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的制度性因素及其改革摘 要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的腐败现象继续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没有保障。因此,反对腐败首先应当反对司法腐败,防治腐败也首先应当防治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和其他腐败现象一样,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涉及到思想意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等多个领域。应当肯定,我国已建立的前述各项制度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客观的说,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有的还不健全,有的不配套、不协调,有的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以至于我国的司法腐败至今尚
2、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甚至在某些地方还有蔓延加剧之势。进行实事求是的反思和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还存在许多弊端和缺陷。因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势在必行。关键词:司法腐败 司法不公 司法改革江泽民同志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的腐败现象继续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没有保障。法庭是一个最应当公正廉洁的地方,如果这样的一个地方都不公正、不廉洁,那么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还何谈公正,
3、何来廉洁!因此,反对腐败首先应当反对司法腐败,防治腐败也首先应当防治司法腐败。尽管司法腐败已泛滥成灾,触目惊心,但理论界却羞于去关注它、研究它。一段时间以来,对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与司法独立,理论界乃至实务,总是津津乐道,高见不断;但对司法腐败都惟恐避之不及。时至今日,不仅研究司法腐败的着作极少见到,就是论及司法腐败的文章也是凤毛麟角。当前司法独立推进缓慢。司法不公仍比较突出,司法效率亦明显低下,这其中与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深化司法改革,就必须关注司法腐败问题。说到司法腐败,1997年10月份,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
4、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仅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仅指法官、检察官,相应地,司法腐败也仅指法官、检察官的腐败。对司法腐败的范围作这样一个界定,无疑将有助于针对法官、检察官这一特殊群体的腐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做到“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一、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及主要原因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现各种各样的司法腐败现象,主要有这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其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索贿受贿;2、办关系案、人情案,所取不义之财;3、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5、行;4、以权谋私,违法录用司法人员等等。例如,来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显示,仅1998年,全国检察系统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达到1641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285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16人。同年,全国法院系统共查处违法违纪的人员2512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651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司法腐败作为当前我国多发并为公众所瞩目的一种社会现象,和其他腐败现象一样,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涉及到思想意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等多个领域。二、现行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虽然一波三折,但对反对腐败的斗争从未中断,这期间积
6、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也为防治司法腐败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法官法、检察官法制度我国于1995年2月制定并于2001年6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检察官制度。我国法官、检察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严格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把住了法官、检察官的入口关;明确了法官、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确立了对法官、检察官的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和辞职辞退制度,并使法官和检察官在任职期间的工
7、资、保险福利和退休后的待遇有了确实的保证,从而未解决法官、检察官不能贪、不想贪、不敢贪的问题,进而为防治司法腐败提供了制度和物质保障。回避制度“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作为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的根本原则,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都是存在的”。美国大法官弗兰克福特曾对这一原则作过精辟的解释:“任何人,无论其职位多高,或者其工作动机多么正当,都不能是他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可以允许某个人为他自己确定法律,那么也可以允许每个人这么做。首先意味着混乱,然后就是暴虐。”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法官、检察官法对回避的种类、条件、范围、程序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三、我国防治司法腐败
8、的制度性因素应当肯定,我国已建立的前述各项制度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客观的说,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有的还不健全,有的不配套、不协调,有的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以至于我国的司法腐败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甚至在某些地方还有蔓延加剧之势。进行实事求是的反思和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还存在许多弊端和缺陷。主要是:有的制度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在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大会组织法中仅有几个条文的规定,显得非常规则,对监督的主体及其权力、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程序和方式、监督的法律效率等均无具体的规定,从而使人大监督常常流于形式
9、。从所见到新闻报道中,只看到过2000年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未通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报道。尽管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以及执行难等问题严重存在,人民群众对一些地方司法很不满意,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几乎无一例外的都举手通过了各级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多头监督,导致“政出多站”,监督乏力。我国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人大监督、党的监督、检察监督、政协民族监督、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等八九中之多。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看,设定的监督制度过多、过滥,其弊端是显而易见。法官、检察官制度还不够健全且有的相互矛盾或重复。司法公开制度还未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四、我国防治司法腐
10、败的改革性措施结合前述现行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各项制度及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特提出以下几项改革措施:改革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至于严重制约和影响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即不利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防治。因此,还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在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
11、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扞。从2001年开始,我国的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其根本的途径就是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素质促公正、防腐败,因此,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已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期盼。国家立法机关-全国
12、人大常委会应将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进一步提高的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这样,既可以极大的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有可以促进高等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真可谓一举两得的上上策。2、建立法官、检察官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参加司法考试合格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或实习,才能出任法官或检察官。例如,在法国,未来的法官必须在大学读完4年法律课程,通过大学毕业考试后,还必须通过有政府主持的考试,考试合格者便可进入国立法官学院进行为期31个月的专业培训,然后通过第二次考试,合格者还要进行6个月的专业培训。国外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
13、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依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后受到相应的业务培训,获得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技能,从而更好的适应司法工作专业化的要求。3、建立从律师或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因此,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从律师中选任,取得律师资格并且有一定期限的律师执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例如,在美国,只有在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全美万名法官几乎都是从律师中选拔出
