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3-2024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导则
Guideline for Reporting,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24年7月3日
TSG 03—202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前 言
2023年5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下达了《特种设 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的修订任务书,并且成立了修订工作组。修订工作组在 充分调研、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 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并且对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 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修订工作组经过多轮研究、讨论、整理,形成征求意 见稿。2023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 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进一步补充修订要求,调整修 订工作组成员。修订工作组对照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2024年 1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修订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 完善。2024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进行审议,
形成报批稿。2024年7月3日,本导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增加了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相关安全事件条款,厘清了分级原则以及调查范 围,强化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程序、形式、内容以及相关要求,完善了事故现场 勘查和调查、技术鉴定与评估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等有关规定,规 范了事故调查报告报批 事故处理、调查文书与统计等要求。通过此次修订工作, 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工作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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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 则 ( 1)
2 事故报告 (3)
3 事故调查组织与 (4)
4 事故现场调查 (9)
5 鉴定和评估 ( 13)
6 分析与认定 ( 15)
7 事故调查报告 ( 18)
8 事故调查报告报批与事故处理 (20)
9 事故调查文书与数据统 (23)
10 附 则 (24)
附 件A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术语与含义 (25)
附 件B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相关安全事件信息报送表 (31)
附 件C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32)
附录c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编制说明 (34)
附 件D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般表格和文书(格式) (36)
附录 da 发文机关+关于成立XX(事故名称)事故调查组的请示 (37)
附录 db 发文机关+关于由我局单独对XX(事故名称)事故进行调查的请示 (38)
附录 dc 关于请XX 等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函 (39)
附录dd 关于委托你局进行XX(事故名称)事故调查的函 (40)
附录 de 特种设备现场勘查记录 (41)
附录df 特种设备事故询问笔录 (43)
附 录dg 关 于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的 通 知 (45)
附录 dh 技术档案资料审查记录表 (47)
附录 di 特种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表 (49)
附录 dj 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委托书 (51)
附录dk 技术鉴定委托书 (52)
附录dl 发文机关+关于申请对XX(事故名称)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的请示 (53)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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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确保工作的及时性、科 学性与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范国内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相关安全事件的信息报送和统计分析应当执行本导则的规
定,调查处理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3 相关术语与含义
本导则特种设备事故相关术语与含义见附件A。
1.4 事故定义与特征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
特种设备事故一般表现为危及或者伤害人身安全、造成经济损失、损坏设备设 施或者致使生产、使用活动中止,通常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
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故障或者受困(滞留)等特征。
1.5 事故等级
1.5.1 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等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划分。
1.5.2 事故等级变化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 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其中,事 故中的死亡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 确定;受伤人员可参照GB/T 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和GB/T 15499《事 故 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分类界定,或者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
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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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
的,原事故等级不变。
1.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特种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义见附件A,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照GB/T 6721《企
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必要时,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确定。
1.7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其他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相关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
事故;
(2)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安全管理人员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
生的事故;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
域发生的事故;
(4)气瓶装车、卸车过程中,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并且非本体
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5)火灾等原因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
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
(6)铭牌上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在使用中达到特
种设备使用工况而发生的事故,
(7)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外力原因导致压力管道破
损而发生的事故;
(8)起重机械索具或者可拆分吊具原因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1.8 特种设备相关安全事件
除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之外,特种设备相关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相关安全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事故;
(2)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突发事件; (3)具备特种设备事故特征但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特种设备事故等
级的突发事件;
(4)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舆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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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 故 报 告
2.1 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
2.1.1 事故发生单位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含相关事故、相关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1.2 事故核实与上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应急值班制度以及 信息报送网络体系。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 种设备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对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 事故,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
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1.3 同级有关部门通报
对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 级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及时通报国务院有
关部门。
