.3%的项目评审费。
四、 融资担保其它事项
1、 融资担保资金的种类,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融资担保, 一般情况也可用于企业更新改造、扩大生产规模,保证市场供应的紧缺产品项目,企业固定资产融资担保视企业投资规模、投产期限、企业投放市场后的效益评估而定。
2、融资担保资金使用年限
融资担保一般期限为一年,如果企业融资数额较大,生产周期长,最长期限为2-3年。企业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为1-2年(融资担保贷款资金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靠企业自有资金)
3、融资担保资金专款专用与管理
申请融资担保的企业取得融资担保的资金,必须按融资担保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或借她人使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专管员对各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发现有挪用或与融资使用资金不一致的支出,一律冻结所在银行的账户
中小企业担保申办条件及程序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05-06
北京首创担保公司房山分公司
关于申请担保资金的基本条件及申请程序的说明
房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是由区政府、市财政配套资金共同出资,与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为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商品流通以及履行经济合同等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为便于企业申请贷款担保,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申请条件
(一)凡在房山区注册登记,依法缴纳税金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不分所有制和企业规模大小,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1)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法登记、合法经营,并已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2)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原则上持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4)无逾期还贷及欠息、未按约定分期还贷等不良信用记录。
(5)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盈利有效益,具备按期还款的能力。
(6)按规定可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操控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原则上须提供个人无限连带担保。
(7)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60%。
(8)对单个项目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9)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该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0%。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担保申请企业,经核实后不予担保:
(1)弄虚作假、恶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2)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高层管理人员有涉嫌犯罪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上报以下材料:
(1)<委托担保申请书>及企业自拟的担保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复印件,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
(5)贷款卡号、密码及近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记录复印件
(6)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公司章程复印件(须有工商局备案章)
(8)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9)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简历
(10)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务人员)简历
(11)董事会或股东会向首创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及提供反担保的决议
(12)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
(13)公司财务情况及年报、近期报表编报说明
(14)公司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简介
(15)企业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产品介绍等复印件
(16)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经理签署的客观、真实性承诺书
(17)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供的与申请担保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收费标准
(一)评审费
按申请贷款额度的0.3%收取,无论企业是否经过评审,评审费均不退还。
(二)担保费
按申请贷款额度的1.2%收取,企业在银行贷款到账后交纳。
四、申请程序:
(1)企业向房山分公司提出担保申请。
(2)申请企业经房山分公司初审符合条件的,从房山分公司领取<委托担保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并随所需材料一并上报房山分公司。
(3)房山分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评审权限进行自主评审或向首创担保公司推荐。
(4)经过评审后的企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向银行申请贷款。
(5)企业获得银行同意贷款后,履行反担保等手续。
(6)银行放贷,企业接受首创担保公司和房山分公司监管。
(7)企业还款后,解除担保责任;到期未还者,首创担保公司和房山分公司进行追偿。
房山分公司地址为房山区良乡经济开发区内金光路1号区政府第二办公区5楼511室和西二楼213室。
联系人:刘海龙 潘雨光
联系电话:69372540、69372574
北京新技术企业风险担保金
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商品化和产业化,建立现代信用保障体系,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控制行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设立新技术企业担保风险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1.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高新技术企业。
2.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
4.合作各方一致认为符合条件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办理担保的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法人均可向所在园区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保证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贷款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简历(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
务负责人等);
7.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借款、担
保抵押等决议;
9.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10.近两年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及
当期财务报表;
11.财务报表编报说明;
12.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企业及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14.申请履约担保的需提供其与合作方签定的合同副
本,在尚未签定合同前,可先提供合同意向书或合
作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15.与申请担保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各园区在收到被保证人的有关文件资料后,应首先核实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并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责成被保证人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以<评审报告书>形式报送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项目和资料汇总并提出初审推荐意见后,一式二份分别送交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和贷款银行。信保公司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调查并提出复审意见,同时根据项目需要将有关材料送交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征求专家意见。
