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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563950 上传时间:2024-09-3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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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11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人 1号)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发挥挂职锻炼在干部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实践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了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增强挂职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包括援藏、援

2、疆,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重点工程挂职,定点扶贫地区、部长联系点、基层挂职以及到部属单位和信访岗位锻炼等。第三条挂职锻炼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增强宗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增进对“三农”工作的了解,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助组织、督促部管项目的实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基层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好做法。第四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人事劳动司做好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根据干部培养锻炼要求,

3、结合基层工作需要,重点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司局级干部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以下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第六条人事劳动司根据干部选派计划发布通知,经干部自愿报名、单位同意、人事劳动司审核(司局级干部须报部领导同意),确定选派对象。特殊情况也可直接选派。第七条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人事劳动司征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第八条挂职锻炼期间,行政、工资关系不转;是中共党员的,转组织关系。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关于我部援藏、援疆等挂职锻炼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农人发 12号)执行。第九

4、条挂职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地方管理为主。第十条人事劳动司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妥善安排干部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组织行前集中培训,明确挂职锻炼要求;及时了解干部挂职期间的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十一条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拟提拔挂职锻炼干部任职或给予奖励须事前征求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同意。挂职锻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农业部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规定(农党组发 21号)执行。第十二条派出单位要与挂职锻炼干部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了解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在职务晋升和待遇方面要一视同仁。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得再向干部分配工作任务。第十三条挂职锻炼干部要认真贯彻

5、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当地习俗;挂职锻炼期间,一律不得私自驾车,不得无故离开挂职岗位。因私事确需请假的,须由干部本人提出,经挂职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劳动司审批。第十四条挂职锻炼结束前,由人事劳动司组成考察组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干部的政治表现、能力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挂职锻炼干部本人填写农业部挂职锻炼干部考核登记表,挂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填写评价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第十五条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6、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接收上挂干部工作,加强对上挂干部的管理,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挂干部是指列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以下简称中央“三部委”)挂职锻炼计划(以下简称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或经地方组织部门、农口部门或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推荐,到我部机关司局或在京直属单位挂职锻炼的干部(以下简称自行联系上挂干部)。第三条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由中央“三部委”直接选调。在完成中央“三部委”接收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接收一定数量西藏、新疆、定点扶贫地区等地的优秀中

7、青年干部以及“三院”所局级后备干部到我部挂职锻炼。挂职干部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接收人数每年控制在20名左右。第四条接收挂职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挂职干部人选。根据中央“三部委”年度选派计划和名额分配情况,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确定中央统派上挂干部名单,了解干部基本情况。地方或“三院”推荐干部到我部挂职锻炼,须于每年3月10日前正式来函沟通(附干部任免表),挂职干部人选由人事劳动司统筹确定。(二)根据干部条件和培养锻炼意向,落实挂职单位和职务。中央“三部委”统派上挂干部,主要安排在综合业务司(局),地厅级干部挂任副司(局)长,县(市)党政一把手挂任司(局)长助理。具体职务安排建议,

8、征求中组部干部一局同意后,报部领导审定。自行联系上挂干部的任职商接收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三)挂职干部到岗后,及时将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的任职文件及接收挂职锻炼干部安排情况一览表报中央“三部委”备案,同时抄送省市区“三部委”和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自行联系上挂干部的任职文件抄送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第五条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4月至9月。期满后,挂任职务自然免除。第六条挂职干部原行政关系不变,是中共党员的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接收单位的组织生活。第七条中央统派上挂干部食宿由人事劳动司统一协调解决;自行联系上挂干部食宿、交通和医疗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第八条干部挂职期间的教育管

9、理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接收单位要主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对挂职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挂职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工作和锻炼提高上。第九条接收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挂职干部的联系;要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支持挂职干部大胆工作;要安排党员挂职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发现挂职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要及时向人事劳动司报告。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有重大情况,需报告中央“三部委”。第十条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得请假、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挂职干部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接收单位审批;4-7天的由人事劳动司审批;7天以上的,中央统

10、派上挂干部报中组部干部一局审批。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或延期的,须由派出单位正式来函说明原因,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一条挂职锻炼结束前,由人事劳动司和接收单位配合地方考察组做好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的考察工作,实事求是地对挂职干部作出组织鉴定,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寄送相关派出省市区“三部委”和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央“三部委”备案。自行联系上挂干部需填写自行联系上挂干部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根据挂职干部的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由接收单位和人事劳动司共同作出挂职锻炼考核评价意见后反馈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遵守部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加强自我管理,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安排,虚心学习,积极工作。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 01月29日实施日期: 01月29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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