2.1.4 跨行政区域事故通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2.2 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2.2.1 事故报告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快捷便利的通信方式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同时通过 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无法及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上报的,应
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系统进行补报。
2.2.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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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
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2.3 事故续报要求
2.3.1 事故续报的原则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2.3.2 事故续报内容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详细信息、设备 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
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2.3.3 事故伤亡人数变化的续报要求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发生变化后的24小
时内及时续报。
在30日内受伤人员转为重伤或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导致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 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照重伤或者死亡进行报告、统计;超过30日的,不再续
报和统计。
失踪超过30日的,按照死亡纳入事故调查报告或者年终统计。
2.4 事故信息报送格式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送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B 的格式要求。
3 事故调查组织与管理
3.1 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针对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 境,按照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的要求,落实 专门人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证据资料,在事故调查 组未进行现场勘查前,保持现场的原始状态。事故现场经批准方可进入,无关人员 不得随意进入事故现场。因救援和应急道路开通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品的,应当经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做出标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到达现场后应当采取措施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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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资料物品,不得伪
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2 事故调查主体
特种设备事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规定,实行分级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与有关部门建立事故调查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专业监督管理与
行业监督管理相统一的要求,对本地区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
3.3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
具备现场勘查条件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等级确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权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 包括应急管理、公安、监委、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
员参加;
(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指定的
人员担任。
经过事故现场判断,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确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地市级 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 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派员参加本级 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事故、相关安全事件的调查。
3.4 事故调查主体变更
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特种设 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可以
直接进行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调查组应当立即向负责 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立即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 门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也可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委托下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继续组织事故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
的,按照原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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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简易程序
经过事故现场初步判断,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明晰的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事 故现场初步情况以及拟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等情况形成报告,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请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复。
3.6 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查清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前的特和设备状况;
(2)查明事故经过(含应急救援情况)、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3)分析事故原因;
(4)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5)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提出防范类似宴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整理并且向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有关事故调查资料。
3.7 事故调查组构成与职责分工
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根据需要, 一般可设 综合组、管理组、技木组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各 工作小组在工作中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和指挥,相互支持配合,及时完
成事故调查工作。各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1)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与事故发生地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按照规定发布事故信息,安排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保
障工作,配合管理组、技术组开展事故调查;
(2)管理组,主要负责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分析工作,查清事故发生单 位以及相关单位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处置情况、有关人员活动情况、事 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方面的原因,提出管 理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认定事故相关责任,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防范和 整改措施建议,汇总整理事故调查工作资料,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整理移交事
故调查资料,必要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评估工作;
(3)技术组,主要负责技术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分析工作,提出必要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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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需求,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清事故发生过程、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技术方面
的原因,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3.8 事故调查组各组长职责
事故调查组组长以及各工作小组组长职责如下:
(1)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定调查组各工作小组分 工、组长及其成员人选,组织召开调查组工作会议,督促、协调各工作小组的工 作,在出现意见分歧时做出判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召集调查组审核涉嫌犯罪的证 据资料,落实技术鉴定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主持审议事故调查报告,负责向 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确定事故信息发布的内容,按照规定期限
组织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2)综合组组长,负责综合组的工作,组织综合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与有关部门 协调,按照规定发布事故信息,安排会议组织、人员询问、现场勘查配合等事故调
