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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重大水灾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564210 上传时间:2024-09-30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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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重大水灾应急预案 1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兴化市重大水灾应急预案 中国兴化政府信息公开网       来源:中国兴化政府信息公开网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兴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2 乡镇人民政府和兴化市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它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蓄滞洪区补偿 6.5 灾后重建 6.6 防汛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灾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理工作,使水灾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制度》、《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法管理实施办法》、参照国家、省《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泰州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等,结合兴化具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包括邻近县市发生的但对本市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水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灾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灾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灾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兴武装警察及预备役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任务。 1.4.6 坚持防汛抗灾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兴化市人民政府设立兴化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当重大水灾事件发生后,市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指挥,抽调相关部门负责人定点集中办公,防指成员单位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内设机构为: 办公室:水务局牵头,成员单位为民政局、气象局 雨情水情组:水务局牵头,成员单位为气象局、民政局 宣传报道组: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为广电局、信息中心 生产自救组:农业局牵头,成员单位为水务局、交通局、林牧业局、水产局、卫生局、民政局 综合服务组:财政局牵头,成员单位为交通局、机关事务局、组织部、电信公司、供电公司 物资协调组:水务局牵头,成员单位为财政局、民政局、农机局 社会稳定组:政法委牵头,成员单位为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城管局 灾情统计组:民政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农业局、林牧业局、水产局、水务局、交通局、经贸委、教育局、电信公司、供电公司、气象局 秘书联络组:政府办牵头,成员单位为农委、水务局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防指成员职责执行。 2.1 兴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兴化市人民政府设立兴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兴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兴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兴防办)设在兴化市水务局。 2.1.1 兴防指组织机构 兴防指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兴化人武部、市委农工办、宣传部、公安局、水务局、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农委、环保局、供销总社、气象局、工商局、安监局、卫生局、广电局、粮食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昭阳镇、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兴防指职责 兴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全市防御洪水方案和全市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工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理,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兴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水务局:负责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和防汛排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防汛值班,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及水情预报,搞好旱涝等灾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做好水源调度;组织防汛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制定抗灾工程措施;制定防汛防旱抗灾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油电方案;负责城市防洪;负责排涝设施的检查维修和运行管理;组织好排涝设施配件的供应;检查指导和督促排涝机电工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市委农工办: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农村防汛防旱和抗灾生产自救。 供电公司:及时抓好输变电线路的维修和新建排涝站的增容接线工作;按照市防指要求,做好排涝抗旱用电调度。 发改委、经贸委:检查督促落实城区及工商企业防洪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全市防汛防旱所需能源物资。 建设局:配合水务部门抓好城市防汛,负责城区排水管网的检查维修和疏通,确保雨后街道无积水;负责协调指导城区在建工程采取防汛措施,协调指导城郊结合部落实防汛度汛方案。 环保局:掌握有害有毒物资存放地点,协助保证储存、转运安全,汛情发展时,督查有关单位做好转移等项工作,监测污染源和被污染水体,制定和指导水污染防治和处理方案并进行检查督促。 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和调拨防汛防旱及抢险救灾所需的经费,并监督使用。 电信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通讯畅通,及时、准确、安全传递水情、雨情、险情、灾情和气象等防汛防旱的各种信息。 交通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调运的协调组织工作;按照清障要求,协同做好清除河道行水障碍;汛情紧张时,负责水上限速航行、停航,协助公安部门抓好陆上交通安全管理,保证汛期抢险救灾车船优先通行。 工商局:负责防汛抢险期间市场经营秩序,打击欺诈违法行为,确保防汛器材顺利调度。 粮食局:负责汛期粮食市场的调控,确保供应充分,不因出现灾情影响群众生活。 公安局:负责维持防汛抢险秩序,加强汛期治安管理,确保汛期治安稳定和车辆畅通;依法打击偷抢防汛防旱物资、破坏防汛防旱设施和阻碍依法执行防汛防旱抢险救灾公务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水事纠纷的调处;根据汛情发展,协调组织城乡居民因灾撤离和转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国家、集体、群众的财产安全;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工作。 农业、林牧部门:及时掌握灾害情况,负责农业、多种经营的防灾、减灾、救灾及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水产局:灌溉期(兴化水位1.0米及1.0米以下时)和排涝期(兴化水位2.5米以上时)负责拆除引水和行洪河道上的鱼网、鱼簖;兴化水位2.5米时,负责督促五湖八荡内鱼池的开口滞涝。 国土局:负责清除圩堤上的和其它影响圩堤安全的小土窑等违章设施。负责抢险地段取用土源的协调等。协调做好城区(含新城区)防汛工作。 民政局:及时了解、掌握和核实灾情,并按程序上报,组织开展救灾,处理灾后事宜。 卫生局:负责抗灾期间城乡饮用水源的消毒处理;抓好灾期灾区的卫生防疫;确保抗灾中伤病人员的及时救治。 人武部:负责建立以民兵、预备役官兵为主体的抢险救灾队伍,组织抢险演练,出现险情时及时投入抢险救灾;负责申报对阻水滞涝障碍物进行爆破的有关手续,并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汛期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处理突发性事件,重点加强汛期施工的工程安全的监督。 气象局、水文站:负责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在汛情紧张时根据市防指要求,增加测报密度。 宣传、广电、新闻信息等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普及防汛防旱知识,提高全民防汛防旱、抢险意识,及时报道险情、灾情和抗灾的经验。 城管局:协助做好城区防汛工作和城区灾民安置,维护城区社会稳定。 昭阳镇:协助做好城区防汛、灾民安置和卫生防疫。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的防汛防旱工作,协助做好城区防汛有关工作。 2.1.4 兴防办职责 主持兴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全市防御洪水方案、水利工程调度方案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及防御台风预案;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滞涝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工程;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 乡镇人民政府和兴化市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和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工作。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务站。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全市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各村组,汛期成立防汛组织机构。重大水灾发生后,实际承担应急指挥职能,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 (3)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灾时,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洪水时,水文部门及防指汛情点应加密测报时段,按照市防指要求及时上报测报结果。 3.1.2 工程信息 (1)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管委会应组织水务站等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并将运行情况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办公室。 (2)当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市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市防指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泰州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市防指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滞涝区信息 ⑴有滞涝任务的有关乡镇要及时掌握三批滞涝圩内群众生产、生活动态情况,并定期向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备案。 ⑵水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省定三批滞涝圩清障执法检查,保证滚水坝等滞涝工程的正常运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指挥机构。 3.2 预防预警行动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灾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病险堤防、涵闸、泵站等设施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洪预案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洪工程调度方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现场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合理配置,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汛情上报网络,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湖荡、骨干河道、滞涝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洪涝、渍害预警 (1)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及市防指各汛情点应做好水位、雨量实时监测并及时上报,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兴防指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3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上级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市防汛办公室应尽早会同气象部门根据职责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务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按照水利工程调度方案实施预降等措施。 (4)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4 滞涝区预警 (1)滞涝圩的启用由省防指发出指令,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滞涝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和滞涝圩运用补偿补救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 (2)滞涝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 (3)省防指运用滞涝区指令发出后,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迅速启动预警系统,以人民的生命安全为首位,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1)市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滞涝区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以各类洪水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具体实际,编制防御洪水方案。 (2)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灾,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6 因水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区域内局部发生特大洪水; (2)全市发生大洪水; (3)有1万亩以上圩口破圩被淹; (4)全市已遭受台风正面影响或12小时内将受台风正面影响; (5)全市境内河网水位达到超历史水位: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兴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兴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防御洪水方案,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泰州防指、市委、市政府,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兴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发布《汛情通报》。兴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兴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 兴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和相关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及时把抗洪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泰州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全市局部发生大洪水; (2)骨干河道圩堤、闸站失事,或5000亩以上圩口破圩被淹; (3)全市已遭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出现10级以上大风,或未来24小时内将受强热带风暴影响。 (4)全市大部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兴化水位2.50~3.35米。 4.3.2 Ⅱ级响应行动 兴防指指挥或委托兴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领导并通报兴防指成员单位。兴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兴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灾。兴防指办公室不定期发布汛情通报。市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辖区内大部分发生洪涝灾害; (2)超过警戒水位,兴化水位1.80米~2.50米; (3)24小时内将受热带风暴影响,有8~9级大风。 4.4.2 Ⅲ级响应行动 兴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兴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办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水位达到1.80米警戒水位; (2)骨干河道堤防出现险情; (3)正受热带低压影响,有6~7级风力,或未来48小时内将受热带风暴影响。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兴防办主任或委托兴防办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负责同志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备措施;并将防汛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兴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湖洪水 (1)当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湖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排涝站抢排圩内涝水,启用蓄滞涝区蓄滞涝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 (3)在实施蓄滞涝区调度运用时,由防汛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涝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涝区内人员转移、安置,进退水闸的启用和滚水坝的清理。当河湖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调度。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市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圩堤和联圩建筑物的压力。 4.6.3 台风暴潮灾害 (1)台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 ②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圩堤、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内河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降,并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 ③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①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及各级防汛责任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登陆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②市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登陆后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 ③水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雨情、水情控制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落实蓄滞涝区滞涝的各项准备工作;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⑤围水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或转移准备工作。 ⑥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危房住户应及时转移;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广告牌和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理准备。 ⑦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⑧驻兴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⑨各乡镇和开发区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防汛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4 联圩决口、闸站险情 (1)当出现圩堤闸站险情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发出警报。河道圩堤决口、涵闸垮塌等险情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兴防指。 (2)联圩决口、闸垮塌等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洪水影响范围。 (3)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兴防指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先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兴防指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市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泰州防指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市或泰州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灾、工程抢险等信息,所辖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兴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泰州防指,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灾后,兴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理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理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灾后,兴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灾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理措施,供当地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理或救援工作。 4.9.4 处理水灾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相关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器材,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灾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灾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兴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兴防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武警和预备役部队的,由市人武部审核。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部门,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兴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门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预备役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门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③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抢险队伍的调动由组建队伍的政府和单位负责并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需调动用非本行政区域内的抢险队伍,由乡镇防指提出,市防指协商调动。 ④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驻兴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加的,由市政府向兴化市人武部提出,由兴化市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如需调动非驻兴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抗灾,由市人武部向泰州市军分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滞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紧急防汛期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②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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