14、来的。在澳大利亚,县级以上各级法院的法官,不仅要求必须是法律职业的合格成员,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具有从事该职业的最低年限的学历。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从律师队伍中吸收过来的。许多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是他们长期经验的积累,实践证明是十分成功的,起实际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考虑从法学教授或副教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4、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司法职业是一项神圣的职业,在司法活动中,不仅法官作出的裁判具有权威性,而且法官个人也具有很高的社会声誉和威望,深受民众的尊重。法官的这种威望和尊严,往往与其年龄与阅历有着很大的关系。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年长、经验、精美”的重
15、要理由。他们认为,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 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法官这种知识、经验、能力、技巧、性格及尊严的获得,除了依赖于长期的律师工作经历或大学法学教学工作经历外,在一些国家还依赖于他们建立和实施的法官及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这种逐级晋升的制度有利法官、检察官受到各种审判、检察岗位的训练,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和提高工作水平,从而为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充分的保障,同时也使法官、检察官感到其职位来之不易而倍感珍惜,保持谨慎而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5、实行法院院长、检察长只能从法
16、官、检察官中选任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从党政机关调任的情况比较普遍。法院院长和检察长从党政机关调任,由于其知识、经验和能力所限,显然无法真正地承担起对案件进行审批和最后把关的重任,从而也就无法保证案件质量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我国可以考虑规定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将有力地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司法公开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法院的公开审判制度现在基本上是流于形式,造成“暗箱操作”,进而产生司法腐败,破坏法院的公正形象并导致人们对法院的信任危机。因此,要真正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必须对现行的
17、审判体制进行改革,如取消案件审批制度、案件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转而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同时,还需要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人作证制度、法庭当庭评判制度、人民检察院起诉公开制度、执行公开制度等一系列与司法公开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回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古今中外从程序制度上防止司法不公,防范司法人员枉法裁判,尽可能减少司法腐败的典型做法就是加强及完善司法人员的回避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都实行回避制度,即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等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的实行,即从程序上保证执掌司法权利的人员,能不受厉害关系的影
18、响,保障诉讼的客观公正。但从具体实践操作来看,我们还需要从增设职权回避,明确未依法回避的法律后果,建立法官、检察官简历、家庭情况公告制等等一系列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司法回避制度的措施。回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程序上确保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人不介入到诉讼。避免损害一方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程序公正以及是否受到其他因素影响,进而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在审级制度上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近来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认为两审终审制造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终审法院级别较低的状况,会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如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较低,一、二审法院由于业务往来,导致两极法
19、院情感上亲近,二审法院会更多地倾向一审法院,易于产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同时终审法院接近案源地,受到各种人情网影响较大,终审法院也容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而从程度制度出发,设置三审终审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下级法院在审理一些案件中出现的错误,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审终极制度的设立,并不是彻底否定现存的两审终审,而是在两审终审制下,辅之以三审终审作补充,以充分完善各审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实行法院系统之间的制约关系,确保司法廉洁公正。建立评估司法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
20、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形式之一就是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该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并最终表决是否通过。该项制度其实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评估,而且是最有力、最有权威性的评估,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所行使的监督职能。近几年来,我国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都极其关注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问题,许多人对司法工作表现出极大的不满。据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们围绕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发表意见的频率很高,反应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不满意。这无疑可以作为两院工作的评估指标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评估司法的制度,长时可完善该制度仍有待我们进
21、一步控索。如代表们在大会期间的意见、讲话,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质询案,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的通过率,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等各个方面,都可以说是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的评估意见。建立、健全上述相关制度及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指定相关的法律;一方面也可以健全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报告的评议制度;更好的监督两院工作的合法有效进行。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要建立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就必须给予司法者相当的物质保障。正如美国思想启蒙人汗密尔顿所说,薪俸固定是除职务固定之外,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而且“对某人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为了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法官、检察官对利益的需求及其标准,有必要实
22、行法官、检察官财产申报制,公开法官、检察官的财产,这才是养廉防腐的重要防线。现在;许多西方国家早已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财产申报制。随着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斗争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腐败进行防治的议案也层出不穷,实行财产申报制就是其中之一。我国实行财产申报制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建立法官、检察官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制度 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任期前置的终身制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对法官实行终身制,当然也有少数国家实行任期制或兼采任期制与终身制。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日本、泰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许多国家都对法官实行终身制,且规定有退休年龄,法官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退休。借鉴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亦应实行法官
23、、检察官终身制。这是因为,实行这一制度,即有利于解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维护和保障司法独立,也有利于法官、检察官珍惜来之不易的优越地位,从而放弃贪心和贪行,进而有力地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2、对法官、检察官逐步实行高薪制由于我国经济上不发达,税收有限,财政困难,加之国家公职人员队伍庞大,法官、检察官数量众多而整体素质偏低,因而国家难以在短期内只对法官、检察官实行高薪制。但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对法官、检察官逐步实行高薪养廉是客观要求和必由之路。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司法机关和法官、检察官的地位将不断提高,相应地,法官、检察官的工资与待遇亦应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
24、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这是做的到的,也是值得的,对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优待“司”,从而提升其社会地位,无疑应是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之一。总之,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产生有着复杂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加以根治。主要参考文献1、王利民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2001年第2版,第5页2、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法治之路:司法改革的对话陈瑞华的主题发言:司法权的性质,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3、邝少明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载于中山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122页4、肖扬人民法院改革的进程与展望,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8页5、邓思清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3 期左卫民司法改革的十大理念载于中国律师2003年11期