查过程中的保障等工作;
(3)管理组组长,负责管理组的工作,组织管理组对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 取证工作,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调查,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评估工 作,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小组的调查意见,组织起草
事故调查报告初稿;
(4)技术组组长,负责技术组的工作,组织技术组对事故技术方面的原因调查、 取证分析,提出必要的技术鉴定需求,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原因分析意见,提出技
术方面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组织完成技术调查分析意见或者报告。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设在技术 组中,服从技术组领导,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经验。
3.9 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服从事 故调查组组长领导,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正确履行职责,诚 信公正,不得泄露有关事故调查信息。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发
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调整。
地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选用专家库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定期开展教 育培训和专题研究;也可以根据需要,选用专家库以外有相应特长的专家参与事
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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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事故调查组权限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让其提供相关文件和 资料,以及提出事故现场查封和保护的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且对所提 供情况、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
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
3.11 事故调查处理机构
3.11.1 机构职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依据本导则开展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和相关安全事件的信息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和相关安全事件的技术分析工作;
(2)开展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报工作,承接事故报告、续报、结报工作的监督
和事故统计工作;
(3)开展与事故调查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承接事故调查前的准备、事故调
查中的协调和事故调查后的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开展事故调查人员、专家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专题调查研究
工作;
(5)开展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事故数据库,定期开展事故情况统计分析, 研究提出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措施;
(6)开展事故案例研究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
范、标准以及监督管理方式等方面的改进建议;
(7)接受委托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11.2 人员条件
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专业领域工作经验,主要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
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特种设备检验师以上资格。
3.12 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事故调查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后,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明确调查工作思路和任务,落实工作要求。
事故调查工作程序如下:
(1)召开事故调查组首次会议,通报事故调查组成立以及批示情况、已经掌握 的事故情况,讨论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宣布调查纪律和要求,对调查组成员进行
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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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封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场地、财务等相关资料,提出监控事故责任人员、
保护重要证人的建议;
(3)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工作;
(4)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5)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7)汇总调查资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8)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其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 事 故 现 场 调 查
4.1 基本要求
4.1.1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包括现场查封、现场了解、现场询问、现场勘查、资料查阅、证据审查
以及现场保护等。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4.1.2 证据收集
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工作方案规定的 内容和时限,围绕事故原因、性质、类别、责任等方面,及时、全面、客观、规范 开展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依法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检验 报告、鉴定意见、勘验记录、检查记录等资料原件。如果提供复印件时,应当由事故 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且提交无法提供原件
的说明。事故调查组资料收集完成后,应当组织人员开展证据审查。
4.1.3 保全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调查组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现场初步勘查工作, 核实前期现场保护状况,发现事故现场存在危及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责令事 故发生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或者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场所,并且从危险区域撤出 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 施,依法查封与事故相关的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作业场地、生产作业文件、财 务管理、生产运行过程等相关资料,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必要时,事故调查组 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监控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和保护重要证 人,以及避免相互接触等建议。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严格
履行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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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调查记录
事故调查过程中的记录,包括会议记录、现场情况了解记录、现场询问记录、 现场勘查记录、档案资料审查记录等。记录应当及时、全面、客观、规范,并且由
调查人员、记录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4.2 现场情况了解
现场情况了解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
救援处置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人员持有特种设备有关证书情况,人员的岗位职责
情况,涉事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检验检测等情况;
(2)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巡视现场,了解事故现场的整体情况;
(3)直接询问当事人和报案人掌握重要现场知情人员,做好相应记录;
(4)检查事故现场保护情况,围出警戒区域,对事故现场以及事故设备从宏观和 微观角度有重点地拍摄照片,录制音频、视频或者绘制现场简图,做出标记,记录现
场了解的有关情况,调阅现场视听资料。
4.3 现场询问
现场询问工作主要步骤如下:
(1)根据了解的事故初步情况,确定和落实事故调查的区域、对象、问题和询问
顺序,并且注意各工作小组相互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2)了解被询问对象的岗位职责、与事故关联的基本情况,拟定调查询问提纲,
确定询问的方式方法,落实询问地点和时间;
(3)根据调查目的和对象,指定现场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做好分工和准备;
(4)询问有关当事人时,询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事故调查组技术专家可以配合 询问;现场询问应当遵守询问程序出示证件,按照询问提纲确定的内容,询问并记 录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项目建设、施工管理、事故发生前后事故设备运行和 工艺的变化、事故发生顺序、现场目击状况、现场人员情况以及与事故有关联的其
他情况;
(5)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 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其涂改 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笔录应当经 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并且签字确认;被 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条件的,应当对询问过程同
步录制音频、视频;
(6)询问笔录应当交由事故调查组熟悉情况的事故调查人员对笔录与证据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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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合法性进行核查,确认笔录的有效性。