第七条 服务中心在收到信保公司的评估意见和担保方案后,负责召集联合审查办公室成员,对项目进行汇审并得出评审意见,对经过评审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同意的项目,由中投保公司与有关方面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或<信用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
第八条 联合担保项目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被保证人、中投保公司、信保公司、服务中心各一份。联合担保项目签订的<保证合同>,受益人、中投保公司各一份,<信用反担保合同>被保证人、反担保人、中投保公司各一份,信保公司与服务中心可留复印件备案,以保证合同管理的完整性。
第九条 <保证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向已在其开立帐户并申请贷款的企业发放贷款。
第四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被保证人应向中投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的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保证金。中投保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以及被保证人的不同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被保证人以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向中投保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由信保公司负责管理,主要备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的,在保证期满后,由中投保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能够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中投保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1.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
能够作为抵押(质押)物的财产主要为依法允许转让并立即可变现的财产及其它能够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是:
(1)被保证人拥有所有权的或国家授权其管理的;
(2)财产抵押(质押)物的价值(不包括增值部分)
或其价值与其它反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至少应大于
中投保公司担保金额的60%;
(3)未向其它法人抵押、出租、转移的;
(4)非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
(5)非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包括
诉讼、仲裁等);
(6)非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它保全
措施的;
(7)非正在使用中的福利、生活设施;
(8)非列入破产程序的;
(9)非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的。
2.财产抵押(质押)物由中投保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
或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由中投保公司认可的其它法人能够为被保证人向其提供信用反担保。
信用反担保人的条件:
1.经依法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资信良好,并具备履行反担保承诺的经济实力;
3.如信用人以资产抵押(质押)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其抵押(质押)资产(不包括增值部分)价值或其价值与其它反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至少应大于中投保公司担保金额的60%;
4.中投保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担保费和评审费的收取
第十四条 当企业获得担保后,按照被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
保额度支付一定数额的担保费和评审费。担保费的收取标准一般以担保余额的年
1.4%-3.5%计收,评审费一般以担保额的0.5%计收。
第六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担保项目的安全性,切实做到事先防范代偿风险的发生,在保证期内,由服务中心和各园区共同对在保项目进行监管,信保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主要内容有:
1.根据合同监督或检查,被保证人将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用途不得挪作它用,并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使用效益;
2.建立担保项目档案,及时登记并与受益人联系,核查担保余额;
3.及时了解被保证人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金融机构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以及各种未预见因素;
4.要求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企业有关报表材料;
5.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实行年检制度。由中投保公司、信保公司联合服务中心和各园区,审查被保证人上一年度的财务、经营和资产状况,出具审查报告,如发现危及担保安全的问题,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如发现危及担保安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责成被保证人加以解决;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知信保公司,并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必要时,应配合信保公司对项目采取多种形式的定期或随时检查。
第七章 担保项目的代偿和追偿
第十七条 如企业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应向中投保公司提出书面代偿申请书,经服务中心和信保公司核准后,送中投保公司备案。中投保公司在收到贷款银行代偿通知书后,即转信保公司和服务中心,信保公司和服务中心负责在保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从”担保风险金”中支付代偿金额。项目代偿后,由服务中心协助信保公司处理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品,追偿代偿资金,收回的资金用于补充”担保风险金”,净损失部分由合作各方按各自承担的代偿比例分担。
第八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和担保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对被保证人按时履约而使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担保项目,要及时终止担保,并由服务中心经信保公司给中投保公司开出<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由中投保公司办理担保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担保项目到期后,由信保公司和服务中心协助中投保公司办理担保合同的解除和抵(质)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终止和解除后,合作各方应及时进行总结提高,指导今后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八日开始执行。
经营范围: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各类信用担保业务,创业投资业务以及管理咨询服务等。
服务对象: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其它类中小企业。
重点服务区域: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健翔科技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基地
以清华、北大科技园为代表的各类国家大学科技园
以中关村软件园为代表的各类专业园
以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海淀留学人员创业园为代表的各类孵化器和创业园
客户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实体;
申请人在经营和履行义务方面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人主营业务清晰并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申请人具有完善、规范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申请担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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