4.4 现场勘查
4.4.1 工作要求
(1)现场勘查应当坚持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的原则,查明事故现场人员、机 械(设备)、物质、环境在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造成的后果,依
法搜集证据、访问知情人、调取相关证据资料;
(2)事故调查组应当明确现场勘查纪律和分工,现场勘查人员应当服从指挥,按
步骤进行勘查取证;
(3)事故现场勘查一般分为准备、勘查和综合整理三个阶段;
(4)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采取现场拍摄照片或者录制音频、视频,制作现场勘 验笔录和绘制现场示意图等方法,做好现场情况记录,保持原始记录全面、清晰、
准确,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也应予以记录;
(5)现场勘查时,对事故现场内的痕迹、物品、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
物的位置等,应当做出醒目标记。
需要移动物品或者提取证据时会导致位置和原始状态变化的,应当从不同角 度先行拍摄照片或者录制视频以保存证据。现场勘查后,被移动物品应当恢复至 原始状态。必要时,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决定是否将痕迹物证提交有关部门开展技
术鉴定。
4.4.2 现场勘查内容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现场勘查工作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事故现场破坏情况,测量并且记录事故设备以及系统的总体损坏情况、 周围建筑物和其他破坏情况与范围,以及可能被清除或者损坏的痕迹,绘制事故现 场示意图、伤亡人员位置图,对事故现场进行拍摄照片或者录制视频等取证工作, 必要时还应当绘制模拟工艺流程图等;
(2)检查设备失效或者损坏情况,包括事故特征、失效部位、形状尺寸、内外 表面情况、故障代码等,做好记录,同时做好关键部位、故障代码等保护和取证
工作;
(3)调查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备失效或者损坏情况,测量并且记录 其位置、方向、失效或者损坏情况,对重要部位拍摄照片或者录制视频取证,并且
做好保护工作;
(4)调查现场伤亡人员情况,包括死亡、重伤、轻伤人数、伤亡状况及其致因, 受伤住院治疗人员病情变化情况,个人防护措施状况,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肇事者
的身体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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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处置的有关资料;
(6)必要时,对当事人或者重要人证提供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核实。
4.4.3 勘查记录与报告
现场勘查完成后,勘查人员应当及时汇总相关资料和痕迹物证等,梳理现场勘 查时记录的内容,弄清事故发生、发展时间,涉及的现场范围、伤亡人员的位置以 及事故发生后现场、设备与工艺和环境的变动等情况,形成现场勘查记录。必要
时,形成勘查报告。
4.5 资料查阅
4.5.1 工作要求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阅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的资 料,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等文件; 查清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规章制度、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项目建设投资、设备使用管理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 以及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设备、工艺等安全状况,全面收集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
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
4.5.2 安全管理资料
事故调查组应当审阅以下资料:
(1)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相关法定资质文件;
(2)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应急预案和演
练情况;
(3)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及其有关资质的证书;
(4)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安 全员岗位设置情况,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或者安全员守则
制定情况;
(5)事故涉及的工程、经营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6)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厂房、场所、设备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书;
(7)事故涉及的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和管理过程等情况;
(8)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关于工程项目
立项审批、运营、日常安全管理等监督管理情况;
(9)伤亡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技术状态证明材料(含身份证);
(10)伤亡人员健康状况、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医学鉴定报告或者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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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报告;
(11)伤亡人员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相关单位用工证明;
(12)其他有助于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资料。
4.5.3 技术管理资料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阅与事故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充装、检验、 检测、采购、租赁、运行管理等档案资料情况。根据事故调查需要,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1)生产方面,包括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制造出厂资料和安
装、改造、修理等资料;
(2)使用和充装方面,包括生产操作工艺文件资料、运行记录、自行检查和检验 记录(报告)、充装资料、维护保养记录、安全附件以及仪表校验(检定)记录、使用
登记证等;
(3)检验、检测方面,包括检验、检测报告,年度检查报告与记录;
(4)采购、租赁方面,包括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采购或者租赁合同、验收记录;
(5)运行管理方面,包括操作规程及其运行、操作、检查、维修等相关记录,以
及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防护等有关情况;
(6)作业过程方面,包括现场有关人员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
序、操作时的动作(或者位置)、工作场所监控视频、通话语音记录和操作日志记录;
(7)其他有助于开展事故调查的相关资料。
5鉴定和评估
5.1 技术鉴定
通过现场调查、技术分析还不能确定事故原因,需要开展进一步技术鉴定分析 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能力的单位或者专家组进行技术检验、试验、分
析和鉴定。
5.1.1 鉴定组织和委托
技术鉴定由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章)向被 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技术鉴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委托专家组进行技术
鉴定的,应当明确专家组负责人,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5.1.2 被委托单位和专家组工作要求
被委托单位或者专家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根据被委托内容和时限要求,完成技术鉴定或者技术分析工作,出 具技术鉴定或者技术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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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单位或者专家组应当遵守事故调查保密要求,对所调阅的资料,涉及被 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 得对外透露事故相关情况以及技术鉴定或者技术分析的结论。必要时,协助事故调
查组对需要检验、检测、分析的证据(样品)进行提取、封存并且妥善保管。
5.1.3 鉴定内容
被委托单位或者专家组应当从人员条件、设备质量、材料使用、运行工况、环
境状态等方面,对事故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鉴别与判断。
(1)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对被损坏以及对事故发生产生直接影响的承压部件、 连接部件、密封元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备、机械载荷、介质环 境、热载荷等因素,基于材料学、腐蚀与防护、化工工艺、力学、监(检)测诊断技 术等相关基础,结合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等相关专业知识,综 合承压设备运行、检修相关经验,进行分析计算、检验检测、事故模拟、评估鉴 定,重点核查设计规范性、安全附件以及防护装置功效、事故发生时的运行状况,
确定材料性能、结构强度与刚度、失效机理与模式等内容;
(2)机电类特种设备,主要对被破坏部件以及对事故发生产生直接影响的承载结 构、驱动机构、传动机构、制动装置、电气控制、安全保护装置等,基于材料、力 学、机械设计、电气控制、监测技术等相关基础,结合机电设备设计、制造、安 装、检验等相关专业知识,综合机电设备运行、检修、使用等相关经验,进行分析 计算、检验检测、事故模拟、评估鉴定,重点核查设计规范性、安全附件以及防护 装置功效、事故发生时的运行工艺状况,确定材料性能、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
以及失效机理与模式等内容。
5.1.4 现场取样
现场取样前,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技术鉴定需要与现场勘查情况,制定取样方 案,方案至少包括取样管理程序、取样条件准备、取样方法、样品溯源、样品传递、
样品保存等要求,准备现场取样所需设施、工具、器具等。
具备现场取样条件时,在事故调查组或者被委托单位或者专家组技术人员指导 下,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对需要开展技术鉴定的证据(样品)进 行取样、编号、登记,实时做好记录,记录取样的日期、时间、地点、取样方法、 取样人员与取样设备,标记取样位置示意图或者其他等效方法,保证样品的可追溯 性,并且对所取样品予以保护处理。现场取样工作应当由2名及以上事故调查组成 员监督完成,做好标记,进行封存。必要时,可采用拍摄照片或者录制音频、视频等
方式记录现场取样过程。
样品和相关技术鉴定材料需要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储存、保留时,应当
保证材料完整性(防止变质、丢失、污染、损失或者破损等)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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